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一家新單位,是試用期就要原單位的離職證明還是轉正後才要

時間 2021-08-11 16:23:34

1樓:卓長青摩酉

你說的沒有專正的依據是沒有加薪吧?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可以要求企業支付你轉正應得薪金.給了你應得薪金,就要提前一月打離職申請,如果不肯支付,那就提前三天離職,在結算工資時你再要求支付應得薪金.

2樓:

你好,首先入職這家單位看他們的要求,一般是入職了就要提供,也有的單位就不要離職證明。其次,新單位從轉正開始繳納社保是違法的。

望採納謝謝

3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的,正規的單位入職提供的材料裡面有一項就是要原單位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

4樓:分粵醉

新單位試用期就先要原單位的離職證明

5樓:碎美人

試用期啊!!你必須離職才能入職啊!

法律規定:試用期也是有保險的,和轉不轉正沒有關係。雖說現在仍有很多企業都在轉正之後給員工上保險,但是你想在新公司工作,就要和原來的公司完全脫離關係才行。

和原單位脫離關係不僅是離職證明,還需要其他的材料,比如你的檔案,比如你的就失業證明以及保險繳費記錄之類的,都是需要的。所以你一定要先和原單位打好招呼,做好交接,乙個是避免你無法給新單位提供完整的資料,另外乙個是和原來單位做好交接完全脫離關係,免得他們日後找你的麻煩~切記!!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在試用期結束時通知我試用期轉正不合格,公司讓我自動離職,我不願意

6樓:流浪的號

公司以員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辭退員工,是合法的嗎?試用期合格誰說了算?律師表示,考核標準必須透明化,用人單位稱員工不合格的應負舉證責任。

根據《勞動法》第32條及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卻不能夠隨便終止勞動關係。

1、誰主張誰舉證

根據《勞動法》第25條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關係的前提條件是「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這個「錄用條件」必須是用人單位已經告知給勞動者

的,不能「暗箱操作」、「內部控制」。否則,勞動者可以不了解該規定為由,否定用人單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單位未特別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的,也可以依招

聘廣告的內容為錄用條件。

對於用人單位的考核方式,沒有具體的法規來參照,所以試用

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完全由用人單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會為進入試用期的勞動者設定指導帶教人,由帶教人給新進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畫,並

最終打分或寫評語;也有一些會集中安排試用期的新員工進行培訓,並通過有組織的筆試或日常績效評估等方式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還有的用人單位會綜合

新員工的指導人的評估及所在部門的績效評估,以及新員工的內部和外部各類客戶的綜合評價與反饋體,形成最終的考核成績。對此,求職者只能因地制宜個別把

握。但是,無論最終的考核成績是乙個簡單的分數,還是乙個複雜的綜合考核結果,或是

上級或指導人的評語,用人單位都有法定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核,並應保留相應檔案,盡到相應的舉證義務。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單位未能舉

證,其主張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援。一旦試用期滿後才通知,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將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

2、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必須及時通知勞動者,可通過各種方式,如**等。事實上,無論是否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都有將解除文書送達勞動者的義務,只是這一義務在試用期內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須是在法定時限內。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主要為支付勞動者乙個月的工資。

總之,試用期條款並非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它本身就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物,因此,試用期過後,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沒有單方決定延長試用期的權利,只有履行合

同的義務。試用期內未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過後,單位若再以未通過考評為由要求延長試用期,或行使試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權便沒有法律依據。所以,何時終

止試用期,是求職者維權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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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樂多我會墮 必須有,老闆不給的話你去勞動局投訴他,一投訴乙個準。 老闆把你辭退,肯定得有,如果你自己辭退,那麼不一定給你,理論上也是有的 手機使用者 肯定有的,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如果不給,可以告他, 汲美巨集卉 有,是按天算的,試用期第乙個月工資都很低。算下,你也拿不到多少錢,好好找老闆要會給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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