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工資只要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如何維護個人的工資權益

時間 2021-06-08 12:48:34

1樓:

鑑於你提供的上述資料,公司行為應認定為不合法,你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按約定支付你的工資. 勞動仲裁現已不收費.

因為企業單方面降薪是對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須經過雙方協商同意後才可變動.鑑於你合同中約定工資較低,建議你:

1. 在勞動仲裁中提交你的工資單或是銀行證明以證明你的工資真實數額.

2. 同時,根據同工同酬的規定你也可以提交或在仲裁中要求公司提交相同崗位的同事的工資證明.

應注意的是,企業在這樣作的時候,往往對員工的工資作了細分,如獎金\提成等名義,如是這樣你則需要加大證明力度,提交公司是以合法手段達到非法目地的證據,從而使仲裁庭或法庭認定你請求的合理性.

具體規定可打當地12333諮詢(勞動局對外**).

2樓:

從你字面理解,你們有簽合同,有寫明工資待遇,即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現在,公司想要按合同執行,不給你以往的工資了,對嗎?

如果,合同是雙方願意,同時沒有帶有欺騙的話,你恐怕只能接受。

用人單位有權調動你的崗位,按崗位給工資。除非他沒有合理理由證明你不適合現在的崗位。但是,這個是很容易做文章的,公司想找你的不是。

你有工資條嗎?工資條是怎麼分類的?有沒有分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要是有,他可以按基本工資支付你。因為你崗位調動了。你最好問問勞動局。

以後簽合同要留心了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同意就辭工,不然留下以後也工作不好,謝謝!

如何跟員工解釋合同上只籤最低工資標準

4樓:空洞的未來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不是約定工資,而是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該勞動合同不違法,實踐中,用人單位為了少繳納社保等情況,勞動合同文字中以當地最低工資體現,實際發放工資的按照協商一致的工資進行發放,勞動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更正。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是不是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合理?謝謝!

5樓:楚墨白你楚大爺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工資不可以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樓:

試用期內的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嗎?

7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而且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樓:頂針

不能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不合理的。、規定是正式工的80%,並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9樓:芊芊天使

不能低於最低生活標準的。不合理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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