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什麼

時間 2021-08-13 22:24:35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目前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任意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裝置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樓:鄰家楠方姑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在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的,202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制定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了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2023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改了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三條、第九十二條,該決定於2023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

具體內容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樓:匿名使用者

手中正好有一本法條,可以告訴你~~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

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單方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法律快車

第六十八條 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7樓:馬邊綠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結合38條的規定,每週只能勞動6天,每週勞動不能超過44小時,即每天平均勞動時間為7.33小時,最多8小時,超過該法定勞動時間就是違法的。

我這個回答是答非所問題。

8樓:稅運

勞動合同法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有補償嗎

9樓:w虔誠de祝福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長期停產待工,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我是一名勞動仲裁員,我來給個答案你吧 一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無限期調解,更不能強行調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案件法定在45天內辦結,最多60天一定要結案,所以,你們可以書面提出不願調解的意見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其逕行裁決,或者你們也可以逕行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條和四十條內容是什麼

法妞問答律師 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

勞動合同法加班費是怎樣規定的,《勞動合同法》中是怎樣規定加班費的

華律網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