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寄出合同給某公司,半年後公司才把合同寄來給我,期間我認為該公司放棄了,就和其他人籤,合同還有效嗎

時間 2022-09-16 05:20:05

1樓:

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約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以非對話的形式作出的要約,對方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承諾。但法律沒有進一步明確「合理期限」為多久。

一般要從合同的具體事項、對方必要的考慮時間、以及超過一定期限後承諾的作出明顯損害了要約方的權益等這些因素去考慮「合理期限」的具體期限。

從本案的角度來看,你已和別的公司簽訂了合同,而且此合同簽訂的時間早於對方承諾作出的時間,是生效的,並且必須履行的。而前面經過要約、承諾的合同,若是合理期限內作出的承諾,也應認定合同成立並生效,但已不能實際履行合同的權利義務,對方可追究違約責任。

2樓:

邀約,應該有時間的限制和說明,要是有時間,那麼久沒用了,要是沒時間限制,除非你有抗辯是有,或撤銷事由,否則而要履行的

3樓:三毛福州律師

你可以主張對方做出承諾的期限不合理(如果要約人在非對話要約中未確定具體時間,則應以通常合理的時間為承諾期間,所謂通常合理時間應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和承諾到達要約人所必須的時間)。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的合同有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還有一點,你看看合同是什麼時間寄出來的,半年前還是,還是最近。才能具體說合同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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