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未約定誰裝修,我出四十多萬裝修了,是否能向出租方提出

時間 2022-03-22 17:25:14

1樓:

你在租房子時侯沒有約定誰裝修,你自己花錢裝修了,是可以和出租方協商給你免部分租金。如果出租方不同意,你也沒辦法只能自己承擔。

今年五月到期,裝修什麼的花了四十多萬,轉讓費房東拿我了四萬塊。。合同上寫的第一承租人是我,他說他自

2樓:匿名使用者

很多人會在租房的過程中,把優先購買權與優先承租權混為一談。我國法律只規定優先購買權,如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優先購買權、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優先購買權等。「優先承租權」並非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在合同中約定足夠程度的違約責任,以防止出租人在利益驅使下違約將房屋租賃給第三人,這樣才有可能實現「優先承租權」。

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優先承租權」的規定,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也並沒有禁止合同當事人約定這種權利,因此只要這種約定是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就應認為約定有效而受法律保護。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助到你。

如何處理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的裝修糾紛

3樓:手機使用者

李某與王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將李某的一間店面房屋出租給王某開飯店,為期一年。王某在飯店經營期間對房屋進行一定的裝修,李某亦未提出異議。由於合同對一般裝修物的處理未作明確約定,合同期滿後,雙方因裝修物的補償問題發生爭執,起訴至法院。

該案在審理時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本案王某對房屋的裝修可視為對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此行為並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慮投資回報率而投入大量裝修,其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王某無權要求李某對其進行補償。

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應對王某進行適當補償。理由是合同對房屋出租後的用途有明確約定,李某應當知道開設飯店需進行必要裝修,且李某在王某裝修時既不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對王某裝修行為的同意或默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添附,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故李某應對王某做出補償,但補償數額應不超過該房屋的增值部分。

本案有必要對裝修物的性質先進行一下**。承租的店面房經過裝修,裝修物的所有權歸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權仍歸李某,兩者可以辨別,但已連為一體,不可分割。若強行將裝修物拆除,則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

可見裝修物的性質系民法理論中的附合,系添附行為的一種,即將不同所有人的物緊密結合起來,成為乙個新物。其特點在於所有人的物雖可區分,但難以分離。

裝修系動產附合於不動產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從物的原則,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由不動產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確定添附物歸屬後,必然會產生受益一方對受損一方的經濟補償問題,這裡要區分添附行為系善意行為還是惡意行為。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應滿足兩個前提:

一、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對;二、房屋因裝修而增值,且在租賃關係結束後,仍然存在。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對一般裝修問題的處理雖未作明確約定,但合同簽訂後,王某對房屋進行裝修的過程中,李某既未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默許,符合第乙個前提。其次房屋經過裝修後,價值有所增加,由於裝修物附合於房屋,兩者不可拆分,租賃合同終止後李某即取得裝修物的所有權,故李某應當補償王某所支出的裝修費用,但不應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4樓:

關於房屋租賃合同期滿後的裝修費用處理問題:

1、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如果合同對房屋出租後的用途有明確約定,裝修是一種必需,且裝修時出租方既不阻攔,也未在合同期內提出異議,應視為對承租方裝修行為的同意或默許。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添附,並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的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

4、承租的店面房經過裝修,裝修物的所有權歸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出租方,兩者可以辨別,但已連為一體,不可分割。若強行將裝修物拆除,則會造成財產上的損失。可見裝修物的性質系民法理論中的附合,系添附行為的一種,即將不同所有人的物緊密結合起來,成為乙個新物。

其特點在於所有人的物雖可區分,但難以分離。

5、裝修系動產附合於不動產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從物的原則,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後,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由不動產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確定添附物歸屬後,必然會產生受益一方對受損一方的經濟補償問題。

6、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補償應滿足兩個前提:一、出租人對承租人的裝修行為明確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對;二、房屋因裝修而增值,且在租賃關係結束後,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裝修物的所有權,應當補償承租方所支出的裝修費用,但不應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7、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側重強調承租人有保持租賃物原狀的義務,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對承租人的費用返還請求該條並無規定。本著最大限度發揮裝修物價值的原則及公平原則,對裝修物補償的問題,應當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規定執行。

我和村里簽了乙份十五年的租房合同現在用了五年村里要我重新籤三年期的合同我裝修幾十萬元到期後能保障嗎

5樓:王元頁

合同裡約定,到期村里不續簽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折價補償你裝修費用

不然合同到期,裝修村里可以不補償,而且可以要求你拆除後恢復原狀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援;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樓:吸烈墨

不可以的如果在合同期長房租你就違約了對方可以決絕的,

現在裝修乙個店面房,投入了全部積蓄,在租房合同中房東要求退房時不能拆掉房屋中裝修投入的材料,合理嗎 15

7樓:大連佟鑫

這個是合理的。但你剛剛租好了門面,正在裝修,我想你更多的應該考慮怎麼能多攬到客人,多掙錢,為你的客戶做好服務工作,這樣的話,三年後,你不是要拆當初裝修的材料,而是,拆除當時的裝修,重新擴建了,這樣豈不是更好!你說呢?

預祝你生意興隆

8樓:狄昀昀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援;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這是最高院出台的關於租賃合同的司法解釋。

9樓:喲阿輝

不合理,要麼房東補回裝修的費用和誤工費。

10樓:河南墨香居

就算你把已經使用過的裝飾材料收回,當廢品賣掉也無法對你的投入能挽回多少損失,,,,

既然在合同日期範圍內,你可以走法律途徑,來挽回你的損失,,,,記住以後簽合同之前,要註明,在合同範圍內你有出租轉讓的權利,,,,我的門面房轉給別人時,我就給了他們這樣的權利,,,,畢竟前期投資,用的都是真金**,做人要有誠信,要有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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