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的債務承擔有哪些分類,什麼是債務承擔,債務承擔有哪些分類

時間 2021-10-20 18:29:48

1樓:華律網

首先,須作為債務承擔標的的債務具有可轉移性。一般而言,以下債務不具有可轉移性:(1)依性質不可轉移的債務。

例如,以債務人的特定技能為基礎的勞務之債,通常不可轉移。如聘請某著名畫家作畫,若畫家轉而由其**代為作畫,顯然違揹債權人的初衷。因而該類債務不可承擔;(2)當事人約定不可轉移的債務。

若當事人約定不得由他人承擔債務,則依據合同自由原則,該債務當然不可轉移。但若事後當事人變更其約定,或在對方做出債務承擔時表示同意的,則視為該債務已可轉移;(3)依法律規定不可轉移的債務。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將標的物交由他人保管,這可視為法律上限制債務承擔的例項。

其次、須有有效的債務承擔合同。債務承擔合同是以債務的轉移為目的的合同,除了應滿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1)債務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須經債權人同意。

(2) 債權人和第三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應當不違反債務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係。它分為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二種方式。

(1)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債務於債務承擔合同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原債務人則脫離合同關係,不再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為不要式行為,不以特定方式為必要。

只要當事人就債務承擔達成合意,即可發生債務承擔的效力。

在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由第三人承擔債務時,可證明債權人已經同意由該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承擔合同即應有效。而原債務人因此免除債務,對其並無不利,所以一般不會予以反對。即使反對,因第三人自願代其履行,債權人也願意接受,自無使債務承擔合同歸於無效的必要。

但在有償的債務承擔中,因第三人履行債務後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或者消滅自己對於債務人的債務,則可能影響債務人的利益。例如原債務人負有向債權人交付某種貨物的債務,第三人另以同種類貨物代其履行,即可能造成原債務人的貨物積壓;原債務人事後向第三人履行可能較向債權人履行更為不利等。在這些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該第三人提出異議,並可對抗該第三人對自己的求償請求權。

在實務上,處理時應使該第三人就債務承擔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以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不受債務承擔的影響。

(2)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自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關於移轉債務於第三人的合意時成立。債務承擔合同的訂立及其效力適用民法關於意思表示的規定,例如,第三人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債務承擔不得有違法原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無瑕疵等等。債務承擔合同有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後,不發生債務承擔的效果,債務人仍應負擔其債務。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什麼是債務承擔,債務承擔有哪些分類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後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2.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係,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在並存的債務承擔中,由於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係,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

免責債務承擔與並存債務承擔有何區別

4樓:最愛彩虹糖

1、債務承擔的性質不同。免責的債務承擔是債務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對原存債務的承受,而非新債務的承擔。並存的債務承擔則屬於新的債務負擔,因為並存的債務承擔的結果並不導致原債務人免除其合同債務,而且第三人的債務與原債務人的債務不必相同,所以應該視為一項新產生的債務負擔,並非債務的特定承受。

2、二者主體的變更不同。一個是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一個是第三人加入到債的關係中,與原債務人並列成為債務人。

3、二者成立的條件不同。一般理論界認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因為原債務人要退出債的關係,所以其轉移債務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但是並存的債務承擔中,因為原債務人仍然在債的關係中,所以其轉移債務不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4、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方式和範圍不同。免責的債務由新的債務人承擔;並存的債務承擔由原債務人和新加入的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免責債務承擔法律特徵

1、債務全部移轉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關係的債務人;而原債務人脫離原合同關係,免除債務的承擔。

2、債務承擔為債務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對原存債務的承受而非新債務的負擔,因而對於原債務人的判決,對承擔人亦生效力;從屬於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等,也隨同主債務的移轉而移轉於承擔人。

3、債務承擔的方法,有承擔人與債權人訂立協議和債務人與承擔人訂立協議兩種。

並存債務承擔要件內容

並存的債務承擔,在要件構成上大體與免責的債務承擔相同,因而也包括:

1.債務具有可轉移性

此要件同於免責的債務承擔,在此不贅述。

2.有效的債務承擔合同

在此,與免責的債務承擔不同之處在於:若由債權人和承擔人直接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則不問債務人的意思,該合同均可生效;若由債務人和承擔人簽訂債務承擔合同的,則不必經債權人同意。

5樓:匿名使用者

區別在於有沒有個第三人加入進來。

按照承擔後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並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係的債務承擔方式。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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