試用期的工資如何結算,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結算?急

時間 2022-02-12 18:45:13

1樓:

試用期工資要怎麼算?

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辭職你應當做到提前三天書面通知單位,期間出工的工資,單位有責任支付,標準是不低於本崗位工資的8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這是勞動合同法第20條的規定.

3樓:徐占勳律師

回答需要分為兩個部分計算,當月試用期截止之日(包括當日)以前的天數,按照試用期的工資計算;當月試用期截止之日以後的天數,按照轉正後正常工資計算。

提問你好,就是我在超市上班我談的是2600乙個月,然後乙個月休息兩天,本月31天,昨天我入職上了一天班,今天她們把我辭退了而且理由很牽強,我想問一下我一天的日工資應該怎麼計算,她說我前三天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按照勞務合同的80%計算

麻煩你幫我算一下我這一天的工資應該是多少

算的過程麻煩你也幫我羅列出來

回答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裡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提問所以應該怎麼計算呢

回答67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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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1320/21.75天*8=你的工資。試用期就這樣了,有的福利公司可以不給你的,計較下去也會浪費不少的時間。公司的計算基數不準確,應除以21.75而不是26。

5樓:中顧網曲律師

您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關係建立之日起應當建立勞動合同,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的,勞動者可以申請雙倍工資補償。結合本案例, 您可以與公司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管理機構申請仲裁,或則依法向您公司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試用期辭職工資怎麼結算?急~~~~~~~~

6樓:釣魚佬老頭

1、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的期限必須在3年以上,合同期限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二、三兩個問題一併給你答覆。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據此,你應該可以算清你應得的加班工資,一併向用人單位索賠。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當然包括結清工資。

4、填寫入職表參加培訓即視為用工之日,並作為試用期的開始,應當依據上述規定支付工資。

5、六、七兩個問題合併回答。你所述情況是否能夠提成,只能依據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按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判斷,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報酬是勞動合同中需要約定的重要條款,這方面國家沒有規定。發生爭議只能通過勞動仲裁解決。

6、公司的底薪包含兩百元的伙食和交通補貼是可以的,但必須是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的,一旦約定是不能扣的,否則屬於剋扣勞動者報酬的違法行為。

7、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要看你辭職的理由,如果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辭職,比如,不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合法、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用工之日沒有為勞動者建立社會保險等,都可以索取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即半個月的工資。工資的計算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不滿十二個月按實際工資月數計算。

7樓:

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

8樓:華律網

試用期離職工資在辦理離職手續交接的時候,一併計算且發放給離職的勞動者。《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9樓:

由於是你自己提出的辭職,所以基本沒啥補償了,對你的工資只能是按天結算,你還需要告什麼?做15天拿半個月工資很合理啊。

10樓:練習室

有合同的話,按合同工資,做一天算一天的

沒有合同,一般就只能不低於最低工資了,也是做一天算一天的

11樓:步行狗

辭職沒補償。按照同崗位工資標準按天計工資。

但是你得蒐集你上班的證據,因為你沒有工資發放記錄,所以考勤表很關鍵,工作證等,都可以證明你曾經在那上班。

扣你工資沒道理,除非你有重大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扣工資後所發工資不得低於你應得工資的70%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網上都是範本,很簡單。不過走法律途徑可能時間會比較長。

祝你順利!

12樓:金爵糜柏

不管以什麼理由辭職,工資支付應當截止到員工停止工作前一天,之前包括的節日期間不應當扣工資

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應該怎麼算?

13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4樓:念憶

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者試用期內,提前3天停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5樓:華律網

《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對本條的理解,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裡約定了試用期工資,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又高於本條規定的標準的,按約定執行。(二)約定試用期工資應當體現同工同酬的原則。

16樓:

試用期工資要怎麼算?

17樓:幸俏利

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就要根據你當初與老闆協商工資是多少,在按你實際的天數計算。

18樓:簡簡單單

1、員工在試用期的工資按事先約定的工資標準,足額支付就可以的。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試用期後工資的80%。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結算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符合勞動法,我估計你那裡的試用期是1個月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在試用期裡,雙方有權[指在不符合招聘期的,招聘條件,不適應廠方條件與制度。]解除適用期合同。在解除合同後當天廠方應付清勞動著工資,不得以其他為理由進行拖欠。

廠方違犯勞動法,牽扯到工商法。工商法,勞動法,以上處於知法犯法最加一等在勞動法違反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第四條。第三章 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第十九條、 第三十二條,等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在勞動法在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第一百零五條進行處罰。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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