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什麼

時間 2021-08-13 22:24:35

1樓:匿名使用者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

經法定**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

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

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乙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

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樓:覺王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請問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是《合同法》規定的效力待定合同嗎

3樓:匿名使用者

附生效條件的

復合同不是《合製同法》規定的效力

bai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規du定為三類:一zhi是限制民事行dao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二是無權**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

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4樓:淺川信子

不是bai。

效力待定是由於主體不適格du,需要有zhi處分權的人dao進行確認,附生效條件的

專合同,只是因屬

為合同規定的條件不成就而沒有生效,一旦滿足條件還是生效的生效條件也被稱為延緩條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條件,則合同在成立以後還不能立即生效,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以後,合同才能產生效力,當事人才可以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5樓:高度強

不是,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成就時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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