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熟人介紹的公司上班,現在我不想在這裡了,該怎麼開口提辭職

時間 2021-10-14 23:54:15

1樓:濤聲海韻

在熟人介紹的公司上班,現在不想在這裡了,直接提出辭職理由就好。

離職原因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感覺個人在公司發展的空間有限;

2、薪酬待遇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

(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15%-20%,員工將對公司產生抱怨;待遇比同地區同崗位平均水平低25%,員工將極有可能選擇離職)

3、員工與領導層之間的互相信用程度較差,員工與上司不容易溝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視;

4、與領導人在公司理念上產生分歧(這條大都發生在企業高層離職上);

5、企業人際關係過於複雜,導致員工情緒低落、心情鬱悶;

6、公司發生改制、股東或主要經營者更換等,被調整離職;

7、個人原因(如自己選擇創業、離開企業所在城市、出國、考研等)選擇離職;

8、公司對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不清晰,在員工晉公升、培訓、薪酬增幅、激勵、承擔更多工作責任方面與個人期望值有較大差距,員工感覺到成長機會較少而選擇離職;

9、辦公環境不佳,如有輻射、噪音、被動吸二手菸等;(這一項在女性離職原因中占有一定比例);

10、合同期滿或專案(工程)到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lizzz小吃貨

先和介紹你進去的人說說,然後再正式辭職

公司在深圳,我在北京上班,現在公司要讓我深圳,我不想去,然後公司要辭退

小淼檀 如果是在不想去北京,把領導約出來吃飯,軟硬盡施。公司在深圳,我是在北京工作,屬於是外派的,現在公司說不在北京這邊派人了,要讓我去深圳那邊, 擁華教育 主動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按照勞動法,你在公司每工作一年,離職的時候就應該有一個月的補償金,具體金額按照你之前12個月的平均月工作來計算...

我在保險公司上班,現在沒有出勤了,保險公司有權下我的工號嗎

金玉滿堂 當然啊,不出勤就是違法 人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當然有權解除 權。我在保險公司幹過 也上了公司 現在辭職了 想知道工號還在不在保險公司有沒有下號 問你公司的人管。不知道你究竟是想問你的 人資格證書的相關問題還是什麼。下不下工號對你離司,重新入司沒有影響。有可能影響你的事保險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去...

在公司自己想到的點子,現在不想給公司用,可以嗎

在公司自己想到的點子,現在不想給公司用,如果你不是專門從事出點子的,不給公司用也沒關係,但是如果你在公司的職位是專門出點子的,這樣就有違背職業道德 我認為假如說是你自己想到的點子,你當然有權利不給公司用了,但是公司如果知道了對你今後的發展應該是很不利的。可以,你自己不說出來就行了,如果已經說出來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