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老闆不照合同辦事,他休息叫我不去上班,這天的工資老闆該給保姆工資嗎

時間 2021-06-05 21:30:02

1樓:啤啤寶寶愛你呦

這種情況應該是看你老闆跟你溝通的是按天給工資還是按月給工資。如果是按照月給工資的話,那這一天的工資他不會扣除你的。比如乙個月是3000的話,她不會因為你這一天沒上班而低於3000的,這樣是不合理的。

但如果他是按一天100給你的話,那這一天他是不會給你的。你可以在嗯工作之餘觀察一下這個人的脾氣性格對金錢的概念,也許她是覺得你辛苦正好他在家休息所以也不讓你去上班了,那如果他是非常吝嗇的那種人也許他是真的為了省錢而不讓你去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老闆讓你去休息一天兩天,這個屬於帶薪假期,因為你本身是可以去上班的,由於老闆壓迫才休息,屬於被動休息。

但是如果是長期放假,那你就要看清楚合同了,這種一般是無薪假,一般在工廠淡季容易出現這種情況,由於生產關係,老闆會停掉部分生產線節約成本,這個我不知道是否合法,但是基本上這樣的都是不給錢的。

3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該給,因為,是老闆安排你休假,應當給予工資。但是,按時計算工資的,就不能計算工資了,這要看合同是怎樣約定的了。

注意,保姆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這是志願者服務。

4樓:

既然是籤了合同的,老闆肯定是按照合同給你發工資的。有按天算的,有按月算的。他有事讓你休息你就休息好了。

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有合同,那按照合同來啊。

如果合同是按天算,那老闆沒有問題;如果按月算,那你儘管放心休息啊。

你的合同是怎麼說的呢?

6樓:zjc**座

按道理,這是應該給保姆工資的。

如果你們當初雙方有合同,包括甲乙雙方的權益或者你在他家受傷之類的合同,這種事情就好辦了。

多數東家,遇有自己的事情不多,閒在家裡,都是要付保姆工錢的。

你可以以此為由雙方訂立合同。遇有他們有事情加班加點或暫時休假在家,需要保姆在家或不需要保姆之時的工資界定。要寫得清楚。

但過清過細,並不利於保姆權益。這是我的看法。

7樓:

按合同說話。如果你不是以計時工資計算,是老闆讓你休息的,他應當給你工資。

8樓:在三特漁村滑滑梯的橘子

不錯,你很幸運遇到乙個好老闆。他休息叫你不要去上班,他只是想不受外界打擾,安靜地睡個覺,把一周的疲勞,辛苦,煩惱事拋開。乙個人靜靜的休息一天。

9樓:秋梵清韻

不好的老闆,當然不照合同辦事,錢自然也不會照發的。

10樓:豆豆老師

這要看你們當時是怎麼約定的了?合同上怎麼寫的。要是按月收費,和哪天去不去應該沒有關係。要是按天收費,那就得算休息一天了吧。

你看看合同,也跟老闆聊一下。說明白一點才行啊。

沒事,雖然是給人家打工,但是該說的還是要說清楚。

11樓:來自吊腳樓年輕活力的螢石

這要看你合同是怎麼籤的,如果合同上是按月發工資,老闆就得給你,如果是按天發工資,老闆就不會給你的。

12樓:

老闆應該按照合同辦事,如果老闆不按照合同辦事,你可以到勞動部門去起訴他。

13樓:茹驕

如果他不叫你上班,就是不想給你工資。如果想長期幹下去,就別在乎一天的工資了如果合同規定不去上班也有工資,可以去討要。

14樓:

這要看你們所簽合同條款。你是日工資還是鑑的月工資,如是月工資他就不應該扣你假日工資,如是日工資那就不好說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你們合同怎麼約定的,一切按照合同去做,在合同範圍內有特殊的事情可以在具體問老闆吧,自己在這猜是沒有用的,不然等你工資出來就知道給你算不算工資了。

16樓:kingx皇朝

這要看你們籤的合同,不過,你說的這個老闆有點太奇葩了

17樓:烏盟人在海南

你的待遇情況,之前就應該有乙個約定。

工資是按日算還是按月算?

現在他不讓你去上班,那該怎麼算呢?

18樓:凹凸小飛

應該按照合同辦事 這樣的情況工資應該正常給你才行

19樓:在銀屏山乘熱氣球的史努比

看你們開始是怎麼談的

按理來說是有工資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是按月,還是按天呢?

按月就算你不去,也是該給你的

按合同辦事唄,怎麼規定的怎麼來唄

21樓:

只要不是你自己不去的是他不讓去,那麼工資要正常給。

老闆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2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如果自己不熟悉,可以委託律師**。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2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可以先向老闆寄送律師函,主張支付工資。

24樓:手創千刃

你與工廠方已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雇用關係,即使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按時發予你們雙方在雇用時口頭協議好的工資。如若申請勞動仲裁後,對仲裁的結果不滿意,可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重新仲裁申請。如果想補償雙倍工資可尋求法律援助,事先諮詢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看看走司法程式有沒有可能拿到。

辭職了,老闆不給工資怎麼辦?

25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裡的工資數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6樓:仉楊氏勇碧

1、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3、上述兩種方法相對要快一些,如果還不行只有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你所說的證據已經足夠了),因為按有關法律規定:

a.要證明勞動關係,按照「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b.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d.《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也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如果你還不放心,再找幾個同事給你提供證言或書面證詞,就更保險了。

4、通過勞動仲裁索取工資的同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依據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向單位索取二倍的工資。

27樓:商標註冊

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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