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減員,但未終止勞動合同,叫我回家待崗,請問在待崗期間可以拿到工資嗎

時間 2021-08-11 16:41:57

1樓:天眼新科技

一、你所在的是不是國有企業?因為“待崗”不是勞動法的規定,只是國企內部對於富餘人員的內部解決辦法。

如是待崗,待崗期間是有工資或生活費的,一般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按原標準發,一個週期以後可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但不同的省市縣支付的標準不一樣,你最好是向當地的勞動部門諮詢。

二、如果企業減員,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如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完全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2樓: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暫時困難安排職工待崗,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資支付標準,但是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待崗人員屬於在職職工,單位必須為其交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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