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檢察院搜查執法合法程式,檢察院收繳贓款贓物標準和程式? 5

時間 2021-10-14 20:09:59

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個問題:不能,明確告訴你不能無限次使用,必須出示新的搜查令。第二個問題:

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在搜查時,必須身穿統一工作服裝,並出示身份證明,只是最關鍵的也是最重要的,涉及到實體條件.第三個問題:搜查帶走的物品清單必須當日開出當日填寫,不能寫在上一次的清單上,同時要經你朋友或者現場公司負責人簽名方可帶走。

第四個問題:語言不違法,但是他們在執行程式時存在過錯,表明他們很有可能不是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第五個問題:

你朋友最好參看一些相關法律,比如行政執行法、檢察院工作人員工作守則等等。你上網搜一下

2樓:匿名使用者

1、在案件偵查期內沒有使用次數限制,2、每次搜查是否需著裝無規定,但應出示工作證等相關身份證明3、每次搜查帶走物品需填寫當日清單,如寫在上一次帶走物品清單內也不是不可以,當應註明當日搜查帶走物品情況4、如你所述檢方人員的行為、話語確有不妥當,且應出示相關憑證,另我們有這裡的鑰匙,隨時可以來搜查,不需要你們有人在這裡等的話語儘管是不違法的,但按規定搜查是必須要有檢方人員以外的見證人在場。5、如果下次檢察院前來執法還和以前一樣,你朋友可要求他們出示相關搜查證和有效工作證等相關身份證明後讓他們搜查等

檢察院收繳贓款贓物標準和程式? 5

3樓:手機使用者

在偵查過程中,收繳贓款贓物既是獲取證據的重要手段,也是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的重要措施。檢察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收繳贓款贓物的主要方法有:搜查、扣押、凍結等。

搜查,是偵查機關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尋。搜查是一項強制性措施。搜查的任務是發現和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查獲犯罪人。

搜查前應由檢察長簽發《搜查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見證人在場,必要時,可通知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有關單位派人蔘加。

在搜查前,應對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進行必要的思想教育,啟發他們主動交出贓款、物證、書證,並告知他們阻礙搜查應負的法律責任。對見證人應講明其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搜查工作結束後,應將搜查情況寫成筆錄。

搜查筆錄內容有:採取搜查措施的依據;執行搜查的檢察人員及見證人的姓名;搜查的簡要情況;搜查開始和結束的時間;最後由檢察人員、被搜查人員或者家屬、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如果家屬拒絕簽名、蓋章,應在筆錄上註明。

扣押贓款贓物,是指偵查機關依法強行提取、留置和封存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檔案的一項強制性措施。扣押物品、檔案時,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應會同見證人及物品、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並當場開具《扣押物品、檔案清單》一式四份。清單應寫明物品、檔案的準確名稱、型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顏色、新舊程度和缺損特徵等。

清單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物品、檔案持有人簽名或蓋章後,一份統一儲存,一份附卷,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檔案持有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檔案保管人。如果物品、檔案持有人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扣押物品、檔案清單》上註明。對於應當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檔案,經拍照或者錄影後,可以交物品檔案持有人保管,並單獨開具《扣押物品、檔案清單》,在清單上註明:

該物品已經拍照(或者錄影),物品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對於扣押的物品、錢款應交保管部門或指派專人負責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毀損、丟失或自行處理。對扣押的物品、檔案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在三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

退還扣押物品、檔案,應當填寫《退還扣押物品、檔案決定書》及《退還扣押物品、檔案清單》。發還時,應逐件交物品持有人當場清點無誤後,由收領人在清單上簽字蓋章。 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需經檢察長批准,填寫《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執行。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作者為國家檢察官學院講師)

請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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