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與分家析產糾紛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2-02-10 04:45:06

1樓:你達哥_xoz琍

繼承往往會伴隨分家或析產。但是,繼承畢竟與分家析產不同,兩者之間具有嚴格的區別。那麼,呢?

繼承糾紛與分家析產糾紛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婚姻家庭糾紛中就列有分家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給付之訴,是對已經明確的權利,主張分割、析產出來。析產糾紛是在共同共有關係中因財產的分割、分配和無權處分爭議而產生的糾紛。

其本質是共有權的分割糾紛和所有權的侵權糾紛。分家析產是由於家庭成員家庭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人的死亡僅是引發分家析產的法律事實之一。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繼承糾紛中有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指的是繼承開始由於繼承權的確認爭執而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一種確認之訴,往往是有無繼承權、遺囑的效力或繼承的份額的確認所產生的糾紛。

三、分家析產糾紛與繼承糾紛在訴訟時效上的差別。 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侵權糾紛,目前仍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行使。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之規定,《繼承法》屬於特別法,對訴訟時效專門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即《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對由於繼承糾紛應該按照最多不超過二十年期間的規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覆》中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五、繼承與分家析產發生時間不同。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2樓:劉輝律師說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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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分家析產,它與繼承有什麼不同?

3樓:星魂

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分家析產不是財產繼承,財產繼承,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被繼承人死亡,其近親屬依據死亡人生前留下的遺囑,沒有遺囑的按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由繼承人依法無償占有該財產的活動;而分家析產,是家庭成員間的矛盾、糾紛或其他原因,不願意再繼續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對家庭中的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處分的活動。

具體來講,兩者之間的區別表現在:

(一)性質不同。繼承是指財產所有權從被繼承人轉移給繼承人,權利主體發生變更;而分家析產是財產所有權的進一步明確,即進一步明確家庭共有財產的各共有人具體對哪一部分共有財產享有獨立有所有權,不發生整個財產所有權主體變更的問題。

(二)財產基礎不同。繼承的財產基礎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即可用於繼承的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而分家析產的財產基礎是家庭共有財產,即供分家析產之用的財產是全部家庭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對此享有共同的所有權,至於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則不屬於分家析產的物件。

(三)兩種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不同。能夠引起繼承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只能是被繼承人的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分家析產法律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通常是各共有人的合意。

(四)適用的法律不同。處理財產繼承事宜的法律依據是繼承法;而分家析產的法律依據是民法

,在我國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同時,在很多情況下是以習慣為依據。

(五)發生時間不同。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4樓:健身**很簡單

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乙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

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準,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範疇的。

(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裝置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分家析產直接關係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繼承與分家析產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婚姻家庭糾紛中就列有分家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給付之訴,是對已經明確的權利,主張分割、析產出來。析產糾紛是在共同共有關係中因財產的分割、分配和無權處分爭議而產生的糾紛。其本質是共有權的分割糾紛和所有權的侵權糾紛。

分家析產是由於家庭成員家庭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人的死亡僅是引發分家析產的法律事實之一。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繼承糾紛中有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指的是繼承開始由於繼承權的確認爭執而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一種確認之訴,往往是有無繼承權、遺囑的效力或繼承的份額的確認所產生的糾紛。

三、分家析產糾紛與繼承糾紛在訴訟時效上的差別。 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侵權糾紛,目前仍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行使。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之規定,《繼承法》屬於特別法,對訴訟時效專門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即《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對由於繼承糾紛應該按照最多不超過二十年期間的規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覆》中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五、繼承與分家析產發生時間不同。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侵權糾紛和繼承糾紛的區別

5樓:土流集團

繼承往往會伴隨分家或析產。但是,繼承畢竟與分家析產不同,兩者之間具有嚴格的區別。那麼,呢?

繼承糾紛與分家析產糾紛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婚姻家庭糾紛中就列有分家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給付之訴,是對已經明確的權利,主張分割、析產出來。析產糾紛是在共同共有關係中因財產的分割、分配和無權處分爭議而產生的糾紛。

其本質是共有權的分割糾紛和所有權的侵權糾紛。分家析產是由於家庭成員家庭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人的死亡僅是引發分家析產的法律事實之一。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繼承糾紛中有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指的是繼承開始由於繼承權的確認爭執而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一種確認之訴,往往是有無繼承權、遺囑的效力或繼承的份額的確認所產生的糾紛。

三、分家析產糾紛與繼承糾紛在訴訟時效上的差別。 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侵權糾紛,目前仍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行使。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之規定,《繼承法》屬於特別法,對訴訟時效專門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即《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對由於繼承糾紛應該按照最多不超過二十年期間的規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覆》中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五、繼承與分家析產發生時間不同。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審理分家析產案件應注意什麼

6樓:長沙律師餘博士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區縣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東新區法院民四庭、民五庭,黃浦法院民四庭,寶山法院速裁庭,區縣法院各人民法庭:

現將《關於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發給你們,供審理案件時參考。實踐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二00七年九月二十日

關於審理分家析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公房動遷補償款的繼承

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動遷時,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確定了承租人的,動遷補償款歸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確定承租人的,動遷補償款歸原承租人的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動遷後,繼承人主張動遷款的處理

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未宣告放棄繼承,且系爭房屋權利未發生變動的,系爭房屋的權屬歸繼承人共同共有,繼承人的確權主張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可依法確認各方的權力份額。但系爭房屋已動遷的,繼承人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動遷利益受侵害之日兩年內主張動遷利益。

三、按94方案購房登記權利人死亡後,房屋產權繼承的處理

按94方案購買公有住房,登記權利人死亡的,具備可以主張產權共有條件的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死亡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四、債權人對夫妻共有財產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處理

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因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共同共有人可以請求分割。債權人對夫或妻一方享有債權的,可代位提起析產訴訟,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五、戀愛期間共同購房,一方未出資但產權登記為兩人共有,析產分割的處理

從不動產登記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經確定為戀愛雙方共有。雙方終止戀愛關係後分割共有財產,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合理確定未出資方的份額,一般以10%到30%的份額為宜。

六、離婚協議書上明確,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離婚後一方起訴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財產的處理

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其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表明雙方已對財產作了相應的處理,離婚後一方起訴要求分割另一方名下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援,但原告提供證據證明被告離婚是隱瞞財產,並要求分割隱瞞財產的除外。

七、當事人各方對共有房屋價值意見不一,但又不申請評估的處理

當事人對分割共有房屋價值意見不一,但又不申請評估的,法院不能簡單駁回原告訴請,應進行必要的釋明,促使當事人提出委託評估的深情。經釋明,當事人仍不提出申請的,法官可通過諮詢房產中介公司或評估公司(至少兩家)的意見,綜合分析後予以酌定,並須在裁判文書中闡明理由。

八、分家析產案件中評估費、訴訟費的承擔

分家析產案件的評估費、訴訟費,由共有人按析產中獲得的財產份額進行分擔。

丁龍律師,現執業於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近十年的法學理論學習及研究,積累了較為精深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戰經驗。自執業以來,一直專注於刑事辯護(取保候審、刑事辯護、刑事自訴、無罪辯護、緩刑辯護、死刑辯護、公司犯罪、職務犯罪等等)、房產交易(房屋買賣、抵押貸款、房產拆遷、房產繼承、遺產分割、情侶購房、公房買賣等)、保險理賠(交通事故理賠、傷殘鑑定、交通肇事理賠、人身保險理賠以及分紅型保險理賠等)三大領域案件的**,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最高宗旨,且嚴格保守當事人的一切隱私,已成功處理眾多重大疑難案件,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和滿意。

2023年開始,丁龍律師組建了自己的律師團隊,先後擔任多家滬上知名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丁龍律師團隊以自身豐富的法學知識及精湛的實踐經驗為合作企業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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