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沒提前通知我,需要補我月的工資嗎

時間 2022-01-13 22:20:11

1樓:韓飛律師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提前通知義務是合同到期之前公司要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或者補乙個月工資。

不過合同到期,公司有補償勞動者:工作年數×月工資 的補償金

3樓:

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提前通知的規定,要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沒有地方性規定,有地方性規定的按照地方性規定執行(全國絕大多數省市區沒有地方性個,只有像北京市個別省市有提前通知的地方性規定),沒有地方性規定的看勞動合同中是否有提前通知的約定,有約定的(是特指勞動合同到期是否提前通知,不是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前解除的情況)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不需要提前通知(沒有提前通知也就不需要支付乙個月工資的代通金)。

4樓:王建民律師

如果原勞動合同未作特殊約定,且你不屬於可以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公司不用補償你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樓:寒武熙冰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一般不需要公司通知,因為合同期限在勞動合同裡寫著,你自己手裡有乙份合同,因此,你應該對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明知的。單位沒有通知義務。

其次,如果公司決定繼續錄用你,但是工資待遇比以前的低,你不同意;或者決定不繼續錄用你的情況下,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經濟補償應當是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滿6個月不滿一年的,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不想走 可以要求公司繼續履行續簽 如果你不想幹了 公司又沒有提前通知你公司需要補償你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那麼你可以依87條要求其雙倍賠償 大概情況是這樣 具體你可以找個法務人士諮詢下或到勞動仲裁處諮詢。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嗎?

7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視原因而定。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要看因為什麼原因,依據那條法律規定解除。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協商的協議解除合同,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解除合同

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因合同履行中情況變化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中,可能因為勞動者自身的原因,也可能因為用人單位經營問題,也可能因為市場條件、國際競爭、技術革新等造成工作條件的改變問題,導致勞動合同難以繼續履行,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因為情況變化解除合同,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情況變化,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員,解除勞動合同: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8樓:微風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員工,否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按照其他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需要支付補償金或者賠償金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9樓:我愛瓜皮

。我說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但應該事先通知我,給我乙個月的緩衝期去找新工作。可我們行政主管說,公司上個月就作出了決定,直到乙個月後才讓我離開,已經是對我提供過緩衝期了。

我認為行政主管的說法很不合理。 請問,公司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可以不事先通知我嗎?(劉東強)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你們公司僅以會議的形式決定與你解除勞動關係且未對你進行書面通知,其行為是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金巨集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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