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批捕,法院判決緩刑,再審判無罪,檢察院是否國家賠償

時間 2022-01-09 23:05:10

1樓:匿名使用者

網友你好,據你所描述的情形,結合法律規定,該情形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

。。。。。。。

第二十一條 。。。。。。。。

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

所以,結合上述法律規定,符合國家賠償的情形。

但是,也要明確,如果因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不在國家賠償的範圍內。

希望你能採納!

2樓:

可以主張,但不一定有效。

被判緩刑,他可以獲得國家賠償嗎麻煩告訴我

3樓:許

本案對黃祝玫判處的雖然是緩刑,但法院的原審判決生效並執行了,即使經過再審改判為無罪,法院的原審判決也屬於錯判。但根據《國家賠償法》「錯誤判決導致被告人被羈押的,國家要承擔賠償責任」的相關精神,只有「身體受到傷害或被羈押」才能獲得國家賠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四項規定:

「如果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被依法改判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黃祝玫被判處緩刑的時間,黃祝玫是不能獲得國家賠償的,他能獲得國家賠償的是:提起公訴之前的時間,由檢察院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從提起公訴之日到原審判決生效之日的被羈押時間,由法院履行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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