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一方死後,留有繼子 女兒 後妻,死者的婚前財產房子怎樣分

時間 2022-03-08 05:50:08

1樓:蠶她爸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去世後屬於遺產。

一、首先要按遺囑或婚前財產協議來分配,不管公平與否,如果沒立遺囑或婚前財產協議,按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如果繼子和男方形成撫養關係也就是說女方帶過來時未滿十八周歲,那麼繼子也有繼承權。

二、關於親屬繼承順序問題,《繼承法》相關規定: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女方的男孩沒有與男方形成撫養關係,房子由女方和女兒平均分配。如果女方的男孩與男方形成撫養關係,房子由女方、女兒、男孩平均分配。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房子,由女人、兩孩子均分

新婚姻法 再婚後有房產的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依據法律規定,再婚後有房產的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是這樣的。如果死者生前有遺囑的話,應當依遺囑辦。

沒有遺囑的房產分配是:

一,確定房產是屬於死者的。

二,確定死者的第一程式繼承人。如果死者死亡時,其父母親還活著、有兒子和女兒的話,則原則上財產應該由其父、母親、妻子、兒子和女兒五人平分。如果死者死亡時,其父母親已經去世、沒有兒子和女兒的話,則由再婚的妻子一人繼承。

下面是繼承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樓:諶東律師

回答沒有遺囑的話,財產按照法定繼承繼承的親

分配一般是平均分配的

繼承份額的確定大致要分兩種情況,即一般情況下的繼承和特殊情況下的繼承。(一)一般情況下的繼承:同一順序內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二)特殊情況下的繼承: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要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對有撫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4、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不列入繼承順序。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如果您是配偶死亡的話,是需要繼承財產的,財產一般是平均分配,這個和離婚財產分配是不一樣的親

代位繼承是指一種間接的繼承方式,也是我國繼承法對於被繼承人子女繼承遺產的一種規定,指的是如果繼承人在應當繼承的時候已經死亡而無法繼承的,可以由其子女代位繼承的一種繼承形式,如果繼承人沒有死亡的,不能適用。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已經死亡無法繼承,那麼就可以由被繼承人的子女代位繼承,繼承的部分為被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遺產分割後的交付方式、具體時間及違約責任等。

繼承財產分配,一般是平均分配的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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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雨墨清明

房子屬於有房產的人的個人財產,如果此人去世,有遺囑按照遺囑的執行,沒有遺囑的情況的下,房主的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該房產。

這已經不是婚前婚後財產的問題了,而是遺產的問題。

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指的是在法定繼承中確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分得的遺產份額的基本準則。繼承法第13條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該法條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繼承法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①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②不盡扶養義務;③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7樓:匿名使用者

再婚後去世,房子作為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

由再婚配偶,父母,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 沒有遺囑的除外。

8樓:龍圖小松

房子屬於老頭的個人財產,如果老頭去世,有遺囑按照遺囑的執行,沒有遺囑的情況的下,老頭的後老伴和老頭的子女平均分割該房產。

再婚後的財產子女怎麼分配或繼承?

9樓: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在該案中,李某的繼承人包括李某子女和現任妻子王某,如果和王某之子存在扶養關係,王某之子也是繼承人。

關於財產分配如下:

李某與亡妻建造房屋拆遷賠償款40萬中,李某享有30萬,李某子女享有10萬(李某擁有20萬,另外10萬從亡妻處繼承)。

李某與王某建造房屋拆遷賠償款10萬中,李某和王某各得5萬。

若李某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李某之女、王某、王某之子(若存在扶養關係)共同繼承其35萬遺產。

擴充套件資料:

《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樓:匿名使用者

李某之女能分得財,當然有財產可分啦!!!

李某再婚前的房屋是屬於李某、亡妻的夫妻共同財產。按法律是2人平分(1人1半)。

因為妻子已去世,妻子的財產按照繼承法規定:

在繼承開始後,並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能同時參加遺產繼承,而是依法律規定,有先有後,而是分兩個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妻子的1半房產按李某與女兒每人繼承1半遺產(各佔房子的1/4)

所以女兒起碼有再婚前的房屋的1/4產權!!!(這個和其女的戶口是否從李某處遷出,1點關係也沒有。遷了戶口就不是你和妻子生的嗎??不可能~~)

再婚後的房屋,因為是屬於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2個人都還健在,各佔1半的房產,和其子女沒有關係……(如果李某想現在就將自己的遺產分配好,也可以現在分的……)

如果現在分遺產,就看李某是怎麼看待「王某與前夫生有一子」的問題了……(是否願意分自己的遺產給他……)從法律上看,「王某與前夫生有一子」,只要「王某」在「李某」去世之前沒有和「李某」離婚,那個兒子就肯定屬於李某的兒子,可以分割李某的遺產……(相反也一樣成立,李某的女兒可以分割王某的遺產)。

按法律上的:李某的女兒在李某死後可按第一順序:配偶、子女。配偶(王某)和子女(王某與前夫的一子、李某的女兒),共3人平均分割遺產。

即:李某再婚前的房屋(那3/4),和再婚後的房屋(1/2)進行平均分割。

每人可得李某再婚前的房屋(1/4),和再婚後的房屋(1/6)

按「李某再婚前的房屋作價賠償40萬,再婚後的房屋作價賠償10w」計算。在李某不想分自己的遺產的情況下:李某之女最少可以得到「李某再婚前的房屋作價賠償40萬」的1/4,即10萬元!!

(亡妻留給女兒的,至於父親是否想給女兒就自己考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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