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輕微傷害工傷治療期過了是恢復期合同到期可以不續簽嗎

時間 2022-09-23 10:55:08

1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職工手輕微傷害,不構成傷殘等級,按**工傷醫療機構書面證明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停工留薪期滿。如果停工留薪期已滿,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條件的,工傷職工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其他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合同,但應當按工傷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五條 ……

在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員工工傷,沒有達到傷殘等級,那麼員工是可以在工傷**結束後,和普通員工一樣,是可以在合同到期後不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的。

2、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工傷已經**,合同到期,單位可以提出不續簽嗎

3樓:王元頁

看傷殘等級

7-10級工傷,合同到期單位可以不續簽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工傷七級已鑑定;合同期滿但還在**期和**期;單位不續簽合同合法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合法,因為勞動合同法中只是規定不得以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而合同到期不在此範圍內。

勞動者依據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除支付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外,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助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工傷期間合同到期不續簽

5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屆滿時,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期滿為止。

但經鑑定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有。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這裡有個前提,是必須「暫停工作」接受**。

現實生活當中,經常碰到「以工傷為榮"過度醫療的。所以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作出了規定: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的。

你可以等到勞動能力鑑定結果出來後直接提起勞動仲裁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7樓:明仁律師事務所

你好!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

此期間工資要按原工資按月給付。

8樓:匿名使用者

走訪有關部門,繼續維權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

9樓:

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補償員工嗎?

10樓:保唄丟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1樓:懶貓沙畫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12樓:dal茄子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13樓:

當然不一樣了。到期就不用補償了。

工傷期間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合同合法嗎

14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屆滿時,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將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期滿為止。

但經鑑定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是否是工傷,都肯定不合法,工傷期間是不可以解除合同的,最少要順延至你**結束進行傷殘鑑定為止,如果你被鑑定構成殘疾,單位也無權解除合同,只有你自己有權解除,而且還可以要求賠償。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附:工傷索賠過程---------------------------------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0天內單位未為你申報工傷,一年內可自己去申報工傷,帶病歷與勞動關係證明去認定工傷,以後就的事再來問就好了。(切記時效是一年,晚了就很麻煩!!!!)重要的是認定勞動關係,其他都好辦。

發生工傷事故我該怎麼辦?工傷賠償是要有一定程式,要先認定工傷,才有權利要求工傷賠償。工傷賠償程式:

認定工傷憑病歷勞動關係證明去勞動局行政中心認定工傷 --→ 勞動局發放《工傷認定書》 --→ 仲裁要求老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傷殘鑑定---→ 憑病歷《工傷認定書》申請傷殘鑑定----→ 勞動局發放《傷殘鑑定結論書》-----→ 仲裁要求老闆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帶病歷與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合同,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憑工資單、考勤表、或其他勞動者證言等仲裁申請勞動關係認定)到勞動局申請認定工傷。放心,老闆不認為是工傷,由老闆舉證。

關鍵是認定勞動關係。 《工傷認定書》認定工傷以後,申請傷殘鑑定(只要骨折就至少十級) 認定工傷後,單位應當支付工傷期間工資待遇,及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單位不給予,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到時候再問我。) 傷殘鑑定後,根據傷殘等級,可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勞動者認定傷殘後,用人單位不得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當支付給勞動者就業補償金,傷殘補償金。

具體金額根據傷殘等級,勞動者年齡,當地平均工資,平均壽命等確定。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影印件);

勞動保障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書》,並通知單位和職工或親屬。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可以申請工傷傷殘鑑定和享受工傷待遇。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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