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異同有哪些

時間 2021-08-30 10:42:33

1樓:我就是我

集體合同(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與勞動合同主要區別在於:

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係,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僱主或僱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僱主與單個僱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於勞動條件的規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於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5.責任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企業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只對上級工會和全體會員負道義上的責任,由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糾正違約的行為,以適當方式彌補因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但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

2樓:蒼洱白子

集體合同是勞動合同一種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3樓:張明君律師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根據《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定義,可以得出: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相同點:

1、合同所調整的內容都是有關勞動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2、合同的一方是職工,而另一方是與職工有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

3、合同一經生效,對於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合同的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否則就無效;

4、違反合同約定,都將承擔法律責任。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點:

1、簽訂合同的主體不同,集體合同是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而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與用工單位簽訂;

2、簽訂合同的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由職工本人與用工單位直接簽訂,而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3、合同生效的條件不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而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4、合同的內容具有可調性,集體合同規定後非經協商或法定程式不得隨意調整,而勞動合同如所訂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低於集體合同的,勞動合同可以調整,標準是不低於集體合同;

5、效力所調整的主體範圍不同,勞動合同生效後僅適用於職工本人和用工單位,而集體合同生效後,對用工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4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教育資料庫

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區別

篇一:集體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企業。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僱主等。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係,內容全面、複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係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

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於勞動關係執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集體合同對於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加班休假、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安全、女職工特殊保護等等的規定形成了一個基本標準。個人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標準高於集體合同約定的標準的,以個人勞動合同的約定為準。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6樓:索羅劍客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

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於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係,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僱主或僱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僱主與單個僱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內容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內容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多是關於勞動條件的規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於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於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5.責任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企業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只對上級工會和全體會員負道義上的責任,由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糾正違約的行為,以適當方式彌補因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但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

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7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教育資料庫

個人勞動合同與集體勞動合同的區別

篇一:集體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的區別  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是不同的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 企業 。

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是勞動者個人,一方是企事業單位或僱主等。這就是說,勞動者個人作為出賣勞動力的一方不能簽訂集體協議,而工會組織也不能為勞動者個人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都以工作任務、勞動條件、勞動報酬、保險福利等為基本內容,但在具體訂立協議時是有區別的。集體合同調節集體勞動關係,內容全面、複雜,帶有整體性。勞動關係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中未作規定或只規定基本標準,以及個人勞動合同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規定的,集體合同都可以規定。

而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都在法律、法規中直接規定,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可由勞動合同規定,那是單一的。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於勞動關係執行過程中,它不依單個勞動者參加勞動

8樓:gloria_彩彩

我問了歐陽九律師,他建議可以仔細研讀一下相關的法律條文。我查到的資料是這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對勞動合同的種類進行了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而集體勞動合同又稱為團體契約、集體協議等,它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後,由工會或者職工委託的代表與用人單位為規範勞動關係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協議。《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如下:

第五十一條 【集體合同的訂立和內容】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專項集體合同】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行業性集體合同、區域性集體合同】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請問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何區別,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絡與區別分別是什麼?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都是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形式和法 律制度,兩者有著密切的聯絡,在訂立目的 內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處,但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又有著明顯的區別,兩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另一方是企業。勞動合...

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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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合同與個人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逸瑾幽 集體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合同的當事人不同 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職工自願結合而成的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代表,勞動者個人一般不能單獨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 而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勞動者個人。合同的內容不同 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