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附加入必須一年,勞動合同裡面私自新增職工未做滿一年罰款兩千合理嗎

時間 2022-07-29 13:15:07

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首先,所附加的必須在公司工作一年中途不的辭職的條款是完全沒有法律效力的,你可以忽視,這個公司如果要追究的話法律不支援,合同簽了不會影響你以後辭職,反而對公司不利。

另外,至於你現在怎麼辦還得你自己決定,建議如下:

1.如果你不想在這個公司做了,辭職走人即可。

2.如果你不想在這個公司做了,又想懲罰一下公司,那麼以公司不及時給你簽訂合同為由,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依法你可以爭取6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3.如果你還想在這個公司做,那麼,好吧,今天天氣不錯,祝你好運。

望採納。

2樓:廣東沿海

. 合同如果沒有約定中途辭職要賠償的話,這樣的合同你籤了也無妨,到時候想提前走,單位也沒你辦法的。

如果約定了中途離職要賠償多少金額的話,這個在最後如果需要仲裁的話就可能會有點爭論了,因為畢竟也是雙方同意之下的協議。但是,法律上又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合同中附加的限制你離職並要賠償的約定是違反法律的規定,一般會視為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但如果你覺得合同的某些條款不能接受,那麼你可以不續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並終止勞動合同就行。

3樓:金玉良言

口頭約定沒辦法證明,就是沒有效力。合同可以籤,那個一年不能辭職的條款無效。你可以在哪繼續幹,也可以辭職 要求乙個月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裡面私自新增職工未做滿一年罰款兩千合理嗎

4樓:王元頁

違法的條款,無效

辭職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就可以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附加條款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合同可以籤,沒有問題。但是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扣發勞動者的工資的。這點是很明確的。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必須接受辭職,而不管是否工作滿幾年,並不需要賠償給用人單位。即使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辭職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那麼也要先發工資,再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直接用工資扣抵。

因為,依據法律規定是可以確認該合同的這個條款是無效的,沒有拘束力的。可以不用管它,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一般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用人單位確實扣發了乙個月工資的,那麼可以通過法院申請支付令;通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進行解決;或者申請勞動仲裁以及訴訟。

個人意見。

6樓:匿名使用者

附加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附加條款是不能離開公司,籤的三年合同,合同期之內可以離開公司麼?

7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離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樓:如夢水雲間

雙方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只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流程辭職,到期可以離職,無需公司批准。

相關法律法規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23年修訂)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9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否有違背勞動法的地方,如果有的話,可以。

10樓:匿名使用者

讓後簽寫協議需要任職三年才能離職,這個協議應該怎麼寫

勞動合同附加協議的問題

11樓:韓飛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所謂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語勞動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12樓:蔡仲翰

如果事情已經過去一年,那麼就意味著合同是在2023年簽署,而在2023年簽署的合同如果延續至今,其中的違約金問題,除非合同明確有類似「新法有規定的按新法規定處理」的約定,否則,在通常情況下,在目前沒有更明確的法律法規出台之前,此類違約金條款仍是可以適用的。

其次,在我的理解看來,這筆費用實質上並不能理解為違約金,而可以歸入損害賠償的範疇。

所以,綜上,無論如何,這筆費用目前單位主張你賠償是沒有什麼法律障礙的。

勞動合同是不是一年一簽

13樓:馬會鋒無悔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特點是什麼:簽訂合同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合同法

其它含義:有長期合同,有不固定期合同。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根據具體企業,具體情況而定。

14樓:女硬漢大本營

勞動合同不一定總是一年一簽,看當事人和單位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5樓:儒德律師

您好,勞動合同幾年一簽法律並無明確規定,具體可以由公司與個人協商,可以一年一簽,也可以幾年一簽,但是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乙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以上回答,希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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