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部門是做什麼的,勞動仲裁部門是做什麼的?

時間 2021-10-14 22:22:34

1樓:華律網

勞動糾紛,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後,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

發生勞動爭議之後呢,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願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式也相對簡單;如果監察部門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後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正式立案**處理;對於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說來,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式,當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跳過仲裁程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涉及到的是社保問題,這個只能是向檢查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仲裁和法院是不處理的。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好心情站

勞動局下設的勞動仲裁科主要職責是;

1、做好勞動爭議仲裁工作,處理用人單位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處理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處理因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故意;指導街鎮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4、做好本轄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關係的勞動者,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鑑證。

5、負責本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對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進行鑑證。

6、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仲裁部門是做什麼的?」:

(1)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提起仲裁裁決。

(2)在我國,勞動爭議糾紛法律規定實行仲裁前置:不經過勞動仲裁的勞動糾紛,不能到法院起訴。而且,2023年5月1日之後,有些勞動糾紛還由勞動仲裁委一裁終局:不得到法院起訴。

2、「我想起訴到法院,別人告訴我,先去當地勞動仲裁部門去。我很納悶!去勞動仲裁部門幹什麼?有何意義?」:

(1)去勞動部門先申請工傷認定、再做勞動能力鑑定、然後索賠,得不到賠償時再去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的才能到法院起訴。

(2)意義?就是你不認定工傷、不先仲裁就去法院起訴的,法院不受理。

3、建議:

(1)你想得到工傷賠償,必須先有勞動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如果公司沒有為你申報工傷:你必須在受到 傷害後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自己申請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後再作勞動能力鑑定。

(2)以上做完後:如果單位已經給你交了工傷險:你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機構索要賠償、而不用找單位了。如果單位沒有給你交工傷險:再找單位索賠。

(3)如果單位不賠償:再找勞動監察大隊查處或是提起勞動仲裁。

4樓:

你要先申請工傷,然後找單位賠償,如果單位不賠償,你再到勞動局去申請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案件是法定仲裁前置案件。但有例外,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而法院認為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如果你不服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可在仲裁後向法院起訴

6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3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辦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勞部發[1993]300號)第12條規定,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負責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2)指導企業完善廠規廠紀,做好勞動合同鑑證等勞動爭議預防工作;(3)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4)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檔案、檔案、印鑑;(5)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6)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勞動仲裁部門的調解和仲裁有什麼區別?有什麼程式?

7樓:華律網

1、申請的條件不同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式。如果雙方發生了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也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2、申請時效和處理期限不同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30日內,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結案;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一般應自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45日內作出裁決。

3、法律效力不同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只能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達成的仲裁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重新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4、處理機構不同企業勞動調解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主持,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工會代表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派仲裁員並依法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先後次序的問題,仲裁申請後,仲裁部門首先會力求通過調解解決糾紛,調解不成功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式,一般60日內作出裁決,不服從裁決可以向上級仲裁部門申請重新裁決或者到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至於仲裁的程式嘛並不複雜,先準備好相關的材料到勞動局的仲裁科申請,然後按照他們要求去做就是了,但是要作好浪費時間的準備,還要有忍受無比低下效率的思想準備

9樓:匿名使用者

先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仲裁。

10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是對勞資糾紛雙方當事人予以溝通、協調,從而達成某種雙方均能接受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置辦法,其特點是快速、簡捷、不傷和氣,結果是原告方自願撤訴;仲裁是根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由仲裁機構視實際情節而作出的法律裁決。仲裁是勞動仲裁部門對案件最終作出的裁決,一般是經過調解無效才進行裁決;而調解則可貫穿於立案前、立案後及至最終的裁決前進行;勞資糾紛雙方當事人任意一方、任何時候均可提出調解,但必須徵得另一方同意,否則視為調解不成,改按裁決。

11樓:鐵牛阿童木

普法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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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

勞動仲裁bai的調解是在雙方自du願的基礎上zhi經協商達成一致意dao見後專,仲裁庭出具調解協議書;仲裁屬

裁決是應雙方各執己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仲裁庭依據查明的事實,適用法律,對雙方的爭議作出裁決.兩者均是仲裁之程式,區別是;當事人若對調解協議不服時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部門的職責是什麼,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13樓:風塵世射手

勞動仲裁部門的職責 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更好貫徹 宣揚勞動法 讓企業用工合法 勞動者合*** 勞動仲裁是勞動關係爭議首選 必經程式 是免費的 不服勞動仲裁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委員會上級直屬是原勞動局現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按照《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勞部發[1993]300號)第12條規定,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1)負責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2)指導企業完善廠規廠紀,做好勞動合同鑑證等勞動爭議預防工作;(3)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4)管理仲裁委員會的檔案、檔案、印鑑;(5)負責勞動爭議及其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6)辦理仲裁委員會授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勞動爭議案件是法定仲裁前置案件。但有例外,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而法院認為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勞動仲裁是什麼部門,其什麼作用。

仲裁與調解的區別是什麼,勞動仲裁部門的調解和仲裁有什麼區別 有什麼程式

潛龍一現驚天下 1,和解 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自願達成協議 解決糾紛。2,調解 一般是指當事人之間就爭議的事項,在第三人或組織主持下,自願協商或通過教育疏導,促成各方達成協議 解決糾紛。3,仲裁 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

什麼是勞動仲裁一裁終局,勞動仲裁一裁終局的情形

雙魚的樂樂 一裁終局制度是指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經仲裁審理和裁決即告終結,該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分兩種,分別有不同的救濟方式。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47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包括 1 追索勞動報酬 工傷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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