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辭職需提前30天如果不到30天離職的則不

時間 2021-08-30 11:08:39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到30天離職 工資應該結算到工作結束之日

但用人單位也可以追究你提前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加班費可以要求支付

2樓:匿名使用者

也不一定,儘量跟公司協商吧。

如果平時跟同事們關係好的話,應該也可以提前走的。

3樓:踩影子的小二

如果要辭職的話呢,這個是必須按提前一個月來說明的,你要把你自己的手續弄完,這樣讓公司沒話說。至於這個加班費的問題,建議你參照一下勞動法。

4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由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勞動者提前解除合同需履行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義務,因此,公司的規定基本符合法律規定。

但你們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公司剋扣你們加班費為由,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除無需提前通知外(即可以即時離職),還有權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並支付《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被剋扣的加班費。

5樓:凌奕雲律師

如果存在不支付加班費的事實,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直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提前30日通知。即使勞動者未提前30日通知離職,離職時用人單位仍應將勞動者已上班時間的工資支付給勞動者,並不能以此為由拒不支付。但由於勞動者未提前30日通知離職而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狗可以咬你,但你要去咬狗就說不去了。公司犯了法,但不代表你可以犯法,明白了麼。該走的程式必須要走,這個不是公司的規定,而是《勞動法》的規定

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

勞動者有按時足額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不能任意剋扣。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8樓:benyan末了

如果你們加班有記錄的話

你們可以拿著這個考勤記錄向當地工會提出要求企業給你們支付加班費針對於辭職必需提前30天的規定

就可以知道你們公司還是按《勞動法》來執行的只是管理上還有有些家庭化

所以 你可以書面提出辭職

再軟磨硬泡找領導批准提前離職就好了

辭職一定要提前30天嗎

9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辭職不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

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10樓:低調低調低調低調低調

一定要提前30天,或者與公司協商一致,即公司同意你提前離職。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六、三十七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如果沒有得到公司許可提前走的話,公司可能會以你自動離職或者曠工,扣發你的工資

社保是國家強制要求購買的,公積金則沒有強制要求,公司所做並不違法,只能協商解決

這個你可以跟公司進行協商,說已經交接了,在這也沒有事情,還影響工作,以後有什麼需要過來的你還過來,也可以**聯絡。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書的寫法

(一)標題 在第一行中間寫“辭職書”三個字,或寫“辭去×××工作”等字樣。

(二)稱謂 在第二行頂格寫任職單位負責人姓名。

(三)正文 寫明辭職的原因,辭去什麼職務,什麼工作。

(四)結語 在正文後面寫表示歉意的語句。

(五)署名、日期 在正文右下方寫上辭職人的姓名,在署名下面寫具體的年、月、日。

辭職書注意

1、理由要充分、可信。寫辭職書,一定要充分考慮辭職的理由是否充分、可信。因為只有理由充分、可信,才能得到批准。但陳述理由的文字應扼要,不必。

2、措辭要委婉、懇切。用委婉、懇切的言詞來表明辭職的誠意。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辭職需要提前,但分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12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如果是第一種就不需要30天,如果是第二種,則需要提前30天。

拓展資料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1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一條,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交書面通知,告知單位自己要辭職,已經是法律對於勞動者離職的最低要求。

不建議勞動者違反此規定。

針對辭職的請求,單位有幾種反應:

(一)同意辭職,做滿三十天後辦理離職;

如果你希望提前就走,你可以向單位提出這一請求,如果被拒絕,強行離開,單位有權利在滿三十天後再履行離職手續義務。什麼是離職手續義務呢?《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換句話說,如果你強行離職,單位可以延遲辦理離職手續。單位有權利扣錢嗎?

其實沒有,單位照樣必須發放你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但是,你的離職對於單位造成損失的話,用人單位有權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你索取賠償金。

(二)同意辭職,可以不做滿三十天;

這種情況,正中你下懷。你自己也希望不做滿三十天就離職。如果雙方都有此意, 建議你與單位簽署一份協議,約定離職日期,這樣對你來說更有保障。

(三)同意辭職,但要做滿超過三十天;

單位希望你三十天之後再離職,顯然與你的目的相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你繼續工作超過三十天。但是沒有單位的同意,你也沒有權利擅自縮減工作不足三十天。

此時,你可以參考第一種反應的結果處理。

(四)不同意辭職。

始終強調,《勞動合同法》賦予辭職員工的義務是,通知用人單位,而不是向用人單位申請。因此,用人單位其實沒有權利拒絕你的辭退通知。不同意辭職的做法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你只要能證明自己履行了通知義務,三十天後就可以合法離職。因此,遇見不同意離職的時候,並不用太擔心,自行三十天後離職即可。

至於年休假的問題,你有所誤解。如果你全年是十天年休假的話,截至二月,單位必須在離職前給你休完的天數只有一天年休假,而不是十天。這一天沒有休完,單位必須給你一天工資作補償

14樓:

你好!辭職應該在一個月之前說,老闆好準備人做事,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正式員工需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才能辭職,否則公司有權要求員工進行補償。當然,如果公司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那麼也可辭職,建議你和公司好好商量一下

16樓:迷失

按道理就是這麼個程式,如果你領導能讓你提前走也可以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是要提前30天書面辭職的。。。否則公司可以扣你一個月工資什麼的。。如果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還可以追究你的經濟賠償的。。。。不過如果單位 同意你提前的走的話,不在此類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提前的話單位可以扣除你當月工資的20%作為補償

19樓:不細吧

一般這個在入職時都有通知的,比如我現在這邊上班的也是要提前一個月說

20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是前30天辭職申請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道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回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答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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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如琳琅 公司規定離職要提前乙個月打辭職報告是合法的,申請辭職沒滿乙個月就離職不給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正式職工離職的話,要提前乙個月書面申請辭職,但是也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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