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職不是勞動者提出,並且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自己加上離職

時間 2022-05-03 18:05:07

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非本人意願離職,單位在沒有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單位單方面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可以根據單位辭退員工的性質不同,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進行維#權。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說明:

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樓:蒼洱白子

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離職單,而且勞動者在上面簽字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提供被欺騙的證據,才能反映到仲裁委員會處理,才能申請雙倍經濟補償。

3樓:胡海敏律師

簽上字就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在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辭退員工,沒有

4樓:馬會鋒無悔

最普遍的介紹:合同問題特點是什麼:辭退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無辜辭退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仲裁投訴,要求賠償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現在手中也沒有勞動合同。

5樓:

您好:您所述的情況是不是——您只有在5年前入職時和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而後的時間裡都沒有與公司續訂過勞動合同?(不論是否被騙籤)

如果情況如上,那麼首先您要確認那時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多少時間?是否確定是1年?

1、如果為一年,那麼您現在離職可以要求公司向您支付5個月的工資額作為經濟補償金,理由如下:

(1)當最初的一年合同到期,您又沒有與公司續訂勞動合同但在該公司繼續工作,這時您其實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您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公司不與您續訂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這時候您提出離職,公司需要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法條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6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也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所以您有權要求終止勞動關係,您的合法權益依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勞動法》

第47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如果公司在您工作期間存在欠付工資或者欠繳社會保險的情況,您可以再離職後要求其補繳。

3、如果公司不同意您上述請求的,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或者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但您需要提供可以證明您的入職時間和您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可以包括:

工資單、工作服、工作證、餐牌、出入證、員工手冊、培訓資料、工友證明(除書面以外,還需要當庭證明)等其他與公司相關的資料。

4、由於案件時間較久,涉及的證據證明可能比較複雜,建議當面諮詢當地的律師。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6樓:韓飛律師

該勞動合同與你離職要求補償無關;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你是無法主張了。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7樓:過客

簽訂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一致的一種意思表示,而且勞動合同以文字方式存在,需要用人單位蓋章及勞動者簽字確認方可生效,從常識上來說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而去簽訂乙份合同的行為一般不會出現,只要用人單位沒有採取脅迫或者強迫等手段迫使勞動者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該勞動合同就應當有效,勞動者應當受勞動合同內容的約束,但是勞動合同應當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乙份。如果單位沒有把勞動合同交付,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8樓:我要資料

很簡單:打卡記錄你可能拿不到但你不是每月有領工資的麼?

提出離職後被挽留,該怎麼選擇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以下情況是重點考察的範圍:一是調查

該員工工作相關的資訊,包括該員工在公司的薪酬情況、績效考核情況、培訓情況、職稱等級、所獲獎勵等。二是調查該員工的人際關係方面的資訊,可以從團隊氛圍、家庭背景、社會關係等方面調查。三是調查該員工個人特徵方面的資訊,例如性格特點、氣質、工作風格、個人人際影響力等。

四是調查同類人才在市場上的供求關係和薪資水平。

10樓:匿名使用者

提出離職後被挽留,勞動者根據自己離職的原因進行決定,如果勞動者離職的原因是因為工資低,如果加薪滿足了自己的要求,那麼勞動者可以考慮留下。

勞動者辭不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已正常上班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屬於勞動者違法,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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