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店裡上班期間因為工作原因被騎手打傷了不能上班店裡不給休息算我請假請問合理嗎

時間 2021-10-18 22:47:35

1樓:跟你說說星星的事

肯定不合理呀,明明是工傷呀,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聯絡律師,跟商家要賠償,工傷,都要給予賠償的,**能算請假,又不是你的原因才受傷的,工傷好不。

2樓:匿名使用者

完全可以是工傷,因為你在工作期間被騎手打傷,當時你應該報警解決,店裡去出面解決,店裡應該負責。如果他們不給你工資,你可以請**幫助你,也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解決問題。他們會同企業協商,給你一個滿意的答覆。

3樓:在青雲譜刷卡的藍鯨

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應該算工傷,店裡算請假有點不合理了。

4樓:負了時光

可以諮詢律師,然後拿起法律途徑維權,這樣是最好的,協商無效的話只能這樣了。

5樓:旅初彤

不合理,你這個應該是算工傷

6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你是因為什麼原因被騎手打傷的了,你可以把具體情況向當地的人社局詢問一下,他們比較專業。

7樓:匿名使用者

1、你要想在這裡上班,你就得忍,帶傷上班。當然你要都臥床了,你可以跟老闆說說,休息不算工資,問問行不行,如果說不行,呵呵,你還在這裡上班幹嘛?

2、如果你不想在這裡上班,可以提出離職,當然,因為上班受傷屬於工傷,需要老闆掏錢,不然你可以找勞動局。如果你自己惹事,不算工傷,你倒黴,捏鼻子認吧。

8樓:一念輪迴是無情

如果在受傷的過程中,你沒有過錯,那麼店裡這樣處理就不對。

9樓:忘不了

如果是因為你自身原因導致與他人發生打鬥致傷,那你自己承擔,如果傷的嚴重的話可以追究打傷你的人的責任!但店裡人性化補償還是要有的!如果是他人無理取鬧,你為維護店的利益而被人打傷,那店裡在你無法上班期間應該先支付工資及醫藥費等支出,然後由店負責人去追究打人者的責任!

10樓:

肯定不合理呀,在上班期間間受傷肯定是傷呀,應、該有假,還的照涕發工資

11樓:yokocandy雙子

你工作的店裡是不是也沒欠什麼合同,跟老闆好好商量一下。

12樓:有情面包王

讓你請假就是讓你休息啊,至於這算不算工傷能不能賠償就要看是否符合相關的要求了。

13樓:成絢

你好!像你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因為工作的事被打傷,應該給工資的。

希望能幫到你!!!

14樓:

有交保險嗎?如果沒有,那就只能這樣了,如果有交就方便了

15樓:

這個問題建議上派出所處理

16樓:情感幫助小姐姐

我覺得不合理,因為工作原因受的傷應該算工傷,你可以先和公司人力資源反饋,實在不行向當地勞務部門反饋。

17樓:

這個要看你是什麼原因被打傷的。通常來說是不會算你工傷的。

18樓:怡人寧靜

你可以報工傷吧,工傷保險是國家強制每個企業。必須給員工辦理的。

19樓:久遇

我覺得這個不太合理吧,你這個受傷算是工傷啊,店裡這麼做不太合理吧

20樓:夢繫情緣

如果你工作期間被傷了屬於工傷,法律還外呼人情,老闆這麼做不太合理,應該和你老闆溝通,但是不要蠻橫,這樣他會炒你魷魚

21樓:番茄阿蘭

還是先到醫院檢查下傷勢,好好溝通下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

2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於病假醫療期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

其次,對於這一問題,在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中,做了相應的較細緻的規定:

1.該法條第2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2.該法條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6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3樓:夜空中一片雲

稽核員。提問者問的是法律法規對請病假的規定,首先我根據自己理解給出答案,其次我引用法律原文作為依據證明自己回答有理有據,由於引用法律原文導致重複率過高,請問這種情況怎麼解決?

根據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

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於釋出《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4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6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你有權按單位規定程式請病假,病假天數跟你的工作年限有關,領導應該批,若不批你可以通過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維權。

24樓:之何勿思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2、連續工齡

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4、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6、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7、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費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繳納保險費期間計算為繳費年限。

25樓:笨笨地攤貨

新勞動法中對請病假的規定如下: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制度在我國實行十多年來,雙向選擇的新型用人機制已基本形成。

但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濫用試用期、勞動合同短期化等問題凸顯,新的用工主體和形式不斷出現,近日通過的勞動合同法針對這些新情況,對現行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6樓:郝林梅

勞動部檔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對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時間有以下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二、5年以上的為6 個月;

三、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四、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五、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六、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七、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拓展資料:

病假的解析:

病假,是指勞動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傷,企業批准停止工作進行治病休息的期間。不少企業錯誤地認為,勞動者生病沒有為企業提供勞動,因此企業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報酬。其實,勞動者在**期間,不僅可以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且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

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根據勞動法:職工患病,醫療期內停工**在6個月以內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 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第五條:職工患病,醫療期停工**在6個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資按以下辦法計發:

(一) 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 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 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第七條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八條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屬於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屬於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後,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第九條 凡弄虛作假,開假證明病休的,一經查實,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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