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案例,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時間 2023-05-08 01:33:04

1樓:匿名使用者

一、本案焦點:1、於某對此6間房是否享有產權。

2、李娜的不明確表示是否構成放棄繼承權。

年李氏夫婦死亡,2023年李可才申報權利,是否喪失訴訟時效?

4、李明被判刑,妻子張麗對此6間房享有什麼權利,其權利是否能對抗其他繼承人的權利。

二、法律適用涉及:婚姻家庭繼承法,民法通則、房屋產權管理及其司法解釋。

三、從民事訴訟法理學理論的角度分析:

1、焦點一,很容易解決:於某是在2023年同李春共同購買的,但未說此房是如何轉給李明夫妻住的。究竟是買賣,借貸,抵押擔保還是什麼,我們不得而知,所以具體的不好說。

但從權利的保護期(訴訟時效)限看,於某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2年內申報自己的權利,而民法中的最長的保護期限是20年。顯然於某的請求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不予支援。

2、這種最自然的繼承是不同於遺贈的,只要沒有明確表示放棄,即使不參加訴訟,仍然有繼承權,所以李娜是有繼承權的。

3、遺產的申報應當是權利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2年內向法院申請。所以李可的請求任然是在訴訟時效內。

4、此6間房是屬於除李梅外的其他三人,張麗的權利完全是基於同李明的婚姻關係的,但她是沒有繼承權的。房屋出租所得首先就應歸李氏三人所有,張麗無權占有和處分。

法院在判定遺產分割時,繼承人可以進行協商,此時張麗可以代表李明進行(**人),不能協商的才由法院進行判決。但張麗不可以正在承租期為由對抗真正所有人的權利。

2樓:匿名使用者

增加李娜為第三人。

於某為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3樓:網友

發你郵箱裡了,看看去吧。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4樓:交規王叔

分類: 社會民生 >>法律。

問題描述:王明、王亮系兩兄弟,並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間平房裡。去年王亮分得一套兩居室的樓房,王亮一家將新房裝修後,準備給兒子結婚用。

王明認為王亮已分得新房就應當搬走,因為父母去世時,弟王亮去黑龍江插隊而未盡養老送終的義務。父親臨終時說這四間房屋今後由王明繼承,王亮可以繼承家傳的字畫。

當王明提出讓王亮搬走時,王亮不同意,故王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這四間房屋歸其所有,並要求判令王亮騰房搬走。王亮在答辯中稱:王明已繼承了父親遺留的幾個古董,就不應當再繼承該四間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將這四間房屋判歸其所有,並且要求王明騰房。

在訴訟進行中,王明、王亮的叔叔王恩義向人民法院主張這四間房屋應歸其所有,並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父留下的遺囑。但本案在**審理時,王亮因爭執激烈,氣衝大腦,突發腦溢血死亡。王明見其弟已死亡,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

問:(1)在本案訴訟中,王明、王亮、王恩義各處於什麼樣的訴訟地位?並說明理由。

2)王亮死後,訴訟程式應如何進行?

3)王明撤訴應經過什麼程式?

解析: 1、王明處於原先地位。王亮處於被告地位。王恩義處於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地位。

2、訴訟應當中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3、是否准許應由法院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15

5樓:匿名使用者

(1)趙某濤應當以田某齊和許某國為被告。因為他們是目前經營咖啡廳的人,所以應當承擔損失賠償的責任。而宋某軍已經將咖啡廳交給他們經營,所以宋某軍不應被起訴。

2)哪個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的規定,案件應當向咖啡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趙某濤應當向甲市 a 區的人民法院起訴。

3)在訴訟中,紅湖公司和司機和某均被稱為被告。被告是指被提起訴訟的一方,負有應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的義務。對於被告而言,訴訟地位意味著他們在訴訟中所承擔的角色和責任。

對於紅湖公司和司機和某來說,他們的訴訟地位是被告,需要應對趙某濤提出的賠償請求。

4)假設本案進行中宋某軍與趙某濤達成和解,願意賠償趙某濤6000元,那麼這一行為對本案的其他被告是沒有約束力的。在中國的訴訟制度中,和解是一種自願的行為,即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和解達成後,原告和被告之間就形成了乙份和解協議,該協議對原告和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是,和解協議並不對其他被告具有約束力,因此宋某軍與趙某濤達成的和解對本案的其他被告並沒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案的其他被告也想與原告達成和解,那麼他們必須與原告單獨達成和解協議,並且這一協議對他們具有法律約束力。

5)假設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趙某濤突然因病死亡,法院應當根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原告死亡,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裁決,但是該裁決的執行可能會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遺囑或者繼承人的意願決定是否繼續執行裁決。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起訴人(即原告)死亡,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決定是否終結訴訟。如果決定終結訴訟,則該案件就結束了;如果決定不終結訴訟,則該案件會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繼續調查和審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趙某濤的死亡可能會對原告的訴訟地位產生影響,因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會考慮到這一情況。

6樓:超級巨星

(1)應該是紅湖房地產開發****作為被告。

2)甲市a區法院可以行駛管轄權。

3)第三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4)和解協議是沒有約束力的,如果其他被告也想要和解,需要單獨的籤乙份和解協議,這乙份是對它們有約束力的。

4)有繼承人就由繼承人繼續審理。

關於民事訴訟的案例分析

7樓:政策王姨

分類: 社會民生 >>法律。

問題描述:張三栽種一西瓜地,李四和張三是鄰居。2023年8月1日,張三由於生病住院。此時正是西瓜收穫旺季,於是李四夫婦幫張三收穫西瓜。

由於採摘期間遇到大雨,西瓜損失部分。本應該賣15000元,只賣了5000元。2023年9月1日張三出院,李四夫婦把5000元賣西瓜的錢交給張三。

後來,張三覺得責任在於李四夫婦管理不當而損失,雙方爭執不休。張三於2023年10月1日將李是夫婦告上法庭。

請問作為被告**人應怎樣著手此案例?謝謝!

答辯狀內容大概是。

1.論證無因管理成立。

2.論證損失乃是大雨,而非管理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已經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因此不需要賠償。

3.可以請求原告張三給付因為無因管理而支出的相關費用。

民事糾紛的例子

8樓:海口石文輝律師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行為發生爭議產生的糾紛,例如合同、物權、人身侵權、婚姻關係、繼承關係、債權債務關係等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智財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9樓:匿名使用者

1,應以泰頂bai汽車修理。

廠為du被告卓越的汽車修理zhi鋪也該算上,dao這是一起民內事訴訟案,卓越的汽車修理鋪作容為民事主體要為其行為負民事責任。

2,常州市人民法院,金壇市人民法院。

3,可由事故發生地的常州市法院管轄。

4,上報由省級法院裁決確定管轄法院。

5,先由省級法院裁決管轄法院,如果是作出判決的法院,維持原判;如果不是,沒有法律效力。

個人見解。

民事糾紛案例

10樓:律k師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資訊,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

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

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群)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11樓:趙平會

我與別人發生糾紛,然後報警了,可警察來了,在調查的過程中要我給駕駛證看,結果卻扣押了駕駛證,已經,三個月了,多次討要,無果,請問:民警有權扣押駕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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