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為什麼公司要和我簽訂

時間 2021-09-12 13:55:54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

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2樓:法律快車

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別。

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立後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式。

3樓:善世服務外包

1、性質不同

勞務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對訂立勞務合同的主體而言,雙方是平等關係,提供勞務者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不受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約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

勞動合同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為目的、確定勞動關係的合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來說,訂立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即屬於單位內部成員,遵守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兩者是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係。

2、主體地位不同

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不僅存在財產關係,還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物件相結合的關係;

而勞務關係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係,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且二者關係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3、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有最低工資標準,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

勞務關係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在勞務合同中,勞動者所獲得的報酬叫勞務費,可以由雙方協商,國家對勞務費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勞動者獲得的勞務費要按照勞務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4、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進行調整。就我國目前的法律來說,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所承擔的責任要高於勞務合同中的責任。

5、合同的解除與爭議處理不同

勞務合同可隨時協商解除,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條件解除,不用提前通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務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任何賠償。當事人因履行勞務合同發生糾紛,雙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

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提前一個月申請或通知,企業解除時,要給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若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需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當事人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糾紛,必須仲裁前置,即雙方必須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要與我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怎麼辦?

4樓:找法網

如果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條 勞動關係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一、勞動關係主體與勞務關係主體的區別

(一)勞動關係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

(二)勞務關係的主體型別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係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係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二、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係方面的區別

(一)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隸屬關係是勞動關係的主要特徵。隸屬關係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為該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員工(以下統稱職工)。因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這是不爭的事實。

(二)勞務關係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係。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戶居民家的職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係。

三、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別

(一)勞動關係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範;

(二)勞務關係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僱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5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公司與個人是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勞務合同。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

1)報酬、社會保障待遇上,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等待遇,這是法律對用人單位承擔義務的確定性規範。

2)報酬支付的原則上,勞動關係由於受國家干預較多,雙方處於不平等的地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需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且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

3)報酬支付形式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4)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章違紀處理權上,勞動關係中,若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或存在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對當事人給予警告、記過、降職等處分。

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外責任的區別,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一員,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因勞動者的過錯導致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導致用人單位欺凌勞動者的現象時有發生,為了更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關係是我國勞動法的調整物件,其發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的糾紛其產生、變更、終止及糾紛解決均應適用《勞動合同法》相關的規定,若勞動法沒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

糾紛解決途徑不同

因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必須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式,未經仲裁不得訴訟。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 一 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的範疇 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 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 經濟法的範疇。二 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有什麼區別,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矽谷創業快訊 1 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 個體經濟組織 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能是法人 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 公民與法人之間。2 雙方當事人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確...

請問,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區別嗚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 法人之間 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內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1 兩者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調整範疇 而勞務合同 如承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