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上班期間患了尿毒症,現在合同到期了。公司不願再簽合同,我可以得到賠償嗎

時間 2022-02-28 15:05:50

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勞動合同自動延續至病情消失

2樓:仰望星空我大笑

應當至少支付你三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依據: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部發1994號文,《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與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3樓:匿名使用者

在回答你這個問題之前應該確定二件事:其一,工作期間患病,按照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享受勞動保險和醫療保險待遇,當然要看合同約定,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未依約為你投保,那麼不能享受合同權利,但涉及到公司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你可以要求公司承擔責任。如遭到拒絕,可以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訴(注:

須先走申請仲裁前置程式);其

二、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不願意繼續簽訂勞動合同,則可以依約解除,合同約定不明或者沒有合同約定的,依照法定條件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綜上,你所提的問題,後面部分賠償的說法並不是針對「公司不願再簽合同」的,這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但依照勞動法規定和合同約定,你在合同期內患病,依法可以享受相應的勞保和醫療保險待遇。明白了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期滿了,病情還沒好公司要我終此合同,叫我自己買醫保

我是一名計程車司機,也是一名尿毒症患者,到期公司不與我再繼續簽約

5樓:王元頁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是不是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

員工換尿毒症公司要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員工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7樓:大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其次,單位和你解除合同時,還應支付你乙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醫療期經濟補償金是按照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醫療期也是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患尿毒症公司要和我終止勞動合同

8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可以拒絕;

在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終止勞動關係的;

如果公司單方終止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同意解除合同

但是可以要求支付醫療期內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

希望可以幫到你

9樓:wiwi窗簾

不能。你們好好協商下吧。不行的話,就讓法律來解決吧。

我在廠裡幹了六年患尿毒症,現在老闆要把我辭退,請問我能向老闆提出哪些補償。

10樓:社南初蘭

你有沒有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籤,有沒有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你可以上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最少最少也有六個月的工資的補償。

11樓:七台河李陽平

你研究以下法律規定,就能確定有那些補償。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會涉及到賠償。

你所需要的相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6條、29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在醫療期內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1~4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5~10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5、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

第二條規定: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二十四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6、勞動部關於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身患尿毒症,公司能拒絕我回來上班的請求嗎?

12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我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七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1、如果您因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您或額外支付您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與您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因此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應向您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您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進行計算,根據您的描述,如果您已在用人單位工作15年,經濟補償不超過12個月,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1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您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與您解除勞動合同,您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您不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您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您支付賠償金。3、建議您與用人單位友好協商,如果發生爭議,您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依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以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建議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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