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試用期內被公司辭退有工資嗎

時間 2021-12-28 23:57:28

1樓:匿名使用者

有。原因:

1、只要付出了勞動,就有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支付工資報酬,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關於試用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 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5、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樓:賈律師說法

試用期不合格,公司將其辭退,員工是否能夠拿到工資呢?

3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是勞動報酬,只有付出了勞動,就有享受勞動報酬的權利,試用期被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支付工資報酬,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週期不超過乙個月

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

付週期超過乙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條 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週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4樓:踏歌

被開除,多久可以拿到工資?最久是三天內嗎?

試用期內被辭退,有工資嗎?

5樓:正平天王

試用期內被辭退,有工資,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請到勞動局舉報和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6樓:0沫隨緣

有工資。勞動者付出勞動,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即工資。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的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第(一)點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參考資料**中國**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7樓:泉勝奇蹟

不合理。當初你入職時,經理所描述的考核期為7天,如今你被辭退,應按當初約定執行。就算試用期真改成了20天,也應該即日執行,從現在開始新進來的員工按20天進行考核,不應在這之前的新員工也算進去。

如果你要和他們對峙的話,可以用以下話術——

你對經理說:「經理,假如我今天買了你乙個東西,值1000塊錢,我先用著,一年之後再給你錢,一年後這東西只值500塊了,那你說我是給你1000還是給你500?」

經理有可能有三種回答:

1、給1000。你答:「好,既然你明白這個道理,那我的工資,你認為應該怎麼執行?」

2、給500。你答:「好,那麻煩經理您現在給我提供一件咱公司生產的產品,我先用著,以後再給你錢。

人有試用期,產品應該也可以有試用期。到時候產品降價以後,我根據自己合不合適再決定怎麼給錢。你覺著這樣可以嗎?

」3、這種回答最有可能,他聽出了你的意思,所以說:「這是兩碼事。」你就要以專業的角度以及心理學的角度回答他,這段回答非常重要——

你說:「好。那我說乙個一碼事的。

11天的工資對我來說不是什麼大事情,拿不到也無所謂。我非常想知道的是,如果以後有乙個新員工幹了21天,公司不想給他工資,是不是會把考核期再延長到25天?公司怎麼合適就怎麼改,確實是個很好的策略,但似乎並沒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以及人事考核制度,以及與咱公司的規模以及形象不輔。

經理,我知道,你並不是公司的董事長,所以說白了你也是給別人打工。今天老總能想出這樣的方式讓你對付我,明天老總就有可能用其它的方式對付你。因為公司是用私心管理的,而不是用制度和信譽管理的。

所以我希望你自己也考慮一下自己的未來。如果公司想通過這11天的工資炒作一把的話,我很樂意配合,明天我就會聯絡勞動局的人來咱公司審查……」

這段話,你能夠讓經理感受到你是個很懂企業管理制度、法律以及是個很專業、認真的人。你千萬不要考慮對方的情面,而把自己的身價降低了,因為商業合作就是這樣。

這段話說出來,運氣好的話或許會直接把工資要回來。如果要不回來的話也就算了,因為一開始你並沒有和對方簽訂任何合同,沒有依據是很難追回的。如果你一定要拿回來的話,你可以準備一支錄音筆,去找經理再談一次,當面讓他承認當初是不是承諾考核期是7天?

如果他承認了,就錄下來了,當作乙個證據吧。真要不回來也無所謂,11天的工資也不會太多,當作乙個教訓吧,下次試用期都要簽合同。

8樓:風間鈴

不合理的,是可以拿到工資的,不管幾天

而且辭退是需要提前通知,否則要再給補貼的

最好快點到勞動部門去申述,拖久了誰都沒有辦法了

9樓:傳說中的過來人

我國的法律並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只要工作了就算沒有書面合同也屬於有勞動關係.公司是月薪制度,所以可是視為最短的合同期為乙個月.

而它在你未達到乙個月的情況下將你辭退,正常情況下應該給你這個月所工作時間的雙份工職.

你所需要的就是對你工作時間的證明.

比如公司的出勤記錄應該都有保留.

還有辭退時對你的一些書面表達之類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也許不合理,應該可以拿的

11樓:王朱文武

有倒是有,試用期也是有工資的。但是就看你能不能拿到了。你既無合同也無協議,連證明你在**工作過都困難。

要拿到錢,很困難。以後就要注意了,不管是不是正式聘用,試用也要簽合同。

12樓:小小軀軀

規定的改變不適用於改變前發生的事件.別說公司規定了,法律都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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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想看看最後是什麼結果.

在試用期被辭退有工資嗎?

13樓:醉意撩人殤

應當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4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內被開除不給工資違法。

工資是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只要付出了勞動,就有獲得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試用期內解除勞動者合同的,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

15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中,除非勞動者發生以下情形之一,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單位需要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並結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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