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葬老人的子女是否有優先繼承權

時間 2021-09-20 00:06:08

1樓:哪一個都一樣

所有子女都享有繼承權。

一、1,如果老人生前沒有留下遺囑的,所有的子女都是遺產的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

2,繼承法裡規定的子女,是指所有子女,男女平等(並且不管是不是婚生子女)。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2樓:土流集團

繼承權是平等的,但是在分配的時候可能會據此多分配一些。

根據我國《繼承法》,被繼承人的財產首先要依據被繼承人的遺囑或者遺贈協議進行分配,如果沒有遺囑遺贈協議的,或者是除去這部分財產後剩餘的部分財產,才會依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繼承法規定了,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3樓:初中物理教練

看具體情況:遺囑和平常的孝心

老人去世了,繼承人也去世了,其他兒女有繼承權嗎 5

4樓:華律網

去世其子女有沒有繼承權要看具體情況:孫子女作為子女的子女,在子女先於老人去世的前提下有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權只能繼承子女的繼承份額。但是,這是建立在老人生前未立有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的程式。

如果老人在生前所立遺囑裡絲毫未提及子女及子女的子女。只要在老人意識表達清晰,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所立遺囑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那麼該遺囑和子女沒有任何關係。不過為了避免糾紛,最好對老人所立遺囑進行公證如果,老人生前未立下合法有效遺囑的前提下。

那麼孫子女可以在老人去世之後,遺產分配進入法定繼承分配程式時可以主張權利。因為說了,在老人沒有合法有效遺囑的情形下,孫子女有代位繼承權。但是如果有合法有效遺囑且未提及分配給孫子女,那屬於老人對於自己財產的合法處置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5樓:潭元綠

老人去世了一個,還有一個,可他的兒,兒媳婦也去世了,繼承人應該是孫子,還是老人的

6樓:匿名使用者

按遺囑處理,即小兒子1~2間,剩餘是大兒子的,女兒無該套房產的繼承權。因為遺囑優先於自然。

女兒不因盡贍養義務而具有推翻遺囑權利,但如女兒生活較為貧困,可以據此向法院提出補償。

該贈與遺囑如涉及到對剩下房產分配,應該不僅僅是贈與公證。

7樓:匿名使用者

1、要知道大兒子的兒女是否有繼承權,關鍵看大兒子什麼時候過世的。如果是先於老人過世的,那麼大兒子的子女無法代位繼承其財產,因為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如果大兒子是後於老人過世的,那麼其子女可以繼承這3-4間房子,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2、大女兒對公證書中提到的財產沒有繼承權,對老人的其他沒有提到的財產有三分之一的繼承權。

3、有遺囑的繼承是高於法定繼承的,既然遺囑中沒有提到大女兒有繼承權,儘管他盡了贍養義務,還是沒有繼承權。

4、贈與公證書中如果有遺囑的內容的,可以當作遺囑使用。

8樓:巨人

1.由大兒子的法定繼承人按照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才按第二順序繼承.

9樓:黃心明

1、大兒子的子女擁有代位繼承權,可以繼承

2、大女兒對遺囑未提及的遺產有繼承權,份額為1/33、大女兒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可以得到部分遺產(你傻啊,明知道房子已經給了另外2個你還要惹這麻煩,你要真是做好人那做到底算啦,法院即使支援了也不多的)

4、贈與公證書不是遺囑,其證明的內容不是老人希望身後將房產遺贈,而是證明該房產已贈與,已歸小兒子所有(未過戶,無影響)

補充:答案和第二問一樣

10樓:愛答好問

1、大兒子已經去世,大兒子的財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繼承。因父母去世,則由其配偶和子女繼承。

2、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大女兒對老人的財產沒有繼承權。

3、因有遺囑繼承(就是老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別人無法干涉)在先,雖老人一直由大女兒贍養也無法改變遺囑繼承的效力。除非有證據能推翻二老做的遺囑。

4、以下效力依次遞減:公證遺囑、書面遺囑、口頭遺囑。所以贈與公證書的效力最高。小兒子的公證書是證據之一,可以使用,有遺囑的效益。

11樓:

1,大兒子先於老人死,按對於這3--4間房子按法定繼承,大兒子的子女繼承其父的那一部分;如果大兒子後於老人死,則大兒子的女子及其大媳婦對這3--4間房子有繼承權

2,如果大兒子先於老人死,該房子女兒有繼承權,但是僅限於這3--4間房子;如果大兒子後於老人死,該房子女兒無繼承權

3,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但是並不喪失繼承權.

4,贈予公證中那遺囑部分是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

老對以上觀點無論是否採納,本人將不負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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