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問題,勞動仲裁時效問題

時間 2022-01-02 05:03:04

1樓:靜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即最多11個月)。滿一年後即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前面已提到)。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結論:1、 你可以要求支付2023年2月4日至2023年1月4日,11個月的雙倍工資。

2、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從第二個月你就應該知道了,5月你才提出,時效已經過了。

3、維權是好的,但要注意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祝好運。

2樓:

應該不超過訴訟時效,各地理解不同

勞動法解釋2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

僅供參考,具體請找當地律師

3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自進入公司工作兩年以內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支付雙倍工資都不算超時,除非單位有證據證明是你的原因造成籤不了合同的,單位可以免去責任。可以理解為雙倍工資是懲罰性的罰款,是有時間限制的。工作一年都沒簽合同,就視為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了,因此,工作一年後,無論簽不簽訂書面的合同都視為已經簽訂,就沒有雙倍工資好說。

勞動仲裁時效現在是一年的了,因此,工作第二年都還沒簽訂合同,那麼你就可以提起雙倍工資的仲裁申請了,招你寫得情況是還沒有超時。純手工打滴。我是做這行的,就是這麼理解。

勞動仲裁時效問題 10

4樓:愛喝粥

2023年12月29日通過,將於2023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你好,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一年,所以你沒有超過訴訟時限。

6樓:

只要到2023年2月19日你還在職,那麼就從2月19日起視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補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未超勞動仲裁時效。在2023年3月19日之前,你申請勞動仲裁,可以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每延後乙個月申請勞動仲裁,雙倍工資就減少1個月。

7樓:

勞動仲裁時效一般要求解除合同一年內。

8樓:張律師

未超過時效,可以仲裁請求雙倍工資

9樓:劉永方律師

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一年。

10樓:裔秉耿同

1,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是一年.

2,雙倍工資是指2023年11月29日起——2023年10月29日,共計11個月。每乙個月往後退一年,為那乙個月工資的時效。

3,所以你2023年4月申請仲裁,應該可以主張2023年4月29日——2023年10月29日,共計6個月的雙倍工資,之前給你發過乙份工資,現在在支付給你6個月工資即可。

11樓:生命如此精彩

是超過仲裁時效了,但可以提供,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證據,從而使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另,一年內的雙倍賠償還是有的,即2023年4月至2023年四月的雙倍時間還未超過時效,可以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我的勞動仲裁時效問題

12樓:華律網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勞動仲裁是有中斷的情形的: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13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你怕過時效,可以委託律師負責,你這種案子不複雜呢,估計2000-3000就搞定啦。

至於你一直關心的仲裁時效問題要分兩方面:

1,補交保險,不管是幾月幾年後都可以申請補交的,這個不管是單位錯還是你的過錯離職都可以申請的。

2,雙倍工資賠償,這個只能在你與單位「書面結束勞動關係「那天開始+60天內申請仲裁,趁現在沒過期的趕緊,但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我詳細解釋給你聽吧。

你07年6月-09年1月在公司工作,未簽合同雙倍工資的說法是新勞動法才有的,意思就是2008/1/1之前的勞動關係是不能申請雙倍工資的,新勞動法嚴格地來說:按第四十七條規定,你要申請補償金也是從2008/1/1開始計算的(但你仲裁的時候不妨從入職時開始算,因為仲裁員每個人對這個的理解都不同,這就是新舊條文交替期的肓點)。那你可以申請雙倍月工資的賠償期限是:

08年2月-09年1月之間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就是: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好,理清你的勞動關係後,再來看是你要提出離職還是公司通知你離職,兩種情況又不一樣。

1,你提出離職,按勞動法第47條規定辦,你可以得到2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

2,公司抓到你把柄說你不能勝任那個崗位,或者算計了你讓你籤了什麼你自願離職的協議,你怕是得不到任何賠償了。但是要是公司無理由讓你離職,你可以申請的賠償如下:

1未提前30天通知離職的代通金1個月薪

2未簽勞動合同雙倍賠償

3補交保險

4加班費

5未付的工資

6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償金,按工作年限*月薪計算,不滿半年算一年。如果單位違法解除,按雙倍計算。

雖然法律依據是這樣,但你可以嘗試申請從入職開始的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估計仲裁會

仲裁法的效力先是調解,二是仲裁,三才是訴訟,你調解無效的話還是要提請仲裁的,盡量不要浪費時間的好。你可以單位不講信用的理由(拿出事舉例),不接受調解就是要仲裁。

1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5樓:克洛德格

能確定的一點是,肯定沒有過仲裁時效。

第一、有關雙倍工資,因為違法狀態一直持續,不可能有過時效的問題。

第二、你與公司勞動關係如果已經終止,那麼有關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從終止那天起算,往後一年,此處應當以你離開公司之日為起算點。

第三、你向仲裁委員會或者調解機構主張開始,時效便中斷了,你主張之日起算,再往後一年時效。

所以,你的案子絕對沒有過時效,你不用擔心。

16樓:楊衛律師

自2023年5月1日開始仲裁時效為一年,你的勞動爭議絕對沒有過仲裁時效。

勞動仲裁訴訟時效,申請勞動仲裁是不是有訴訟時效?

華律網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時效,因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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