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有哪些基本程式

時間 2021-09-11 22:25:31

1樓:華山掌門歐陽修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十條 【高院一審管轄】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17、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合夥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註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註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7、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原告就被告的例外】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6、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9、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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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2023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

目錄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管轄

第一節級別管轄

第二節地域管轄

第三節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審判組織

第四章迴避

第五章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當事人

第二節訴訟**人

第六章證據

第七章期間、送達

第一節期間

第二節送達

第八章調解

第九章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訴訟費用

第二編審判程式

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節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節**審理

第四節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章簡易程式

第十四章第二審程式

第十五章特別程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第五節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審判監督程式

第十七章督促程式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式

第三編執行程式

第十九章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管轄

第二十五章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仲裁

第二十七章司法協助

民事訴訟有哪些基本程式?

3樓:華律網

一審程式:原告起訴;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決定**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宣告二審程式: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審理程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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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程式:

1、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2、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3、決定**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4、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5、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6、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7、判決宣告。

二審程式:

1、當事人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2、法院受理;

3、審理程式大體與一審一樣,不同處主要在審查範圍和內容方面。

擴充套件資料: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型別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係;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說。

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司法上的權益的程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一、程式參與原則

程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願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願性。程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願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8]程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

它的意義在於: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於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式中來,滿足其程式利益和程式要求,儘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二、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包括兩層基本涵義:

1、辯論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在訴訟中,原告有權提出訴訟請求、陳述事實和理由,並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被告有權承認或否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提出反證進行反駁和答辯,甚至提出反訴。第三人也可以就爭議的問題提出自己的主張及事實理由。

雙方既可以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也可以就程式問題進行辯論;既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辯論;既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也可以在訴訟全過程辯論。法院應當保證當事人充分和平等地行使辯論權,依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2、辯論權對審判權的制約。這是該原則的重要內涵,也是現代法治國家民事訴訟普遍遵循的原則。在大陸法系民事訴訟理論中被稱為「辯論主義」,它構成了大陸法系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核心內容。

這種制約主要體現在:一是法院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和調查應當受當事人主張和舉證的約束。二是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形成對法院裁判的制約。

即法院的裁判只能以經當事人辯論、查證屬實或無爭議的事實作為依據,當事人未提出的或未經當事人辯論並查證屬實的事實,均不能作為裁判的基礎。這樣才能做到辯論結果與裁判內容的一致性。

如果辯論結果明顯有利於一方當事人或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參與辯論,而法院卻作出不利於該當事人的裁判,這就叫「突襲裁判」。可見,辯論原則關涉到民事訴訟的結構,關涉到法院和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承載著民事訴訟程式的價值目標,是民事訴訟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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