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只規定試用期,工資減半,無保險,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

時間 2022-03-17 14:35:11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從理論上講,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僅約定試用期不是完整的合同。

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該使用期合同應視為為期六個月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由於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不成立,那麼六個月應支付轉正工資而不是減半工資。

3、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定,公司不給上保險的做法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4、合同到期後你有權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拒簽,則需要向你支付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

不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我國的法律是禁止單獨約定試用期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具體的試用期約定條款見上。

工資參照第二十條。根據有關法律,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其次,只要建立了勞動關係,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即試用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就要繳納社會保險。

可向用人單位請求支付六個月的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工資,用人不支付的,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提起訴訟。

3樓:深圳張勇律師

1 試用期的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也不能低於試用期後正常工資的80%,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社保是強制險,公司必須要為員工購買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這樣做非常嚴重違背勞動法,你應該收集證據,做好與公司進行勞動仲裁的準備,先於公司進行協商溝通,必要時可以提請勞動仲裁。勞動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裡,不能單獨約定試用期,並且試用期的工資不低於正式工資的80%。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只有過了試用期才有保險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看一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

(1)如果是正規合同應該有工資條款,如果沒有就是合同內容不合法,主要表現就是工作崗位,工資收入,工作時間,福利待遇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

(2)需要注意的是整個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只是這項條款本身欠缺,並不能說明整個合同不合法。

(3)員工是可以要求續簽合同的時候將工資條款加上,而且hr也應該把此條款加上,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時以員工實發工資為依據,為基數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的。

蒐集在公司 工作的證據 工資單 工作證 工作服 人證等 協商不成 到公司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仲裁 。

法律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乙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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