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業單位人員,還可以跟別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嗎

時間 2022-01-10 15:55:09

1樓:漂網一葉舟

對於勞動者來說,

同一時間只能簽定乙個勞動合同,

不能有多個勞動合同同時存在。

而勞務合同則可多個同時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

一般簽訂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單位會限制勞動者在外另行打工,事業單位還應有特別規定,

所以要謹慎行事。

2樓:微風

雙重勞動合同均可以同時合法存在。只要兩份勞動合同不互相影響執行,對公務員或者國有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有限制不得從事其他與職務相關的任職。

其一,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亦是合同,除了由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特別規範外,有關合同的訂立、履行、效力等方面可以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一般原則之規定。

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只有不違反法律法規定強制或禁止性規定,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樣,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亦具有法律效力。

不因是否能同時履行而影響其法律效力。

其二,雙重勞動合同並非不可能同時履行

作為勞動合同關係提供勞動力的一方,儘管可能面臨同時履行雙重勞動合同之客觀障礙,但也並非不能同時履行。下列情形,就不影響勞動者在雙重勞動合同關係中同時履行:

勞動者與a公司和b公司雖同時訂有時間重疊的勞動合同,但其中a公司經營面臨困維,出現勞動力過剩又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下崗或不需要對a公司提供勞動力,而可以在同一時間向b公司提供勞動力;

勞動者與a公司和b公司雖同時訂有時間重疊的勞動合同,但其中a公司是全日制用工,b公司是非全日制用工,勞動為兩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互不影響;

勞動者與a公司和b公司雖同時訂有時間重疊的勞動合同,但兩公司採用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如聘作勞動者為經理、業務外銷員等崗位,勞動為兩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互不影響。

其三、勞動合同的效力與能否履行並無直接聯絡

無論依據《合同法》,還是《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均無合同履行不能則合同無效之規定。勞動合同如果存在因時間衝突而無法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形,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但認為其因此無效並無法律依據。

其四、勞動合同法亦不禁止存在雙重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一般簽訂勞動合同對嗎

3樓:兆信防偽技術****

不一定,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正式中分正式工作人員和雇員以及其他人員,正式工作人員就是國家公務員了,一般不用簽訂勞動合同,人事檔案直接儲存在人事局;雇員就是常說合同工了,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一般比公務員低。

事業單位接受**領導,是表現形式為組織或機構的法人實體。與企業單位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您好 事業單位人員 可以和其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嗎 5

4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事業單位職工能否在工作期間與其它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5樓:蒼洱白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不能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然,任何乙個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追究法律責任。而且事業單位可以追究其他單位的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樓:滿滿愛

勞動者可以與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不得影響之前勞動合同的履行,否則用人單位有權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並且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與事業單位簽訂5年勞動合同能提前辭職嗎

7樓:勞城

案情:小張在廣州的乙個公立學校教書,和單位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當時合同約定違約金是2萬元一年,但是到第二年,發現自己不適合教書想轉行。但是約定的違約金太貴了,又不敢辭職,工作越來越沒動力了。

請問小張是否一定要合同到期才能辭職呢? 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本案中,小張老師不符合約定承擔違約金的情形,該學校不應該與小張老師約定違約金條款。小張老師只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在現實當中,很多公司企業為了保障公司人員的穩定性,經常與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條款。若是勞動者提前辭職,就要承擔高數額的違約金。這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侵犯了勞動者的就業權。

8樓:濟南程律師

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勞動者,勞動法律規定了勞動者的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根據不同情況,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及要求不同。

比如,通常情況下,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三十日後就可以離開了;如果在試用期內的,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情形下,比如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下,比如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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