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書與離職證明一樣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時間 2022-01-13 02:10:17

1樓:簡簡單單

離職證明可認在員工辭職離開,被公司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下出具的乙個證明。

而終止合同證明一般指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而中止合同的行為。

2樓:

不一樣。雖然達成的結果差不多,但意義不同。先有終止勞動合同,然後才能有離職證明,明白了沒

3樓:匿名使用者

相同處:如果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以檔案形式發放,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可為離職證明。

不同處:本人提出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4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樣,終止勞動合同是公司辭退你的一種手段,而離職是你炒老闆魷魚。

5樓:搬磚的人

1、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乙份書面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離職證明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有區別嗎

6樓:無雨

離職證明是原用人單位開具給勞動者提交給新用人單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離職證明可以在勞動者入職時證明其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係。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由自己保留,用以證明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事實。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7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1、出具的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樓:華律網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後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係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

9樓:練貨幣聯盟儀

員工在試用期間違返公司管理制度,公司要與該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證明該怎樣寫

10樓:六和尚

最大的區別是《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文書,是行政部門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支付失業保險金、辦理失業登記的法定依據,而離職證明只是用人單位的乙個證明,不是法定的,只是乙個民事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11樓:微風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係了,不影響勞動者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乙份書面材料。

12樓:州城迎來一場雪

乙個被動 的 乙個自願的,簡單講是這樣。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乙份書面材料。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位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辭職與勞動合同期滿離職,這兩種情況下離職證明內容有區別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區別。

1、辭職一般指勞動者本人意願離職。

2、合同期滿離職則分為勞動者本人意願離職和非本人意願離職兩種情況,非本人意願勞動合同期滿有可能是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終止合同,或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非勞動者本意意願接觸勞動合同單位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14樓:諾諾百科

有區別。

一、辭職一般指勞動者本人意願離職,而合同期滿離職則分為勞動者本人意願離職和非本人意願離職兩種情況,非本人意願勞動合同期滿有可能是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終止合同,或單位終止勞動合同,非勞動者本意意願接觸勞動合同單位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5樓:韓飛律師

法律上沒有離職證明,只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和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89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用人單位應該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16樓:匿名使用者

內容有區別,但是作用一樣。

離職證明和辭職報告、勞動關係解除/終止確認書這些法律效益一樣嗎?只要寫其中乙份就好了吧?

17樓: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這個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出具,就是違法;出的不符合實際,是損害勞動者利益,也是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保障;該證明同時也為後面的用人單位順利錄用你創造條件。

你問題中說的幾樣東西,都沒有這個重要。

18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證明和勞動關係解除/終止確認書的法律效力是一致的,辭職報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離職證明與勞動關係解除終止確認書是單位寫的,辭職報告才是你自己寫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有法律效力的有辭職報告,退工單。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有區別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只有兩個區別,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離職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通常是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

21樓:蘇木槿華

兩者區別如下:

1、出具的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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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多久可以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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