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係與僱傭關係

時間 2021-09-11 22: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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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於與僱傭關係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1)僱傭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2)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係不同

(1)雇用關係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係,雇用人必須為雇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僱人則需聽從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

(2)勞務關係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並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係。

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

(1)僱傭關係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雇主享有雇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物件。

(2)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1)僱傭關係中,依現代民法原則,雇主對雇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雇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雇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

(2)勞務關係中,由於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一、勞務關係的特點:

1、 是一種準勞動關係。

2、 用工方不具備勞動法中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或者具備主體資格但工作內容具有臨時性。

3、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4、 根據用工方的指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5、 由用工方承擔在勞作過程中人身傷害的風險。

二、僱傭關係的特徵: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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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所稱的勞動關係,包括勞動合同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關係應是指機關、企業、事業、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照勞動法的規定。

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指定的工作,並獲取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和隸屬性的雙重性質。

勞動法律關係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在勞動法律關係建立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是平等的主體,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以及建立勞動關係的條件由其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確定。

2:勞動法律關係具有國家意志為主導、當事人意志為主體的屬性。

勞動法律關係是按照勞動法律規範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形式形成的,既體現了國家意志,又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

3:它具有在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和實現的特徵。

勞動法律關係的基礎是勞動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1、它的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沒有隸屬性。

僱傭法律關係主體之間是平等的法律關係,不管是僱傭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沒有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係。

2、它具有當事人意思為主導的特徵。

作為僱傭法律關係,它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標誌。

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國家意志基本不干預。

3、它主要是在流通領域發生的關係,而不是在社會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係。

1、主體。

僱傭法律關係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夥、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2、內容。

它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

3、客體。

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3樓:墨汁諾

1、概念不同。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雇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係不同。

雇用關係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係,雇用人必須為雇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受僱人則需聽從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

勞務關係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係,並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係。

3、提供勞動和支付報酬的內容不同。

僱傭關係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但通常其技術含量比較低,其報酬成分也比較單一,僅僅包括勞動力的價值。雇主享有雇工勞動的一切成果,這種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物件。

勞務關係中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沒有技術含量的成分,所獲報酬也僅是勞動力的價值。

4、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僱傭關係中,依現代民法原則,雇主對雇員的損害承擔無過錯責任,只要雇員在進行受僱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雇主就應賠償,而不存在免責事由。

而勞務關係中,由於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務關係(service relations),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係。

勞務關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進行規範和調整,建立和存在勞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勞務關係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

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勞務關係、勞務合同是一種顧名思義的通俗稱呼,在《合同法》中是沒有這類名詞的。屬於承包勞務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承攬合同」,屬於勞務人員輸出情形的勞務合同,似可歸屬法定的「租賃合同」。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沒有固定的格式,必備的條款。其內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條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自主隨機選擇條款,具體約定。

基本要素

1、主體

勞務關係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夥、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2、內容

它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

3、客體

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基本特徵

1、 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隸屬關係。

2、 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的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 基於民事法律規範成立,並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和保護。

4、 主體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勞務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組織。

狹義的勞務關係的特點:

1、 是一種準勞動關係。

2、 用工方不具備勞動法中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或者具備主體資格但工作內容具有臨時性。

3、 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工作條件。

4、 根據用工方的指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5、 由用工方承擔在勞作過程中人身傷害的風險。

這是基於民法中「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請求賠償的,而不是基於勞動法中的工傷賠償。

4樓:78年的小馬叔

介紹勞務關係和僱傭關係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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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關係,是指提供勞務的一方為需要的一方以勞動形式提供勞動活動,而需要方支付約定的報酬的社會關係。

僱傭關係是指受僱人向僱傭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相應報酬形成權利義務關係。 僱傭關係是雇主和受僱人達成契約的基礎上成立的,僱傭合同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是書面的。

一、僱傭關係侵權行為責任中國法律規定且經常涉及的僱傭關係糾紛中的損害賠償主要有兩種:

(一)雇主損害賠償糾紛,是指雇主對雇員在執行職務中造成第三人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又稱雇員致害責任。

(二)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是指雇員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務中,使自己遭受損害,雇主因此而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告知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的義務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者組織工會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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