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遲遲不和你簽合同改怎麼辦

時間 2022-08-05 15:35:08

1樓: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乙個月沒和你簽合同,那麼從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就要給你發雙倍的付酬,從另乙個角度說,就是你在這家單位幹一天的活,他也要給你付兩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從用工之日起一年不和籤勞動合同的話,那就直接視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如果你想維護自己的權益就應該在沒辭職前到當地社會勞動保障局進行投訴要求賠償,按照合同法你的公司是違反了合同法:關於簽訂合同-工資報酬-合同隱瞞等,限制和欺騙了你的合法權益,你們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該按無固定期限合同執行,辭職後也就不存在賠償公司損失的問題,反而公司要賠償你的損失。

相信法律吧!勞動合同整治現在正是**的重中之中,及時到社會勞動保障局投訴

2樓:密碼保護者

《勞動合同法》中: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就你所說的情況,你們那公司肯定是違法的!

夥計,你保留好你的證據,你的官司是能贏的!

去你當地的勞動仲裁部門就可以,**應該是12333

3樓:匿名使用者

大半年了,肯定違法,沒有履行承諾也沒有簽合同。

你必須保留你在那裡工作的證據,比如上下班的簽到(打卡)記錄,工資條,員工牌等能證明你確實在那裡工作過的證據,然後找律師就行了。

定金交了,但開發商遲遲不簽合同,怎麼辦?

4樓:

1、合同主體不明確

購房者簽合同首先要弄明白跟誰籤,如果這沒弄明白,合同簡直白簽。有的專案開發者是乙個公司,而投資方是另乙個公司,而作為購房者要籤的合同另一方是開發者。

簽約時要看看另一方簽字的是不是法定代表人,有的持有法定代表人給的「授權委託書」也可以籤,否則簽字無效。

2、開發商提供的補充協議讓簽字

補充協議是對購房合同的補充,通常情況下由開發商和購房者共同商議,內容主要涉及到房屋的交付問題。如果是開發商單方面提供的,一定要看清楚細則。因為有時簽合同時,開發商同時拿出補充協議讓簽字,購房者沒有準備就籤了,仔細看發現補充協議都成免責條款了。

最好自己找律師草擬乙份補充協議,開發商會和購房者協商,最後達成一致。如果嫌麻煩,一定要細讀開發商提供的每一條細則。

3、提前繳納費用

房地產行業對資金的周轉要求很高,為了盡快的回籠資金,有可能在預售合同中或者是補充協議中將繳納的費用列出來約定在什麼時候交,但交的時間點明顯比正常早。通常是物業管理費。

預售協議和物業管理協議應區分開,如果物業公司的服務標準、收費情況沒有確定,就要求繳納費用,損害的是購房者的利益。

4、模糊概念氾濫

舉個例子,合同中有對未來發生的問題預估時,會寫在「最短時間內解決」,最短時間就是模糊概念,誰也不知道最短是多久。對用材的描述用「較好」,而不直接點名牌子,出現糾紛也不好打贏官司。

口說無憑,開發商的承諾要變成白紙黑字,涉及到時間、地點、材料的一定要清楚。

5、以偏蓋全

這裡所說的以偏蓋全是個泛指的概念。有時會出現這樣令人哭笑不得的問題,開發商承諾臥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時發現臥室窗戶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卻是普通玻璃等等。

6、處理結果不明確

合同中某些條款看起來是有利於購房者的,但實際上確實開發商最好的託詞。例如,合同規定在什麼時候做什麼事,而且是必須的語氣,但並沒有說明如果沒有完成,會有怎樣處理。

5樓:

買房一直是中國人生活中的人生大事,然而現今購房廣告眾多,也有很多的購房中介,讓我們不知道該怎樣選擇,而且在籤購房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第一,一定要審查開發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有了預售證,則通常開發商也具有了土地使用證、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許可證等。這是買房能否辦房產證的關鍵。

第二,一定要採用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標準房屋買賣合同文字,並按照文字中所列條款逐條逐項填寫,千萬不能馬虎。

第三,一定要注意合同條款中雙方所填寫的內容中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第四,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如果選擇按套內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時,應當在「面積差異處理」條款中明確面積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

第五,一定要認準交房日期是否確定。資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開發商在預售合同上往往大做文章,如只註明竣工日期,而不註明交付使用日期;運用「水電氣安裝後、質量驗收合格後、小區配套完成後」等一些模糊語言。對此,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交房日期明白無誤地規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並註明開發商不能按時交房所需承擔的責任。

另外,在簽約時需要注意,對於開發商提出的自己認為不合理的條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進行協商,如果您認為您的利益在合同當中無法保障,而開發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補充的話,購房者有權重新選擇開發商及樓盤。

關於售樓廣告問題。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物件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

對於開發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商發布虛假廣告的責任。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現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6樓:

我國買房簽合同的陷阱你知道了嗎?

還有補充協議陷阱:

補充協議是什麼呢?

其實補充協議是對購房合同的補充,二者是主合同和從合同的關係。如果補充協議和購房合同產生衝突,一般會以補充協議為準,所以補充協議的簽訂很重要。然而,關於這些「隱身」在補充協議裡的陷阱,你可能還不知道。

那,補充協議,會有什麼陷阱?

一、購房總價成違約金基數

有些人會在補充協議中約定「任何一方在合同簽訂後單方面終止合同,應承擔終止合同違約金,比例為合同總價款的20%」,這條款看起來沒什麼問題,20%的違約金比例也貌似很合理,但其實並非如此。

根據規定,違約金的標準應以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計費,高比例為30%,所以說上述的條款看似對買賣雙方有利,實則是單方面加大了購房者的違約成本,畢竟即使開發商違約,他的損失也不會比房價高。

二、宣傳廣告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些開發商會在補充協議裡寫道,「該合同與宣傳資料、樣板房的資料、文字等如有出入,皆以該合同內容為準。凡該合同未約定之事項,對雙方無約束力。」其實,這個條款也是有問題的。

按照規定,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時若設定了樣板房,應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裝置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則視為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與樣板房一致。

三、限定購房者入手的商品房用途

按照規定,購房者一旦購買了房屋,便享有了房屋的權,享有對該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所以**方無權干涉購房者如何使用住房。如果你在協議裡看見了類似的條款,可以大聲得說「no」!

四、合同空白處被「作弊」

一般來說,合同中都會有一些空白處供買賣雙方簽約時現場商定填寫,而不少開發商為了免責或者為自己賺取利益,便會先行擬定條款填充其中,「掠奪」了購房者的合法權利。

記住了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在交定金時如果約定了簽訂正式合同的期限,可以要求開放商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簽訂合同的義務;如果期限屆滿開發商仍未簽訂合同,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由開放商雙倍返還定金,並返還首付款;也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簽訂合同。

如果未約定簽訂合同的期限,隨時可以主張對方簽訂合同(書面主張),但需給開發商必要的準備時間,期限屆滿後開發商仍未簽訂合同,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由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並返還首付款;也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與您簽訂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入職幾年,公司遲遲不肯籤勞動合同,該怎麼辦

8樓:前程無憂求職錦囊

公司遲遲不簽勞動合同怎麼辦?根據這個條款一告乙個準!

9樓:王元頁

入職超過一年沒書面勞動合同,就視為無固定期合同,可以要求單位補簽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遲遲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採取怎樣的法律政策

10樓:正氣長春

可以依法向勞動部門投訴,要求進行用人單位鑑定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在勞動部門做出仲裁結論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投訴舉報單位,或者仲裁、起訴要求對方簽訂合同,

哪些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合同法僅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反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於違法解除。二 合法解除 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存在法定情形,即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

與用人單位單位直接簽訂了勞動合同還可以辦理暫緩就業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不可以辦理,勞動合同是高於三方協議的。三方就業協議書不同於勞動合同。首先,三方就業協議書是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主要是明確三方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三方就業協議書制定的依據是國家關於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法規和規定,有效期為 自簽約日起至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是受...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法定情形

夏一陣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