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歐封建等級制度的實質是什麼

時間 2021-08-30 11:17:32

1樓:匿名使用者

西歐封建等級制度是以土地關係為紐帶,通過層層分封而形成的。主要作用是協調和維護封建主內部的利益,更有效地統治下層人民,其基本特徵是封主和與附庸的臣屬關係的建立。由於土地是層層分封的,附庸只承認自己直接受封的人為封主,對自己封主的封主則沒有臣屬關係。

所以,在西歐出現了“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現象。這種情形使封建等級制度複雜而混亂。如封建主甲可以是乙的封主,而乙的封臣又可以是甲的封君,往往一個封建主有多個封臣,從而加劇了封建主之間的爭奪和衝突,出現割據混戰局面。

2樓:匿名使用者

西歐封建制度的領主與附庸的關係,實質上是一種土地和兵役之間的交換,雙方都受到封建契約的約束。...

3樓:匿名使用者

中古早期法蘭克王國的查理·馬特推行采邑改革,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封建等級制度,其特點是以土地為中心層層分封,封主封臣之間形成嚴格的契約關係。這是西歐封建制度的核心內容。

西歐封建等級制度(feudal hierarchy),一般指西歐封建主之間依據土地佔有和人身依附關係而形成的一種等級關係。由於我們從社會形態的角度來理解封建制度,其上下限與中世紀大致相同,因此,封建等級制度又稱為中世紀等級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等級的劃分及其之間的關係首先以一種人身的依附關係為依託,這種人身依附關係,在西歐典型地表現為封君封臣制度。

封建等級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封君封臣制源於一種服從與保護的關係,由羅馬的家丁護衛制與日耳曼的親兵制融合發展而來。羅馬帝國晚期政治混亂,多大地葦都養家丁以自早。大地主與家丁之間結成一種主從關係,前者**後者以衣食裝備,而後者則負擔前者家庭財產的護衛之責。

與此同時,日耳曼人中盛行親兵制,親兵制中軍事首領與親兵的關係與羅馬家丁護衛制具有相似的特點,這使得作為征服者的日耳曼人似乎熟悉而易於接受這種制度。於是親兵制與家丁制漸趨合流,由此產生了一種新的制度 封臣制。起初,國王將封臣招進宮內供養,後來由於封臣人數增加,這種方式難以實行,國王遂以封賜土地代之,讓封臣自養。

所賜土地只能終身使用,不可世襲,稱為"采邑"。查理·馬特任法蘭克宮相時大力推廣采邑制,由此建立起以土地關係為紐帶的封君封臣制。加洛林王朝統治時期,封建主紛紛割地稱雄,與國王分庭抗禮,封建割據日烈,王權日衰,封君封臣製得以巨大發展。

作為這種發展的重要表現,除了土地采邑化外,官職和許多教職也采邑化了。封君封臣關係的建立需要舉行一定的儀式,即臣服禮和宣誓效忠禮。起初,這二者是單獨進行的,直到8世紀才結合起來。

儀式一般是擇良辰吉日舉行。受對者解刃、脫帽、下跪,合掌置於封君掌中,說"閣下,我是您的人了",以示自己的一切將聽任封君的處置。然後封君也說一句話表示願意接受他,並與之擁抱親吻,而後還要舉行宣誓效忠禮,目的是用**教的力量鞏固彼此的關係。

這時,封臣站立,將手放在《聖經》或聖徒的遺物上宣誓,表示要忠於封君,愛其所愛,惡其所惡,鞠躬盡瘁,永矢不渝。這樣,封君封臣關係就算結成了。

一對君臣關係結成後,雙方互有義務。『世紀的封建法學家把封臣對封君的義務歸為三項:其一是"效忠",即從消極方面講,封臣不得做危害封君之事,包括不得損傷封君的肢體,不得洩露他的祕密或出賣他的城堡以致危害他的安全,不得在司法審判或其他與封君名譽有關的事件中傷害封君,不得損害他的財產,不得給封君製造麻煩等。

o其二是"幫助",其中最重要的是奉石為封吞服軍役;它是封君封臣關係的核心。封臣要自備戰馬**、頂盔貫甲為君作戰、守城、管理莊園或護君出巡,大封建主還要帶定額騎士共往。服役期限一般一年為40日,倘若超期,他們可自動回家。

然戰事未了,封君若要封臣繼續服役,必須負擔臣子所需費用,且支付報酬。另外,封臣還須在封君危難之際提供金錢支援,如負擔封君被俘時的贖金。這項負擔初約由封臣志願繳納,後來發展成為一種強制性賦稅。

另外,在封君長子成年晉封為騎士、長女出嫁時也須提供資助,這些費用統稱為"協助金"。其二是"勸告"。封臣應出席封君法庭,為封君出謀劃策。

封君對封臣也有義務,封君不得對封臣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還要在封臣受到攻擊時出面相救。更重要的是封君要維持封臣的生活**,這或為封臣提供食宿;或賜予采邑,使其自養。後者後來漸成主導

形式。上述僅僅是一對封建君臣的關係,或者說是封建等級金字塔中的一個環節,封君封臣關係的實際表現則要複雜得多。一個人往往兼封君與對臣於一身,同時既有若干個封君,也有更多的封臣,"這就給這種表面似乎和諧一致的關係增加了很多混亂"o。如在一臣多看的情況下,若兩位封君不和,問題獻出現了:

他應該支援哪位封君?後來演化的結果是,在眾君中選擇一位主君,再

後來,一個封臣又不只一位主君了。總之,封君封臣關係在實踐中表現異常複雜,所以恩格斯說它"造成了一團亂麻般的權利和義務"q。年禿頭查理頒佈的《凱爾西賴令》正式表明了對采邑世襲的承認。

此後,"采邑"一詞漸漸不用,而以對土代之。到了封建社會盛期,封土製與封君封臣制緊密地結合起來。封土的封受儀式也緊跟在行臣服禮和宣誓效忠後立即進行,一般是封君以小樹枝、權杖、一塊草皮等作為封土的象徵賜予封臣。

這樣,封君封臣關係就不僅

僅表現為一種忠誠與否的關係,而是有了深刻的經濟內涵。例如,n67年在香擯地區的亨利伯爵授予巴託羅纓主教封土的儀式上,路易斯伯爵說:"為了那塊封土,主教已經許諾並約定為亨利伯爵提供一個騎士,為他評判、服役。

"而封臣向封君宣誓時更是少不了諸如"我向某某效忠是因為我接受了他所賜予的封土"o之類的言辭。一塊土地經過分封,成為封土。封君與封臣對之都有相應的權利。

封君有扣押權、收回權、監護權、轉封權等等,封臣則有佔有權和使用權。隨著封土繼承製的深入與普及,到12世紀,封臣還可以自由買賣、轉移其封土。而封土經過多次封受之後,在其上面就層層疊疊凝固了多層的權利和義務。

這一方面使得土地所有權問題變得模糊不清,封君與封臣之間成為一種個人之間互相制約互相依賴的關係;另一方面又使封土呈現出一種等級性,所

以我們往往稱西歐封建土地所有制為等級所有制。西歐封建等級制度,就是依據這種等級所有制以及以之為基礎的封君封臣制而建立的。

西歐封建等級制度的實質是什麼?

4樓:焉雨安

西歐封建制度的領主與附庸的關係,實質上是一種土地和兵役之間的交換,雙方都受到封建契約的約束。...

5樓:釋懷_z8rv讓

中古早期法蘭克王國的查理·馬特推行采邑改革,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封建等級制度,其特點是以土地為中心層層分封,封主封臣之間形成嚴格的契約關係。這是西歐封建制度的核心內容。 西歐封建等級制度(feudal hierarchy),一般指西歐封建主之間依據土地佔有和人身依附關係而形成的一種等級關係。

由於我們從社會形態的角度來理解封建制度,其上下限與中世紀大致相同,因此,封建等級制度又稱為中世紀等級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等級的劃分及其之間的關係首先以一種人身的依附關係為依託,這種人身依附關係,在西歐典型地表現為封君封臣制度。 封建等級制度的起源與發展 封君封臣制源於一種服從與保護的關係,由羅馬的家丁護衛制與日耳曼的親兵制融合發展而來。

羅馬帝國晚期政治混亂,多大地葦都養家丁以自早。大地主與家丁之間結成一種主從關係,前者**後者以衣食裝備,而後者則負擔前者家庭財產的護衛之責。與此同時,日耳曼人中盛行親兵制,親兵制中軍事首領與親兵的關係與羅馬家丁護衛制具有相似的特點,這使得作為征服者的日耳曼人似乎熟悉而易於接受這種制度。

於是親兵制與家丁制漸趨合流,由此產生了一種新的制度 封臣制。起初,國王將封臣招進宮內供養,後來由於封臣人數增加,這種方式難以實行,國王遂以封賜土地代之,讓封臣自養。所賜土地只能終身使用,不可世襲,稱為"采邑"。

查理·馬特任法蘭克宮相時大力推廣采邑制,由此建立起以土地關係為紐帶的封君封臣制。加洛林王朝統治時期,封建主紛紛割地稱雄,與國王分庭抗禮,封建割據日烈,王權日衰,封君封臣製得以巨大發展。作為這種發展的重要表現,除了土地采邑化外,官職和許多教職也采邑化了。

封君封臣關係的建立需要舉行一定的儀式,即臣服禮和宣誓效忠禮。起初,這二者是單獨進行的,直到8世紀才結合起來。儀式一般是擇良辰吉日舉行。

受對者解刃、脫帽、下跪,合掌置於封君掌中,說"閣下,我是您的人了",以示自己的一切將聽任封君的處置。然後封君也說一句話表示願意接受他,並與之擁抱親吻,而後還要舉行宣誓效忠禮,目的是用**教的力量鞏固彼此的關係。這時,封臣站立,將手放在《聖經》或聖徒的遺物上宣誓,表示要忠於封君,愛其所愛,惡其所惡,鞠躬盡瘁,永矢不渝。

這樣,封君封臣關係就算結成了。 一對君臣關係結成後,雙方互有義務。『世紀的封建法學家把封臣對封君的義務歸為三項:

其一是"效忠",即從消極方面講,封臣不得做危害封君之事,包括不得損傷封君的肢體,不得洩露他的祕密或出賣他的城堡以致危害他的安全,不得在司法審判或其他與封君名譽有關的事件中傷害封君,不得損害他的財產,不得給封君製造麻煩等。o其二是"幫助",其中最重要的是奉石為封吞服軍役;它是封君封臣關係的核心。封臣要自備戰馬**、頂盔貫甲為君作戰、守城、管理莊園或護君出巡,大封建主還要帶定額騎士共往。

服役期限一般一年為40日,倘若超期,他們可自動回家。然戰事未了,封君若要封臣繼續服役,必須負擔臣子所需費用,且支付報酬。另外,封臣還須在封君危難之際提供金錢支援,如負擔封君被俘時的贖金。

這項負擔初約由封臣志願繳納,後來發展成為一種強制性賦稅。另外,在封君長子成年晉封為騎士、長女出嫁時也須提供資助,這些費用統稱為"協助金"。其二是"勸告"。

封臣應出席封君法庭,為封君出謀劃策。封君對封臣也有義務,封君不得對封臣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還要在封臣受到攻擊時出面相救。更重要的是封君要維持封臣的生活**,這或為封臣提供食宿;或賜予采邑,使其自養。

後者後來漸成主導 形式。 上述僅僅是一對封建君臣的關係,或者說是封建等級金字塔中的一個環節,封君封臣關係的實際表現則要複雜得多。一個人往往兼封君與對臣於一身,同時既有若干個封君,也有更多的封臣,"這就給這種表面似乎和諧一致的關係增加了很多混亂"o。

如在一臣多看的情況下,若兩位封君不和,問題獻出現了:他應該支援哪位封君?後來演化的結果是,在眾君中選擇一位主君,再 後來,一個封臣又不只一位主君了。

總之,封君封臣關係在實踐中表現異常複雜,所以恩格斯說它"造成了一團亂麻般的權利和義務"q。年禿頭查理頒佈的《凱爾西賴令》正式表明了對采邑世襲的承認。此後,"采邑"一詞漸漸不用,而以對土代之。

到了封建社會盛期,封土製與封君封臣制緊密地結合起來。封土的封受儀式也緊跟在行臣服禮和宣誓效忠後立即進行,一般是封君以小樹枝、權杖、一塊草皮等作為封土的象徵賜予封臣。這樣,封君封臣關係就不僅 僅表現為一種忠誠與否的關係,而是有了深刻的經濟內涵。

例如,n67年在香擯地區的亨利伯爵授予巴託羅纓主教封土的儀式上,路易斯伯爵說:"為了那塊封土,主教已經許諾並約定為亨利伯爵提供一個騎士,為他評判、服役。"而封臣向封君宣誓時更是少不了諸如"我向某某效忠是因為我接受了他所賜予的封土"o之類的言辭。

一塊土地經過分封,成為封土。封君與封臣對之都有相應的權利。封君有扣押權、收回權、監護權、轉封權等等,封臣則有佔有權和使用權。

隨著封土繼承製的深入與普及,到12世紀,封臣還可以自由買賣、轉移其封土。而封土經過多次封受之後,在其上面就層層疊疊凝固了多層的權利和義務。這一方面使得土地所有權問題變得模糊不清,封君與封臣之間成為一種個人之間互相制約互相依賴的關係;另一方面又使封土呈現出一種等級性,所 以我們往往稱西歐封建土地所有制為等級所有制。

西歐封建等級制度,就是依據這種等級所有制以及以之為基礎的封君封臣制而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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