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參與臨床教學是否屬於非法行醫

時間 2022-07-23 00:00:20

1樓:花燕爾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證的人非法行醫的構成非法行醫罪。 實習醫生不就是沒有醫生執業證的人嗎,那些醫學院校實習的大學生不要說執業證了,連醫師資格證都沒有,那麼這些人是不是一旦出現嚴重醫療事故,都要被定成「非法行醫罪」了呢?

我只能說呵呵,要是這類人都被抓進去,監獄完全可以改為臨床教育實習基地了,因為這類人數量太多了。

這幾年實習醫生和醫學生發生的醫療糾紛案件數量上確實不在少數,鬧得最沸沸揚揚的就是北京某三甲醫院的三名實習醫生參與**致病人死亡的案件,死者家屬強烈要求以「非法行醫」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最終這場案件被定性為「民事糾紛」,醫院為此承擔了高額的賠償款,作為對其管理疏漏的懲罰。

不管是醫學生還是實習醫生,其參與的醫療行為本身屬於一種教學實踐行為,而非正式的行醫,因此其不構成《刑法》上所謂的非法行醫。

我國的《醫學教育臨床實踐管理暫行規定》中明確了醫學生和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可以參與臨床診療活動,但必須由臨床帶教教師或指導醫師監督、指導下進行。

因此,對於醫學生或者實習醫生的醫療行為,可以理解為是帶教老師的醫療行為,只要帶教老師不是沒有取得醫生執業證的人員,那麼非法行醫就無從談起。

當然一旦造成嚴重醫療損害後果的,醫療機構和臨床帶教老師都要承擔其對應的責任,對於實習醫生造成的醫療糾紛類案件,實踐中法院判決賠償金額的時候也會酌情給予傾向的,必經醫院是要對自己的管理混亂而買單的。

當然,有一點需要說明,非法行醫罪屬於過失犯罪,哪個醫學生或者實習醫生膽敢以此故意造成病患**的,那麼還有更適合的罪名等著你,那就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起刑點在十年以上直至死刑。

2樓:母秋

實習生參與臨床教學是否屬於非法行醫 實習生參與臨床教學 是實習的,不是非法行醫 他沒有單獨去給別人看病 或者是開診所 這樣叫屬於非法行醫

3樓:陌烏湖

根據相關規定,醫學生、試用期醫學畢業生等在帶教老師或臨床醫師指導帶領監督下參與臨床教學實踐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不屬於非法行醫。

4樓:開開星星

非法行醫,屬於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量刑標準: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實習生法律問題

5樓:規矩不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第8號 ,實習生目前還沒有工傷認定的法律依據。例如以下案例:

【案情】2023年6月,作為某大學學生的鍾清,被學校安排在易暢機械公司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實習。7月13日上午,鍾清在加工一零件時,同為實習的學生李強出於開玩笑,想嚇唬嚇唬鍾清,突然合上了電閘開關,導致鍾清不幸被機器壓傷了右手,落下九級傷殘。

事後,鍾清要求易暢機械公司給予工傷待遇,因遭拒絕,鍾清遂申請了仲裁,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卻認為雖然事故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出於工作原因,但不屬工傷。鍾清無奈,只好於2023年2月提起了訴訟。

【審判】法院審理認為,鍾清雖在易暢機械公司實習,但其係受學校安排,並沒有與易暢機械公司建立勞動關係,也不存在身份隸屬,故彼此的權利義務不受勞動法調整,遂判決駁回了鍾清要求易暢機械公司給予工傷待遇的訴訟請求。

【評析】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首先,公司與實習生之間並無身份隸屬關係。學生實習期間,雖身處實習單位,但目的是把課堂所學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增強實際運用能力,屬課堂教學的延伸,其身份仍然是學生,仍為學校所管理,是在執行學校的安排。公司僅僅是根據學校要求,提供實習場所、環境、條件。

其次,實習生不應屬於勞動者。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其中並不包括實習生。甚至其第12條已明確指出:

「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

實習學生不具備工傷保險賠償的主體資格,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為《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即只有屬於工傷事故的範圍的職工,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而學生不是勞動者,與實習單位之間也就沒有建立勞動關係,自然不成為職工。

儘管如此,也正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所以也有不同判例,例如:

[案情簡介]2023年6月,甲從青海醫學院畢業。同年8月份他前往某中醫院臨時做協助醫療工作。醫院安排甲協助醫生進行換藥、寫病歷、開處方等工作。

2023年4月8日下午,醫院要求全院進行一次衛生大清掃。甲在為醫生值班室擦玻璃時,不慎從2樓值班室視窗摔了出去。經搶救**,甲成了植物人。

甲的父母要求認定工傷,而中醫院以甲為實習生為由認為不屬於工傷,只是普通的民事損害,不予兌現工傷福利待遇。請問法院該如何認定呢?

[法理評析]應該認定為工傷,受理該案的法院認為甲與某中醫院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我國法律目前雖然還沒有大專院校學生在實習期間受到意外傷害,按工傷認定處理的明文規定,但這種認定符合***於2023年4月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寬泛工傷範圍,同時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勞動保險保障機制的要求。

6樓:華康基因檢測

屬於工作期間發生的傷害,當然屬於工傷啦。跟實習期、試用期,有沒有工資沒有關係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工傷,可以去申請鑑定。

實習生和實習單位是什麼法律關係?

8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理論和實物界目前爭議很大,尚無定論。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2.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勞動部明顯將勤工助學排除在勞動關係的範圍外。

在傳統的實習模式即教學實習中,大學生以學習為目的到用人單位進行短期或不定期實習,參加用人單位的工作是作為在校學習的組成部分。

無論實習單位是由學校安排,還是學生自己聯絡,實習目的不是獲取報酬而在於獲得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實習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簽訂實習協議的目的,都並非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而是實習生「利用業餘時間實踐學習「,這種情況下,高校大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一般也不成立勞動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與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生之間的法律關係

對於用人單位與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生之間的法律關係實踐中存在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

學校發給畢業生雙向選擇就業表,說明已依法確認了即將畢業的在校生具備了畢業生資格,已不是在校生。且我國的法律規定沒有明確禁止在校大學生就業,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認定有效。

第二種觀點

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學生仍需接受所在學校的管理,完成學校交給的學習認為,與社會上其他求職者存在差別,並不具備勞動主體資格。

9樓:不變的木申

實習生和實習單位的法律關係可以分為兩方面看待

一、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從事學校安排的教學實踐活動

該類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關係屬於僱傭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在校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係。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而且,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多數意見也認為,用人單位和實習人員之間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而是一種實習關係,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應按照實習協議的約定來確定。

《北京高院勞動爭議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14)》(2)第23條規定,在校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情況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教學實習和帶薪學習兩種實習方式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均不構成勞動關係,因為實習是乙個繼續學習的過程,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因此,實習狀態下的學生不是勞動者,亦不會與實習單位產生《勞動法》(3)中規定的勞動關係。

二、用人單位與在校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已建立實際勞動關係。

實習生已完全脫離學校管轄並未按照學校給於的實習方針進行實踐,未按照學校與實習公司及本人簽訂的三方協議執行的可視為已建立實際勞動關係。

因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關係指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既然實習生已脫離學校管轄且從事非教學實踐活動即可視為與實習單位存在實際勞動關係。實踐中《北京高院勞動爭議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2014)》(4)第23條規定:在校生在用人單位進行實習,應當根據具體事實情況進行判斷,對完成學校的社會實習安排或從事社會實踐活動的實習,不認定勞動關係。

但用人單位與在校生之間名為實習,實為勞動關係的除外。

目前有一些單位以招收實習生的名義,雖然形式上簽訂的是《實習協議》,但實際用工卻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完全相同,比如長期安排實習生從事與其他員工完全一樣的工作內容,要求實習生像其他員工一樣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每月向實習生發放工資報酬及各種補貼。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傾向認為雙方之間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否則的確對實習生不公平,實際上也是對這種不合理用工的變相鼓勵。

綜上所述,已脫離學校教學活動的實習可被視為與用人單位建立實際勞動關係,實習生受《勞動法》保護,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5)規定,應依法繳納社保。

引用資料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國普法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國**門戶**

《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門戶**

10樓:夢之印

1、因為實習生一般還是學生身份,還沒有正式畢業,一般簽訂的都是三方實習協議,所以還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真正的勞動者,沒與公司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其權益不受勞動法保護,比如:保險、試用期限的規定都不適用。

2、實習期過後,與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就建立勞動關係了,就可以享受《勞動法》規定的一切權利,受《勞動法》保護了。

3、雖然實習期不是正式的勞動者,但是實習期的工資標準按照《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校外勤工助學酬金標準不應低於學校當地**或有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學校與學生協商確定,並寫入聘用協議。因此如果給你的薪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那麼你可以申訴要求單位補發的。

4、實習期主要是積累工作經驗和學習技能,如果你能在單位學到你所需要的,就不要計較薪資了,畢竟單位給你提供了學習和培訓的機會,如果單位不能讓你有所進度,又剋扣薪資,果斷離職選擇新的單位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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