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勞動法的請進來!懂《勞動法》的進 謝謝了!

時間 2023-03-16 13:20:06

1樓:天天開心一粒公尺

1. 你簽過合同了, 但是手上沒有合同。

你可以說沒有籤, 沒有籤的賠償是工作乙個月賠兩個月的工資。 所以你大可以放心, 公司不會說跟你沒簽合同, 他們一定會將合同拿出來, 只是是否做添減就不知道了。

2. 如果是公司開除你, 公司需要給補償金。 一般是一年賠乙個月, 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再加乙個月,也應時平時所說的n+1.

公司違法開除, 也就是你沒有任何過錯, 又在合同期內是, 2n+1. 這裡的n是指工資年限。 當然,在實際操作中, 很少做到2n+1, 包括仲裁,法院裁定。

2樓:監理師

如果公司解除你的合同。按照勞動法第47條和第87條規定;應該補償你2個月的工資。

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在增加乙個月的工資。

3樓:靜的窒息

公司開除你的理由是非法的,所以你可以得到經濟賠償金,另外你需要收集相關證據,證明你是公司的員工。

4樓:匿名使用者

正規的勞動合同一般在勞動局都有備案,你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懂《勞動法》的進..謝謝了!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只要有相關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完全可以勝訴,並且勞動仲裁是免費的,可以不請律師自己處理!我是勞動仲裁員,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企業勞動法諮詢可以hi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乙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補繳社會保險等。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盡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提出書面離職後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你工資。

4、收集一些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工裝(有公司字樣)、工作證(最好有公章)、工作牌(最好有公章)

、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保繳費記錄、同事證言等都可以。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6樓:東東了解

可以要求 去仲裁吧!

7樓:網友

你先找到你在那廠裡上班的證據,最好是有書面形式的證據,然後去當地勞動仲裁處諮詢吧。

關於勞動法的乙個提問,謝謝!!

8樓:巴雅達

不合法,試用期的計算當然是不扣除休息日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按照勞動合同法,員工入職就應簽署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約定試用期。一般,籤一年,試用期乙個月。

從你所言,公司人事管理很不規範,也不合法。一是公司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你入職乙個多月;二是社保醫保應從入職時起算,而不是成為正式員工後。人事部沒有及時考核你,是企業的失誤,只要之前企業沒有因你的工作不能而通知你延期轉正,那麼你就自然通過了轉正。

對此,建議你找公司的工會進行調解,工會不理,你就到當地勞動局監察大隊予以投訴。去之前,帶好你的身份證、員工考勤卡等入職資料。必要時,還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賠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

懂勞動法的進!

10樓:成都曾律師每日普法

不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是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但是《***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2023年修正)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天。

所以,你公司的規定並不違法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

關於加班,是自由選擇的。加班時間是不算在上述勞動時間內的,加班時間的工資也不包括在幾本工資之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同時,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並不違法的,加班時間是另算的,自己有選擇權,加班工資是一般時候的倍。

12樓:東瀛忍者

不違法的,乙個月下來,出去週末,就是天,每天八小時。加班時間是另算的,自己有選擇權,加班工資是一般時候的1.

5倍,週末加班而不能輪休的話,是一般工資的兩倍,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一般工資的三倍。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寫明每月工作天的,因為每個月的工作日天數不同,所以只要寫明8小時工作制,一周不超過40小時就可以了。

14樓:家澤洪

這不很明顯嗎,肯定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天,天是月計薪時間。

15樓:匿名使用者

是發薪要求 每日工作8小時 每週不超40小時 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說明你們現在制定的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超過工作時間要給加班費 公司上市必須將在各項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來 比如說 單位原來可以不給交納住房公積金 要上市 就必須給員工繳納 因為勞動部門要審計 要查。

16樓:神仙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每個月是4週多兩天或三天,44×4=176(小時),小時),所以,完全沒有問題。

請對勞動法熟悉或有研究的好心人進來一下!!

17樓:匿名使用者

1、附屬合同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如果你已經在合同上簽字,附屬部分也生效。

2、附屬合同:

(1)約定辭職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通知到期後才能離職:並不違法。

(2)但如果是在試用期內辭職:此條約定違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內辭職,只需要提前3天書面通知。

(3)另外,辭職時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並不是扣工資,而是在因違法辭職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賠償損失,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員工違法辭職給公司造成了損失、損失有多大的,就無權要求員工賠償。

公司強行扣工資: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但提起勞動仲裁解決時,時間可能會有1、2個月,要考慮一下仲裁成本問題。

3、公司應在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後15天內為你辦理公積金和其他社保的轉移手續,超過這個期限不予辦理的: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還可以像樓上朋友說的,找原公司的熟人通融一下,建議先通融、無效的投訴,實在不成的再提起勞動仲裁。

18樓:簡簡單單

第乙個問題,員工辭職根據法律規定也是需要提前乙個月的,公司有這樣的乙個附屬合同,按未足天數扣除工資的做法,雖然不是很人道,但是在法律上說得過去的。

第二個問題:我覺得這個問題,應和公司好好溝通一下,或者原來的公司乙個熟人也沒有了嗎。找個熟人幫你跟進一下就好了。

這是小問題,可能有人有意卡一下而已,有人說一下,也就不會卡住你了。

19樓:渺籃期

1.合法。單位辭退員工應該提前30日通知,否則補償乙個月的工資。同樣員工離職也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否則用人單位可以不發離職當月的工資。

2.是原用人單位的義務,應該給予轉出。如果不及時轉出給你造成的損失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履行義務。

3.如果沒有書面的辭職報告,就沒有證據證明這件事情。

關於勞動法的問題。專業人士請進!!急!!

20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1.我們可以通過什麼途徑按到合同上面約定的履行。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依據是勞動合同法85條第1項。

也就是說你們可以先和公司協商讓公司按合同支付,協商不下可以去勞動局仲裁。

2.現在就是想找公司又不敢,怕錢拿不到。

建議自己收集證據比如預售合同或者其他經手的資料,能證明是你們銷售出去的即可。

3.不知道有沒有權利要求公司我把我自己賣了的簽完再辭退。

如果你們違法了勞動合同法39條的話,公司有權依法立即解除合同,如果沒有違法39條則公司只能依照40或者41條提前三十天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的形式解除合同。

4.或者是說他開除我們是否必須提前告知,比如乙個月時間這種。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滿足法定的情形否則解除合同就是違法。

至於勞動合同法39-41條分別是哪些情形,你可以搜尋一下法條自己看,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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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是被公司開除的,是公司終止的合同,可否追回這被扣掉的10%

即使不被公司開除也要要回扣除的部分。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是勞動合同法84條第2款。

另外扣工資的情況可以根據第1點解釋去處理,工資包括了佣金在內。

除了你提問的問題,個人還再多提醒一句就是如果你不符合勞動合同法39-41條的情形則公司無權解雇你,如果解雇就是違法。你可以根據48條的規定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選擇讓公司支付賠償金,和公司協商不下的話仲裁解決即可。

希望對你有幫助吧,祝順利!

補充:法律意義上的「離職」和「辭退」是乙個意思還是有區別的。

單位單方解雇叫辭退,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叫辭職,單位和勞動者合意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後不續簽是離職。

請懂勞動法的朋友幫忙,請懂勞動法的朋友幫忙解答。

你做的事情的對錯不是重點。重點是要問以下幾個問題 1.公司是否有相關的書面制度規定?裡面需要註明如果犯怎樣的錯誤要罰款多少元 2.如果有,是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3.如果有,是否有公示,或是否有給您簽收公司的這份制度規定?如果以上三個問題的答案都是有,那麼他們有權按照你們都認可的制度來作出處罰...

會勞動法的人進,懂勞動法的人,請幫個忙 !!!

兄弟這是考試的題目吧,這麼規矩的題目。1 可以要求的主張 1 試用期工資差額,三個月 2 因存在工資 差額產生的額外的25 經濟補償金。申請書啊,勞動仲裁有格式的。考試的話就隨錶寫吧,我們審理案子的時候不看你寫多少事情經過,主要看你寫的請求。2 繳納保險的話要看員工的戶口性質,一般都是五險。3 可以...

維權,求懂勞動法的大佬解答,求懂勞動法大神幫忙,老闆要和我們幾個員工解除合同,因為賠償金額太多又說不解除了,我們應該怎樣維權?

首先 工作調動是需要雙方協商才能調動,否則你有權不接受。你可以坐你原來的辦公室做原來的事,沒事就坐那,公司照樣的發工資。工資是按合同約定發放的,否則公司違約。再加上公司沒有給員工買社保,以上都可以作為你起訴公司的證據。退一步來說,這事鬧成這樣,肯定是待不下去了,只能把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到,然後拜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