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的勞動者都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嗎

時間 2022-01-08 08:20:11

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男子孫某應聘到一家網路公司任部門主管,該公司要與孫某簽訂競業限制的協議,孫某認為自己應聘的職位不涉及保密內容,因此,不必與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從事什麼職業的勞動者需要與企業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律師答疑

並非所有的勞動者都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涉及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如果根本沒有保密的必要,則不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從相關法律的釋義可以了解,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協議並不是強制條款,也就是可以籤可以不簽,而簽訂協議的勞動者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理薈萃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但是對於競業限制的人員、競業限制的期限等方面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樓:找大狀律師顧問

這裡可以跟大家講乙個案例,有一家企業的保安流動速度很快,企業為了限制保安的流動,就與保安也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後來保安跳槽去別家公司繼續擔任保安,企業就告保安違反競業限制協議。而仲裁的觀點是很明確的:保安人員僅是從事基礎性體力勞動的工作人員,不屬於掌握企業商業機密的核心管理人員,不可能掌握公司的核心機密資訊,故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

所以全員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可能涉嫌濫用這個權利,也沒有這樣增加成本的必要。因此,建議企業的競業限制物件是高管或者高階別技術人員、高階別的銷售人員等。

所有的勞動者都要與用人單位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嗎?

3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問題

陳小姐在某電器公司擔任前台工作,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要求籤乙份競業限制合同,合同約定,在陳小姐離職後,將不能進入與該公司類似的公司工作。陳小姐感到不理解,難道她將來離職後,去別的電器公司再做前台也不行嗎?

律師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所以,陳小姐的工作並不屬於《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需要訂立競業限制合同的人員。

法條鏈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的相關協議,必須給予補償嗎?

4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的相關協議,在離職後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的,用人單位必須給予補償。

補償標準:每月不得低於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也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樓:義賢律師事務所

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後,賦予了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方面的義務,因此,單位應對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的勞動者給予一定的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3條第二款規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的同時,要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補償金的數額由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後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競業限制條款失效。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競業限制是保密協議其中的一部分,在勞動者還在職的期間內,可以不用給予。

第二、如果員工離職,在其競業限制期內應當給予經濟補償,每月的補償金不低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並且平均月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照當地最低標準支付

(第二點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其中的條款,於今年1月18日開始執行)

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與哪些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或協議?

7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勞動合同法》第24 條第1 款規定,競業限制適用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具體而言,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崗位的具體職能與之簽訂不同內容的競業限制協議:(1)高階管理人員如總經理、副總經理、廠長、各部門的負責人等高階管理層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如用人單位的研究與開發人員。(3)掌握特定資訊的人員如了解用人單位的生產計畫、進度的市場計畫和排程人員,管理重要檔案的檔案保管人員。

公司和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如果員工自動離職了那還具有法律效力嗎

8樓:小俊七七

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你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9樓:匿名使用者

競業限制協議就是約束離職以後的員工的,不管是單位解除,還是員工自動離職,除非單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在先。

10樓:法律圖書館

協議當然有效。競業限制本來就是為了約束離職的員工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你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10

12樓:華律網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洩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範圍的行為。注意:

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13樓:如此_青春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有以下幾種區別:

1.要求不同

保密協議要求簽署協議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協議中約定的資訊。

競業限制要求簽署人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2.違法之後所負的責任不同

對於違反保密協議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我國刑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簽署後的補償不同

簽署保密協議之後,用人單位不額外給簽署方補償金,而簽署競業限制協議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於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階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階技術人員

高階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14樓:阿西寶唄

一、義務**不同。

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約定義務,義務內容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約定,無約定的則無義務。

二、限制的行為不同。

競業限制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後從事某種專業、服務或經營某類產品或服務的行為。

保密協議限制的是勞動者在離職後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人洩露、披露其在原單位工作時獲得的商業秘密或其他秘密,但並不限制勞動者從事競爭業務或到競爭企業工作的行為。

三、期限不同。

競業限制是有期限的限制。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期限是勞動關係的存續期間;勞動者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限,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年期限。

保密協議一般是沒有期限限制的,只要作為保密協議物件的商業秘密仍然存在,那麼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一直存在。但也不排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定期限的保密時間。

四、追究法律責任的途徑不同。

競業限制的約定是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或履行期滿後對勞動者就業限制的一種約定,實際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內容或勞動合同履行的一種續延。故因競業限制而引起的糾紛一般應視為勞動合同糾紛,應仲裁前置。

但如果用人單位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起訴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則可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直接受理,無須仲裁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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