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終止的區別

時間 2021-10-14 20:44:06

1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務派遣合同終止由用人單位提出,還是要由勞動**公司提出?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勞動者提出合同終止嗎?或合同到期後,由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既可終止勞務派遣合同?

回: 勞務派遣合同是受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實際勞動關係雙方已經很明顯了,勞務派遣合同的終止應由此雙方的一方或雙方提出;合同到期的,當然是由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是否續簽,而不是實際用工方,不過實際用工方起著是否續簽的決定性作用。(此問題沒有什麼可疑之處)

2、勞務派遣合同終止是不是同勞動合同終止一樣,予以一定補償?如何補償?並由用人單位或是勞務**單位誰承擔補償費用?

回:經濟補償是一樣的,參照勞動合同法的須補償條款;在法律定義上,勞務派遣公司是補償費用的承擔方,實際運作中,可能勞務派遣公司會提前將此風險費用轉嫁給實際用工方。

3、若勞務**公司或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損害勞動者權益,規定在何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者戶籍所在地、實際工作地或勞務**單位所在地)進行勞動監察投訴?

回:實際工作地或勞務**單位所在地都可。

4、若用人單位連續與勞動者存在用工關係,但選用多家勞務**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如何處理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按與用人單位存在工作時間計算,還是按與最後一家勞動**單位存在勞務**時間計算?

回:選用多家的概念不清,無法解釋,前提有個合同合法性認定的問題,樓主的意思是否想說明「原派遣到期,轉換另一家做派遣」?如果是這樣的話,與工作年限應無實際瓜葛,再說以現新法的實施細則不明之前,沒有必要這樣做。

一般工作年限以最後一家勞動**單位存在勞務**時間計算

2樓:seyen媛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由於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

勞務派遣合同終止 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款,在上述八種情形下,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並且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據同樣的理由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3樓:加百列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5、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4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教育資料庫

5樓:滄海半杯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1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完畢以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據下列程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作出回應;雙方協商;雙方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備案。

2.被派遣勞動者因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以解除原因中有無過錯為標準劃分,勞動合同解除分為有過錯解除和無過錯解除。有過錯解除是指由於對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而導致無過錯的一方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勞動合同解除。當事人過錯輕微時,不屬此。

無過錯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對方當事人無過錯行為或者其過錯行為輕微不足以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勞動合同當事人提前單方解除勞動。被派遣勞動者只能在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2、勞務派遣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3、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4、勞務派遣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5、勞務派遣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6、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務派遣單位和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即時解除與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動合同;

6樓:古典風韻檃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65條第2款規定:「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

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沒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 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不是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的主體。被派遣勞動者在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存在過錯,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只能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再派人到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從事同樣的勞動。 2.

在被派遣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和法定情況下,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照我國《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主要有: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7、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以接受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8、勞務派遣單位按照下列程式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給予被派遣勞動者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者辭退警告;然後,屢教不改的,勞務派遣單位將解除勞動者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或者錯誤時,可以依法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工會沒有提出反對意見時,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結束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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