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典什麼時候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何時頒佈

時間 2021-09-11 22:25:31

1樓:萬國法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3年5月交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

民法是權利之法,它所調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極為廣泛,小到去菜市場買根黃瓜,去交個電費,大到公司設立,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等,民法與我們生活聯絡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那民法典的出臺將對法考產生什麼影響呢?

事實上,《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最為重要的影響,在其對民事規範之改變,而這些改變往往是考試重點,筆者擇其重點介紹如下:

1、流押(質)制度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解析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做出流押(質)的約定時,應屬無效,但《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未直接否認該行為的效力,而是明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就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我們知道無效之評判在民法中是最強烈之否定,一味無效,並不能很好處理民事問題,並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規定,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一方面不會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進資金流通,真正發揮抵押權的功能,顯為立法之進步。

這裡需要給大家解釋一下,為什麼《物權法》會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呢?

因為,此時抵押人處於劣勢地位,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大於應實現的債權額,當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就講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時,就會使得抵押權人獲得超額利益,這顯然不道德,亦不能為誠實信用原則所容納。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當事人可以約定將抵押物作價抵償債務,這是抵押權實現的一種方式,不是流押(質)的規定,同學們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轉讓問題

1《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解析抵押物轉讓在《物權法》中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曾經,老師給學生們的總結如下:

(1)抵押物僅指抵押物所有權變動而言如出賣、贈與、互易、出資、抵債,對抵押物設立抵押、質押、出租則不受限制。

(2)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行使滌除權即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可轉讓;

(4)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買賣合同有效。

在這種模式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也未行使滌除權時,抵押物是否能發生轉讓,在動產情況下,得看受讓人是否善意,在不動產情況下,就不能轉讓。

如今,根據《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關於抵押物的轉讓,原則上明確,抵押期間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不論是否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僅在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並且,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事實上,對抵押權人而言,不論抵押物在誰手中,只要抵押權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更有利於抵押物流通,發揮抵押物的擔保功能,促進資金融通。此一改變,順應時代發展之潮流。

總之,《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影響深遠,同學們不可不察!

2樓:山仁也夫

2023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樓:只是一片雲

不太明白這個到底什麼時候能夠幫助我這個你們這也是沒有特別的瞭解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何時頒佈

4樓:萬國法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於2023年5月交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

民法是權利之法,它所調解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極為廣泛,小到去菜市場買根黃瓜,去交個電費,大到公司設立,買賣飛機,還包括結婚買房,離婚財產分割等,民法與我們生活聯絡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那民法典的出臺將對法考產生什麼影響呢?

事實上,《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最為重要的影響,在其對民事規範之改變,而這些改變往往是考試重點,筆者擇其重點介紹如下:

1、流押(質)制度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解析按照《物權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做出流押(質)的約定時,應屬無效,但《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並未直接否認該行為的效力,而是明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即抵押權人可就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

我們知道無效之評判在民法中是最強烈之否定,一味無效,並不能很好處理民事問題,並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規定,抵押權人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一方面不會損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進資金流通,真正發揮抵押權的功能,顯為立法之進步。

這裡需要給大家解釋一下,為什麼《物權法》會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呢?

因為,此時抵押人處於劣勢地位,如果抵押財產價值大於應實現的債權額,當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就講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時,就會使得抵押權人獲得超額利益,這顯然不道德,亦不能為誠實信用原則所容納。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當事人可以約定將抵押物作價抵償債務,這是抵押權實現的一種方式,不是流押(質)的規定,同學們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轉讓問題

1《物權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3解析抵押物轉讓在《物權法》中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曾經,老師給學生們的總結如下:

(1)抵押物僅指抵押物所有權變動而言如出賣、贈與、互易、出資、抵債,對抵押物設立抵押、質押、出租則不受限制。

(2)抵押權人同意,可轉讓,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或提存;

(3)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行使滌除權即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為清償,可轉讓;

(4)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買賣合同有效。

在這種模式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受讓人也未行使滌除權時,抵押物是否能發生轉讓,在動產情況下,得看受讓人是否善意,在不動產情況下,就不能轉讓。

如今,根據《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關於抵押物的轉讓,原則上明確,抵押期間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不論是否經過抵押權人同意,僅在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並且,抵押物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事實上,對抵押權人而言,不論抵押物在誰手中,只要抵押權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更有利於抵押物流通,發揮抵押物的擔保功能,促進資金融通。此一改變,順應時代發展之潮流。

總之,《民法典》的出臺對法考民法影響深遠,同學們不可不察!

5樓:匿名使用者

【頒佈時間】2020-5-28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發文號】主席令13屆第45號

【頒佈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6樓:匿名使用者

新中國首部民法典即將問世 開啟中國法治新時代

7樓:天天666哦

預計明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通過並公佈。

8樓:繼潤

2023年3月,張德江表示,將抓緊研究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

中國曾於2023年、2023年、2023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均無果。202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最終由於內容複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終未能實現。

現有民事立法存在主體多元化、法律淵源眾多等問題,並未形成系統。民法典有上千個條文,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多且複雜。如何將這些已有的法律法規串在一起,缺乏共識,需要處理好法典編纂和單行法的關係。

此外,中國的民法典編纂,要借鑑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更要從中國實際出發,反映我國社會的政治經濟發展要求,在實踐中需要權衡。

中國第一部憲法是什麼時候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頒佈於哪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頒佈於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 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曾於1954年9月20日 1975年1月17日 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並歷經1988年 1993年 1999年 ...

新民法典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清心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被稱為 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 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體系中居於基礎性地位,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共7編 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 物權 合同 人格權 婚姻家庭 繼承 侵權責任,以及附則。2020年5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是那一年頒佈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是我國對民事活動中一些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法律規定,是民法體系中的一般法。所謂民事活動是指 公民或者法人為了一定的目的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行為。如買賣 運輸 借貸 租賃等。進行民事活動時,應遵循自願 公平 等價有償 誠實信用 守法的原則。民法通則 制定於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