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具體加班工資 有效嗎

時間 2022-01-01 03:57:03

1樓:

《勞動合同法》中並未對加班費進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2樓: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如果是優於勞動合同法或者等同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有效的,如果低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視為無效;

勞動合同法規定加班工資:

解答:《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1.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約定加班費無效,但可以約定加班工資基數基數。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應當徵得勞動者同意,且每天不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因此,加班時間有很多的不確定性,用人單位約定具體加班費金額無效。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和《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規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應為勞動者本人所在的崗位(職位)相對應的法定工作時間工資標準。

4樓:朧朣幽靈

合同上所寫的都具備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嗎?

5樓:手機使用者

加班工資專題:有人認為: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支付加班工資,延長工作時間,更大限度地利用勞動者,常常在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

事實上,正常的工資和加班工資是兩回事,合同中約定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屬於非法約定,因此沒有效力,用人單位在工資之外仍然需要支付加班費。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紀要》第23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未書面約定實際支付的工資是否包含加班工資,但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的工資包含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工資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已支付的工資包含加班工資。但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此規定在實踐中作為仲裁的重要依據,可以發現,籠統回答「加班費包含在工資中」的約定無效,是不合適的。應該認為:這種約定在滿足「折算後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且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已支付工資中包含加班工資的,此約定有效。

本站律師在實務中碰到類似案例,我們**單位方,該公司的員工是乙個銷售人員,在該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申請出差人員,出差期間不得另申請支領加班費。」該規章有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且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工資含該部分加班工資,最終,裁決結果不支援申請人索要加班工資的請求

6樓:似珺盧海凡

如果勞動合同中明確表明,這個工資含每月36小時的加班費,應該也是可以的。超過部分另算。或者本身約定了不定時工作制,那也就沒有加班費這個說法了。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嗎

7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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