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傷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一次性補償協議嗎

時間 2022-07-16 04:05:05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發生工傷後,除1到4級工傷職工外,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一次性補償協議,只要待遇合適即可。

工傷保險待遇主要的補償是: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到24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係時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條例確定,解除勞動關係時領取)、停工留薪期工資(根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確定)、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及受傷勞動者所在省的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2樓:萬里乾坤一局棋

可以的。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協商解決。

」法律並沒有強行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工傷賠償待遇協商解決。況且,在已經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況下,勞動者對自己能夠獲得的利益是有所認識。雙方進行協商的過程,是各自綜合自己的實際情況,進行博弈的過程,對預期的風險都應當有預判能力。

因此,只要工傷賠償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勞動者又不能舉證證明用人單位在簽訂協議時採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手段的,應當認定該協議有效。

3樓:alice丶

可以,這個是你的權利。簽過以後,就和公司沒有什麼關係了

4樓:左思苗

是的!可以!簽訂一次性解決其實就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工傷賠償要籤協議一次性付清是否合法

5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職工存在傷殘,勞動能力鑑定之後,或者不存在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對應當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用的有明確的認識,可以協商一次性付清,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訂立協議一次性付清符合法律規定。

工傷職工存在傷殘,未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缺乏確定傷殘待遇的依據,不可以協議私了。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簽訂一次性工傷賠償協議有效嗎

6樓:未來法律

您好:工傷職工存在傷殘,勞動能力鑑定之後,或者不存在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雙方對應當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用的有明確的認識,可以協商一次性付清,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訂立協議一次性付清符合法律規定。

工傷職工存在傷殘,未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缺乏確定傷殘待遇的依據,不可以協議私了。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工傷保險待遇經雙方簽訂了一次性補償協議是否合法有效

7樓:baby無知的螞蟻

只要雙方認同,並且協商過程中並不存在欺騙行為,那麼就是有效的。如果協商賠償金額明顯低於法定規定金額,那麼就是屬於無效的。

與用人單位訂立工傷賠償協議能否撤銷?

8樓:血盟蹌兒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事宜發生爭議的,雙方既可以通過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解決糾紛,也可以通過調解並訂立和解協議的方式解決糾紛。相較於前者,調解的方式具有縮短糾紛解決週期、節約訴訟成本的優勢。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和解時通過在付款時間上進行讓步,還能在賠償數額上換取更多的協商餘地。

因此,在解決工傷賠償實踐中,勞資雙方通過訂立調解協議解決糾紛的情況大量存在。

在司法實踐中,勞資雙方雖然訂立調解協議,但是如果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的,勞動者可以請求司法機構撤銷協議,並要求用人單位根據法律規定的專案和數額進行賠償。司法機構判斷訂立調解協議是否「顯失公平」主要依據下列標準:1.

從協議內容看,賠償數額是否遠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2.從訂立協議過程看,勞動者訂立協議時是否對法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數額明確了解。圍繞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狀況,在不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簽訂工傷賠償協議應當注意如下法律要點。

一、勞動者已經申請了勞動仲裁,但是在仲裁裁決做出前,勞資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和解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雙方要求仲裁委員會出具《仲裁調解書》,在調解書中對協議內容進行明確。仲裁委員會在出具調解書時會對協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審查,生效的調解書相當於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對雙方具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

如果案件已經過仲裁裁決,一方或者雙方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起訴,但是在法院做出生效判決前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也是按照這個途徑處理,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對雙方協議內容進行確認。

二、勞動者尚未將糾紛提交仲裁和法院等司法機構解決(或者雖然提交司法機構解決,但是因故撤訴的),並同用人單位達成並準備簽訂調解協議的。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建議訂立協議要注意如下幾點:

1.賠償數額不能過分低於法律規定的要求。

2.要在協議中註明「雙方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訂立協議……」,以表示雙方在訂立協議時,對法律規定都已充分知曉(如有可能,也可以在協議中列舉雙方最終約定的賠償數額前直接列舉法律規定的賠償專案和數額)。

3.訂立內容要通過**部門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的確認。在實踐操作中,可以要求以下**部門或者組織參與工傷賠償調解並對協議內容進行確認。

第一種是企業所在轄區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勞動管理所),第二種是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基層司法所,第三種是各級工會組織。在協議簽訂時,可以要求上述機構作為調解人或者見證人對協議進行確認。上述機構的參與,既能見證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有利於勞動者充分了解法律規定進而表達真實的和解意願,減少調解協議因顯失公平而被撤銷的風險。

如果勞資雙方達成協議,但是未能取得上述機構確認的,只要是賠償數額一定不能過分低於法律規定的標準,並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協議內容也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有可能,雙方可以對協議簽訂過程進行公證,以確定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最後,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很多用人單位在工傷認定後、勞動能力鑑定之前就同勞動者訂立協議,雙方約定了勞動者放棄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進行一次性賠償。這類協議法律風險較為突出,原因是雖然是勞動者約定「放棄勞動能力鑑定」,但是如果勞動者在簽訂和解協議後自行申請鑑定,該約定並不會導致鑑定結論無效。由於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是確定傷殘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一旦根據鑑定結論計算出的賠償數額明顯大於協議數額的,很容易對勞動者造成顯失公平,故協議也極易被撤銷。

此外,職工因工死亡後,有權簽訂調解協議的是其近親屬。該近親屬範圍原則上包括了第一順序繼承人(確定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給付物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確定供養親屬撫卹金給付物件)。因此,一次性給付工亡調解協議中不同的賠償專案應當由上述相關近親屬共同簽署。

用人單位交有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可否申請仲裁傷殘賠償金和一次性醫療

9樓:飛雪渡

用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申請勞動仲裁的前提是勞動者已認定了工傷並做了勞動能力鑑定,也就是說鑑定出了傷殘等級的,才能申請仲裁,如果沒有鑑定出來,仲裁裁決就沒有依據。

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只是工傷待遇的一部分,還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單位未派人護理的還要支付護理費、誤工費等。

如果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還應當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沒簽勞動合同能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做工傷認定了麼,這兩項是認定工傷後,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所享受的工傷待遇。你問的問題涉及到勞動合同及工傷兩個方面:1,工傷認定的前提,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2、如果雙方存在勞動關係,而用人單位由沒有與你簽訂合同,你應在提起勞動仲裁的時候申請用人單位賠償你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3、認定工傷後,如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就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4、如是用人單位要求與你解除勞動關係,除工傷待遇外,並不影響你要求經濟補償金。

11樓:匿名使用者

構不成勞動法,所以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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