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離職,保密協定會給我造成麻煩嗎?

時間 2022-12-13 17:00:12

1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簽的保密協議是無效的。

一、你跟單位之間沒有籤勞動合同,哪來的保密協議。

二、保密協議的簽訂要權利義務對等,協議中只規定了你離職影響公司的話要付違約金的義務,而沒有規定單位應支付你一定經濟補償的義務,權利義務不對等,是無效的。

所以不存在你說的第乙個問題,工作的交接按工作的性質和你所處的公司而定,法律上並沒有特別的規定,一般一周內就差不多了。

想拿回工資就多找幾個人一起去申請仲裁,應該可以拿的到!

2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簽的保密協議是無效的。

單位還要給你補償金,還有沒有合同的雙倍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的或許他巴不得走人呢。

急,試用期結束我想辭職難道不行麼,用簽保密協議麼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不簽!合同(協議)是雙方自願的事情,如果你要籤也沒有什麼問題,問他要保密費!

5樓:沙厹惠

根據法律規定,就業協議中約定的試用期只能是將來正式合同中的試用期,並不存在單獨的就業協議試用期的說法。而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是指違反就業協議的違約金,其與勞動合同無關,即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後必須到用人單位試用(工作),而不能到其他單位試用(工作),否則要交納違約金。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後,勞動合同並不能馬上簽訂,中間有乙個過渡期,雖然在此期間就業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於畢業生已經去單位試用(工作),所以就不存在違反就業協議的情況。

而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雖然此時並沒有簽定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仍然受勞動法的調整,所以畢業生在就業協議約定的試用期內辭職並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雖然試用期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但期限長短卻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同時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此外,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的累計期限不得超過上述規定。而且用人單位擅自向職工收取貨幣、事物以及證件等作為「入廠押金」、「風險金」或「保證金(物)」的做法,違反了國家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勞動法命令禁止的。

根據勞動法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依法享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不需要負違約責任,也不需要支付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的費用。但是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的規定,如果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該職工在合同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職工索賠,即勞動者須賠償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結束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或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簽訂了保密協議,則雙方都應該遵守,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7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走人就行了,哪那麼多事。

離職時被要求籤的保密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5

8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的問題不複雜,但是真的很麻煩!1.你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因為合同必須一式兩份,所有項都填滿才有效。雖然你現在自己沒有合同,但是如果有很多人可以證明的話,那麼你們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上訴,推翻該合同,這個是沒有問題的。另外,合同裡註明的社保沒有買,也可以提起仲裁,勝算非常大。

2.你的協議有效,但是可以不執行。這個很有趣,我本來也不知道,但是我也簽過類似的協議,經律師指點,只有當企業支付保密費的時候才有效,公司想一分錢不付,那麼這個協議就形同虛設了。

如果規定了保密費和支付方式,那麼你必須遵守。3.你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了,而且不需要批准和支付任何費用。

你甚至可以交了辭職報告馬上就走,只是要賠乙個月的工資。注意你的辭職報告要有時間要留底,要確認他們收到,防止他們賴你哦。4.

如果你的保密協議有效(也就是他們付你保密費),那麼你不能去同行業,直到保密期滿。如果不支付保密費,那麼保密協議無效,那麼你完全可以去同行業的。祝你好運!!

試用期簽訂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閃人嗎

9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武漢韓飛律師

不會,試用期勞動者可隨意辭職。

11樓:匿名使用者

向直接主管提出辭職就好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提前三天離職。

縱橫法律網 姜華律師。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遵守保密和競業禁止協議

我試用期三個月,和公司簽了保密協議,裡面有一條辭職要提前乙個月,這協議合法

今天第一天去一家公司上班,試用期就讓我填寫保密條約,還禁止離職後

13樓:ofweek人才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是禁止用工擔保的,所以收取保密費用是不合理的。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保守秘密等事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如果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支付違約金,你現在並沒有違反義務,支付保密費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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