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公告問題

時間 2022-05-10 23:40:13

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一看你就對法律不清楚

仲裁當天給立案 勞動部門5天內**給你回執 其中時間勞動部門根據案情和公司溝通和你協商 就看你是否還有調解協商可能,有的話就你和公司私了 中間勞動部門做中間人。

如果你不接受公司協商 從你遞上去仲裁申述書開始 一般在45天內結案。對於複雜的案件增加15天 也就是60天。做出裁決給你,裁決出來後 如果對方不按期按判的資金或什麼給你 你可立刻帶上身份證 裁決書直接到地方人民法院立案進行強制執行。

在強制執行中你能提供對方公司的車牌號碼;對方公司的銀行卡卡號給地方人民法院 你的強制執行很快。因為法院在對方不支付相關費用給你 將直接凍結對方銀行卡裡的資金 還有對方車牌號碼的車只要在公路上行走被發現 立刻扣押 還有相關財產你可以提供你都可以提供給法院。

2樓:匿名使用者

看到你的問題,你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的

仲裁的那一天的業主勞動部門在5天的**到您的收據,時間與事實不符的情況下,該公司的溝通和協商,根據勞動部門你看你有和解談判可能的話,你雪上加霜的勞動部門中充當調停人。

如果您不接受該公司協商,從你交給他去仲裁陳述一般從**後的45天之內。對於複雜的情況下,15天增加為60天。給你裁定,如果對方不能按期根據句子的資金或沒有,你可以立即把你的身份證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獎的排除。

您可以提供的其他公司的車牌號,迅速執行對方的公司銀行卡到當地人民的法院強制執行。後來發現立即查封以及相關的屬性,你可以提供你能提供給法院,因為法院不支付相關的成本與其他的車的車牌號,只要走在路上,你會凍結資金的其他銀行卡。

3樓:

一般情況是不需要公告送達的,是何原因要看具體情況

如何正確使用勞動仲裁中的公告送達

4樓:微藍

送達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傳遞仲裁文書的一種形式,屬於處理仲裁案件中的程式範疇,所依據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的相關規定,其送達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對送達方式及送達程式的理解偏差,難免出現運用法律法規方面的隨意性和不合法性。

比如在公告送達中,就存在公告內容不規範、送達程式不合法等問題,從而導致司法不公,影響勞動仲裁的法威及聲譽。下面,筆者就如何正確使用勞動仲裁文書的公告送達方式,談談個人的見解,與大家共同**。

第一、關於公告送達的要件。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只有在送達仲裁文書時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才可適用公告送達:

一是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二是依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規定的送達方式(指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無法將仲裁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以上兩點是實施公告送達的基本要件,只有具備以上兩點中的乙個方面,才可以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有關仲裁文書。

第二、關於公告內容的規範。公告送達的目的是為了讓受送達人見到公告後,能從其中了解所送達仲裁文書的主要內容、相應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等。但在仲裁實踐中,大多數仲裁員對公告內容的書寫過於簡單,只書寫送達的仲裁文書名稱。

如「……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申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有的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裁定書等,也不能將基本的裁決或裁定結果在公告中寫明。

這些簡單的公告送達後,勢必損害受送達人的勞動仲裁知情權,也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對於如何書寫公告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對公告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愈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屬於一審的,還應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該條款的規定應該同樣適用勞動仲裁文書的公告送達。

第三、關於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送達與採用其他送達方式送達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讓受送達人獲悉勞動爭議仲裁委送達文書的內容。但在仲裁實踐中,由於受送達人的居住位址不明,加上公告送達方式覆蓋面有其一定的侷限性,很難保證受送達人能在規定時限內獲悉送達的仲裁文書及文書內容。

要很好地解決公告送達的侷限性與受送達人仲裁知情權之間的矛盾,就要對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認真選擇。就目前的條件而言,勞動仲裁中可適用的公告方式有張帖公告、電視公告、報紙公告等。是否可以以網路等其他形式進行公告送達,還有待相關法規進行規範。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要正確選用公告送達方式,還應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則,並考慮「具有針對性」原則。具體要做到:(一)對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如若知悉受送達人活動在特定的區域內,可根據針對性原則,在該區域主要公共場所張帖公告,也可通過地方級的電視、報紙公告。否則應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則,在省級以上的電視、報紙進行公告。(二)對於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可在仲裁公告欄、受送達人原居住所張帖公告,也可通過電視、報紙公告。

(三)對於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總之,只有正確選擇公告送達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受送達人的仲裁知情權,實現公告送達的目的。

第四、關於公告程式的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筆者認為,該款的規定有兩層意義:

一是要求記明適用公告送達的原因,以便於審查適用公告送達理由的合法性。公告送達是勞動仲裁文書送達中的最後一種手段,只有符合「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條件時方可適用;二是要記明適用公告送達的經過,其目的是為了便於審查公告送達過程的合法性。公告送達的經過是公告送達過程以載體形式而反映的,公告送達後,要在案卷中明確保留和記載送達過程。

如保留公告底稿、張貼回函、報紙影印件及有關發票、**或回執等。最後,在仲裁案件的裁決書或裁定書中,還要記述有關公告送達的過程。(蔡昌)

如何正確使用勞動仲裁中的公告送達?

5樓:微藍

送達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傳遞仲裁文書的一種形式,屬於處理仲裁案件中的程式範疇,所依據的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的相關規定,其送達方式大致有以下幾種: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在實際工作中,由於對送達方式及送達程式的理解偏差,難免出現運用法律法規方面的隨意性和不合法性。

比如在公告送達中,就存在公告內容不規範、送達程式不合法等問題,從而導致司法不公,影響勞動仲裁的法威及聲譽。下面,筆者就如何正確使用勞動仲裁文書的公告送達方式,談談個人的見解,與大家共同**。

第一、關於公告送達的要件。我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第五十一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

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從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只有在送達仲裁文書時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才可適用公告送達:

一是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二是依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規定的送達方式(指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無法將仲裁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以上兩點是實施公告送達的基本要件,只有具備以上兩點中的乙個方面,才可以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有關仲裁文書。

第二、關於公告內容的規範。公告送達的目的是為了讓受送達人見到公告後,能從其中了解所送達仲裁文書的主要內容、相應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後果等。但在仲裁實踐中,大多數仲裁員對公告內容的書寫過於簡單,只書寫送達的仲裁文書名稱。

如「……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申訴書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有的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裁定書等,也不能將基本的裁決或裁定結果在公告中寫明。

這些簡單的公告送達後,勢必損害受送達人的勞動仲裁知情權,也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對於如何書寫公告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對公告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說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愈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說明裁判主要內容,屬於一審的,還應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該條款的規定應該同樣適用勞動仲裁文書的公告送達。

第三、關於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送達與採用其他送達方式送達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讓受送達人獲悉勞動爭議仲裁委送達文書的內容。但在仲裁實踐中,由於受送達人的居住位址不明,加上公告送達方式覆蓋面有其一定的侷限性,很難保證受送達人能在規定時限內獲悉送達的仲裁文書及文書內容。

要很好地解決公告送達的侷限性與受送達人仲裁知情權之間的矛盾,就要對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認真選擇。就目前的條件而言,勞動仲裁中可適用的公告方式有張帖公告、電視公告、報紙公告等。是否可以以網路等其他形式進行公告送達,還有待相關法規進行規範。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立法精神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要正確選用公告送達方式,還應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則,並考慮「具有針對性」原則。具體要做到:(一)對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

如若知悉受送達人活動在特定的區域內,可根據針對性原則,在該區域主要公共場所張帖公告,也可通過地方級的電視、報紙公告。否則應遵循「公示面大」的原則,在省級以上的電視、報紙進行公告。(二)對於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可在仲裁公告欄、受送達人原居住所張帖公告,也可通過電視、報紙公告。

(三)對於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總之,只有正確選擇公告送達方式,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受送達人的仲裁知情權,實現公告送達的目的。

第四、關於公告程式的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八章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筆者認為,該款的規定有兩層意義:

一是要求記明適用公告送達的原因,以便於審查適用公告送達理由的合法性。公告送達是勞動仲裁文書送達中的最後一種手段,只有符合「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條件時方可適用;二是要記明適用公告送達的經過,其目的是為了便於審查公告送達過程的合法性。公告送達的經過是公告送達過程以載體形式而反映的,公告送達後,要在案卷中明確保留和記載送達過程。

如保留公告底稿、張貼回函、報紙影印件及有關發票、**或回執等。最後,在仲裁案件的裁決書或裁定書中,還要記述有關公告送達的過程。(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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