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還能放人嗎,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會放人嗎?

時間 2021-09-09 08:08:02

1樓:f一臉

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是可以放人的。還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後依然不足的,可以不起訴並釋放當事人。

檢察院:

1.刑事案件立案後,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決定不批准犯罪嫌疑人,並不等於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只要有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就應當在立案後繼續偵查,採取各種手段調查取證,最終取得充分確實的證據,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2.偵查機關認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不予批捕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3.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有顯著不同。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4.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它對於危害****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免於起訴;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援公訴;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樓:七臺河李陽平

如果無罪辨護成立,法院可以裁定釋放。

3樓:匿名使用者

“批捕”即檢察院認為你有罪了,提請法院根據該嫌疑人行為判決刑期。

從實踐操作中,檢察院批捕後,法院判決無罪釋放比較鮮見,恐會涉及到批准逮捕的行為有瑕疵(即會引起檢察院抗訴)乃至於被羈押人申請“國家賠償”。若涉嫌犯罪的行為不重且有悔過或有減輕處罰的情節的話,建議爭取緩刑,即法院判決後釋放。

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會放人嗎?

4樓:華律網

批捕即檢察機關、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決定逮捕的強制措施。批捕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強制措施的必經程式,逮捕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逮捕後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同時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

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後者監視居住。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5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會放人。證據不足的話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3、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4、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不逮捕的釋放規定如下:

1、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2、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6樓:金都法苑

1、這個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

2、一般會繼續補充偵查。

3、如果確實查不出任何問題,則就至少會考慮取保候審的。

7樓:為啥沒id名了

是會放的 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被逮捕人是受法律保護的

8樓:爽朗的弧度的狼

證據不足當然放人了,但如果檢察院都批捕了,說明已經有證據了

9樓:你的牽強誰懂

檢察院批捕後如果證據不足是可以放人的。還可以要求補充偵查,補充後依然不足的,可以不起訴並釋放當事人。

刑事案件立案後,檢察院以證據不足決定不批准犯罪嫌疑人,並不等於沒有犯罪事實發生,只要有犯罪事實,偵查機關就應當在立案後繼續偵查,採取各種手段調查取證,最終取得充分確實的證據,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偵查機關認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不予批捕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10樓:噯呉晦£憶紅顏

證據不足肯定要放人的。要不然你還可以告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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