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公司索賠培訓費的若干問題

時間 2021-10-25 23:24:21

1樓:來自石鼓書院機智的辰砂

1、如果約定了服務期條款,那麼辭職就應當賠償相應的培訓費,不因在試用期內辭職而免除。

2、除非公司有欺詐嫌疑,或者工作條件不符合****標準,否則合同是有效的。當然,公司沒有事先告知勞動者勞動環境並提供相應的保護,那麼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違規。4.1、4.2兩天如果工作的話能拿2倍工資。

4、合同副本未發違規,可以要求交付。

5、你是提前30日書面辭職的吧?那樣的話當月工資應當支付,拖欠是違規的。

6、根據服務期條款,生活補貼不發是合法的。不過補貼錢數應當平均攤派到5年勞動合同期內,按未履行的合同期扣除。所以不能全部不發。

7、如果籤的是服務期條款,實際上則不是專項技術培訓,那麼服務期條款是名存實亡的,那麼公司應當按勞動照常發放工資,你也不必履行服務期條款,生活費什麼的都應該發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要賠償損失。

8、勞動者申請辭職不必經過任何人的批准,30天后勞動合同自動解除,公司有義務辦理離職手續。

9、培訓費也應當攤派的勞動合同期限內,不是都要交的。另外,你可以主張公司未履行服務期條款,即實質上沒有進行專業培訓,而是變相獲取勞動力。

10、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2樓:匿名使用者

1、是否享受免責賠償培訓費與試用期辭職無關,與你們的協議約定有關。

2、在未知工作環境有毒且公司未告知個人的情況下的合同與培訓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

2、公司超出一個月簽訂合同是違規,個人應得到雙倍工資補償。

3、合同副本未發給個人是違規的。

4、提出辭職後當月工資不發是違規的。

5、公司對於外地學習生活補貼是否違規與雙方協商有關。

6、外地學習是否需要賠償與雙方事先協議約定有關。

7、領導雖然在辭職申請上簽字同意,但人事可以履行自己的職權。

8、如果對方沒有跟你簽訂相關協議卻要你賠償三月的培訓費的話,你就去找仲裁吧!

試用期最後一天辭職,公司要求賠償培訓費合理嗎?

3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試用期簽了培訓協議,如果想離職需要賠償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依、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並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職工服務期未滿辭職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的,則如果職工服務期未滿而離職的,應支付違約金。   貳、如果單位未支付專項培訓費用、或未約定服務期的,則職工離職不需支付違約金。

  但是,如果職工辭職因未提前三0日通知單位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找法網:網頁連結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問題!試用期不幹要我賠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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