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基本工資的區別

時間 2021-06-10 00:15:54

1樓:華律網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它由用人單位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它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崗位工資即指以崗位權利、責任、勞動條件、勞動強度、勞動技能、安全係數、重要性等評價要素明確的崗位係數為支付工資報酬的內容,工資多少需要按崗位來轉移,以崗位為標準的一種工資支付制度。崗位工資是按照工種不同來計算。

一般薪資結構由四個部分組成:1.基本工資:

是薪酬中勞動者基本生活的部分,是維持勞動者勞動力再生產所必需的。2.崗位工資,也叫職務工資、技術工資:

是按照各個不同崗位、職務的業務技術要求、勞動條件、責任等因素確定的。工作變動,崗位工資也隨著變動。3.

工齡工資,以工齡為主,結合考勤和工作業績來確定。4.績效工資,是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的好壞、個人的業績優劣來確定。

2樓:汪宇晨

合同中要如實約定工資標準,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

約定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工資構成的一部分。

基本工資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包括計件工資與計時工資;結構性工資的話是崗位工資+基礎工資+津補等。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 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曰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曰、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3樓:使用者沒有名字

1.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基本工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顯示的工資和基本工資一樣,該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其他的福利或者補貼等按照崗位制度等形式予以確定,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工資高於勞動合同上所示的工資。

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顯示的工資和勞動者實際的工資相同,通常適用於職能類員工,每月工資相同的情況。

2.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基本工資和五險一金的關係  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經雙方確定,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就是合法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低於實發工資的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少繳納五險一金,通常績效考核等每月變化的報酬是不包含在五險一金的基數裡面的。

3.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和基本工資在涉及補償金和賠償金時是不受影響,是以實際的近期12個月的實際發放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

勞動合同上的工資類別,基本工資和固定工資有什麼區別?

4樓:韓飛律師

基本工資和固定工資都不是法律術語,一般而言應該區別不大,但從法院審判而言,一般是寫基本工資較多,基本工資一般是法律上的標準工資或者正常時間工資。這樣的約定只要是為了減少加班工資支付以及經濟補償金等工資的支付,一般而言對勞動者不利。

固定薪資政策的優點:

1、易於操作,且計算方式簡單;

2、勞動者的收入有保障,讓勞動者更有安全感;

3、便於工資進行調整,減少牴觸情緒;

4、適用於工作內容重複性高的崗位。

固定薪資政策的缺點:

1、缺乏激勵作用,無法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

2、就報酬多少而言,有薄待績優者而厚待績差者之嫌,顯得失去公正。若不公平長期存在,則優秀勞動者流失率會增加,留下的都是工作能力較差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的工資是寫最低標準還是寫實際工資,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每個地區的實際情況不同,有些地區參保繳費工資是按企業自行是申報的,所以很多企業都按最低工資申報的。

如果在企業角度,勞動合同寫最低工資肯定更有利的,這樣有點損失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合同工資會涉及今後的合同補償,還有續簽時一些因素。

社保費一般按工資的20%繳納的,其中企業支付12%,個人支付8%。例如中山市最低工資1100元,那麼社保企業支付:1100*12%,132元,個人支付是:

88元,另外基本醫療保險按1240元,企業支付2%,即24.8元,個人支付0.5%即6.

2元。如果還是不明白,可以撥打當地勞動保障諮詢**12333。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樓:

勞動合同上面寫的工資一般都是填基本崗位工資,當然也有填其他的,這個數額當然越多愈好。但是這個上面的工資與社保費並不存在當然的直接關係,因為社保費的繳納都是以公司向社保機構申報繳納的數額進行計算的,比如,公司給你發5000元,但是如果向社保機構申報的工資為3000元,則按照3000元進行繳納社保費用。

就社保費用的繳納比例而言,分五險一金,具體的比例可以參閱網上的資料,比如養老保險為個人繳納8%,單位繳納20%(私營企業繳納12%),住房公積金個人不低於8%,單位不高於12%等。

7樓:嘻哈益食坊

勞動合同是保障公司與員工利益的一個條款,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勞動合同上的工資標準與員工實際所拿到的薪資有所不同,無論你能夠拿到多少的工資,勞動合同上一般都只寫著2100元

8樓:

1、不足額基數繳納社保、公積金。

2、在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時,少支付經濟補償金。

3、在計算加班費時以更低的基數計算。

9樓:簡簡單單

看每個地區的實際情況,有些地區參保繳費工資是按企業自行是申報的,所以很多企業都只是按最低工資申報的。如果站在企業角度,勞動合同寫最低工資肯定更有利的,只是這樣有點損失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合同工資會涉及今後的合同補償,還有續簽時一些因素。社保費一般按工資的20%繳納的,其中企業支付12%,個人支付8%(例如中山市最低工資1100元,那麼社保企業支付:

1100*12%132元,個人支付是:88元,另外基本醫療保險按1240元,企業支付2%,即24.8元,個人支付0.

5%即6.2元。如果還是不明白,可以撥打當地勞動保障諮詢**12333

10樓:上海l律師

雙方協商;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社保按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有差別的,關係到社保繳費的基數問題,社保繳費一般來說,是公司繳20%,個人繳8%~10%;比如上一年度繳費基數為1374元,單位繳費用為274.8元,個人繳費為109.9元。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一般書寫雙方可以約定的工資性收入。當然實踐操作中大多企業會僅書寫基本工資用以避稅以及逃避違約責任。

社保費的繳納情況與各地地方性約定有關,各地各不相同。

以上海為例:

社保費按每年4月的工資性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個人承擔11%,用人單位承擔37%。

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後如低於最低工資,則由用人單位承擔。

我籤的勞動合同不是約定工資,而是最低工資標準這樣的合同有效嗎?

13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有效的。依據《中

來華人民共和自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簽字之後就有來效了,勞動者源是弱勢群體,很多人都不敢打工了,好不容易找到工作,談好了六千,浪費幾天時間和長途車費,路上開銷等,過去一簽合同,一臉懵逼了,又是最低工資標準合同,不籤合同無路可走,簽了合同隨廠裡捏了。如下

不給加班,一月兩千,幹著技術工的活,拿著普工工資,幹二個月自己走了,然後廠裡繼續招人,如此迴圈利用,過河拆橋,廠裡大賺特賺

現在很多廠都這樣,三月試用期,幹滿三個月很少的,一般都是刁難讓你自已走或勸退

勞動局打**沒用的,不提供上門服務,必須自己去,還得自己準備證據材料等,還要浪費很多時間,車費路費住宿費伙食費等,走頭無路的打工者受到各種不公待遇只能忍哦

15樓:鴨梨教主

首先,這份勞動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你希望完全保障自己的合回法權益,可以要求改簽。答但一般情況下,很多用人單位就是這麼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流程的,為了規避用工風險和少上社保,如果你確實還想上班,可以選擇妥協,正規用人單位也會按實際約定工資來發放工資的。儲存好工資發放記錄(如工資條或轉賬記錄),將來有可能用得上。

16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裡寫bai的金額低,是因du為單位給你

上保險zhi的時候是按合同裡的基數dao給你交的回,一般單位勞動合同都會寫當

答地的城市最低標準工資,(寫最低標準這是合法的)這樣一來單位給員工交保險就是按最低基數給你交了,這樣對於你的利益還是有影響的,比如將來領養老保險,交的多領的多,交的少自然領的就少啦!單位可是奸詐的很呢,都這樣

在勞動合同中只約定基本工資對公司有什麼好處?

17樓:南方勞動網

公司採用勞動合同上只約定最低工資的形式雖然在表面上感覺對公司有利,但實際上是非常不利的,有利的最多是在計算加班工資上,公司可以節省一些費用。但是對於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方面是不受影響的,法官會根據勞動者的實際發放工資來計算相關標準。但公司的這種做法卻給員工帶來反感,總而言之,弊大於利。

18樓:笨蛋就是寶淘

好處是公司對員工只需要給付高於最低工資標準的薪金即可。壞處也

有,你招不到人。或者說你在實際發放薪水時會有其他組成部分,但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勞動糾紛,其他部分也是要被計入賠償基數的。

所以說,玩這個小花樣真沒啥意思。

19樓:律伴小衛士

呵呵,對單位來說,肯定是希望工資越低越好,

除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之外,就看你是否接受了。

20樓:匿名使用者

1有些時候不按實發工資按基本工資進行賠償.

縱橫法律網 楊豔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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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者張也 約定工資是受法律保護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工資構成的一部分。基本工資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包括計件工資與計時工資 結構性工資的話是崗位工資 基礎工資 津補等。合同中要如實約定工資標準,工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後工資的80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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