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有什麼影響

時間 2021-08-11 17:14:45

1樓:匿名使用者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有一定好處的,因為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到期為理由終止合同,這樣即使公司裁員,也只能按照辭退來看待,賠償金多些。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

並且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乙個單位或部門工作,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

但是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2樓:採蘑菇的山楂

對勞動者來說有一定的益處,因為沒有合同結束期限,公司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正當理由的話是需要雙倍補償的。固定期限到期如果企業不想續約,那麼僅需要每年一月外加乙個月補償。不過長期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沒有比較大的優勢,因為沒有人沒有壞毛病,盯著,僅需要盯著…

無固定期限合同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哪一方主動提出簽訂的?

3樓:仇霞英

你好!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兩次續簽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可以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在是否與員工續簽的問題上,企業是沒有選擇權的(上海等地的地方性仲裁意見中,企業可以在兩次合同到期時仍有相應的選擇權,但這種口徑僅僅在上海地區適用)。

你們公司與該員工續簽2次,每次1年,就是她在你們單位已經工作2年。這種情況下再續簽的話,該員工具有的權利是:籤固定期限的合同或者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在員工對無固定期限不了解的情況下,為了規避以後的法律風險(如她不知情,以重大誤解變更合同,將固定的變為無期限),建議公司最好還是講一講關於你們之間再簽合同的一些相關事項。

至於公司是否需要主動提出繼續籤的問題。其實這個決定權你們都有,沒有誰主動誰被動。比如,員工提出簽了,公司同意,那麼按員工選擇合同期限的型別區籤就行了。

公司提出也是一樣,都是建立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

針對你公司的兩種情況,建議是由員工提出來,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那再好不過。如果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你們不願意的,也可以,但是要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給員工。

希望回答能幫助到你!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之14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6、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所有你可以徵求她的意見,是否要簽字;當然是公司主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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