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對依法行政提出了哪些要求

時間 2021-09-16 06:13:08

1樓:乙小甲

新行政訴訟法的新制度新規定新要求較多,該司法解釋從九個方面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是明確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邊界,既要解決「立案難」痼疾,又要防止濫訴現象。解釋用排除法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規定: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過程性行為、協助執行行為、內部層級監督行為和信訪辦理行為等五種行為不在可訴之列。

二、是總結行政訴訟管轄改革成果,既要解決「訴訟主客場」的問題,又要遵循「兩便」原則。司法解釋就跨行政區劃法院管轄改革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式作了進一步明確,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

此外,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利用管轄權異議制度干擾行政訴訟的問題,解釋明確規定了管轄異議處理程式制度。

三、是明確界定當事人資格,既要暢通救濟渠道,又要確保有限司法資源的效益最大化。為了確保有限司法資源得到充分利用,解釋對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作了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在行政訴訟被告方面,明確了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職能部門、村委會和居委會、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的被告資格。

四、是完善行政訴訟證據規則,既要力求恢復客觀真實,又要堅持程式公正的導向。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式中處於取證優勢地位,為確保「官」民在訴訟程式中處於實質平等地位,解釋細化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明確了當事人的到庭義務和因被告原因導致損害的舉證規則。

五、是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度,既要保障當事人合法訴權,又要保證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實施立案登記制後,一些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因為沒有進行必要的審查進入到訴訟程式,導致案件激增。

為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解釋在幾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起訴人提交必要起訴材料的義務、人民法院的審查權力和釋明義務、復議維持情形下的起訴期限和行政機關未履行教示義務情形下的起訴期限。

六、是規範審理判決程式,既要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審理,又要注意提高訴訟實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理和判決程式,不僅要求審理的實體和程式公正,也要求行政訴訟的實際效果。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的行為損害了訴訟程式的嚴肅性,還有的案件判決標準和規則不統一,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

據此,解釋明確了濫用迴避申請權的法律後果、拒絕陳述的法律後果、確認無效的判決規則、共同過錯的賠償責任和不作為的賠償責任。

七、是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既要體現行政訴訟的嚴肅性,又要確保行政糾紛實質化解。

為了進一步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確保行政糾紛獲得實質化解,解釋適度擴大了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範圍,明確了應當出庭應訴的情形和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的說明義務,明確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含義、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均不出庭應訴的不利後果。

八、是落實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制度,既要強化行政復議監督職能,又要聚焦真正爭議的解決。新行政訴訟法為了強化行政復議監督職能,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

為了在強化行政復議機關監督職能前提下,保證爭議真正得到解決,解釋明確了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概念,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的法定性、舉證責任和裁判規則。

九、是細化規範性檔案附帶審查,既要依法維護合法行政規範性檔案的效力,又要防止不合法條款進入實施過程。司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中有權對規範性檔案進行附帶審查,是新行政訴訟法的制度創新。

對於合法的規範性檔案,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行為的執法依據;對於不合法的規範性檔案,不得作為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為此,解釋明確了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的權利、規範性檔案審查的具體方式、規範性檔案不合法的處理方式,以及規範性檔案審查的審判監督程式。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十大亮點:

一、立法目的作變化,刪去維護行政機關行使職權。

二、明確行政首長出庭制度,告別「告官不見官」的歷史。

三、破除地方行政干預司法審判,實行跨區域審判。

四、復議維持共同告,督促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

五、起訴期限延長至六個月,更好地保護原告訴權。

六、訴訟審查範圍擴大,可附帶審查規章以下規範性檔案。

七、部分行政案件可調解,服務社會穩定大局。

八、明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徹底做到定紛止爭。

九、建立公告制度,促使行政機關履行相關職責。

十、建立簡易審判程式,高效便民解決爭議。

2樓:熱浪人間

2023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的《行政訴訟法》進一步加強了對依法行政的監督工作,規定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具體檔案原文如下】

(2023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

第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援起訴。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決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行政訴訟法》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改?意義何在

3樓:空谷盤

2023年全國人大作出修改,第二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增加該條款的意義:在於進一步堅強對監管機關的法律追究力度,有利於社會發展,極大適應了新時代的發展需要。

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哪些重要修改?

4樓:風吹的小羊

第一:明確法院必須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律立案,有利於解決行政立案難問題。

《新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內容是《舊法》中不從規定的,它明確了法院必須依法立案的法定職責。

第二、 登記立案制度及上級法院直接立案審理制度的確立,是解決立案難問題的重大舉措

《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起訴狀立案登記制。五十二條規定,法院接受起訴材料後應該依法進行登記並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

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受理。

那麼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在《新法》五十四條還規定了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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